东方基金: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9-12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旗下基金
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签署的销售补充协议,自2014年9月15日起,将新增华鑫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定投下限 转换业务 是否参加费率优惠
1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1 100元 开通 参加
2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3 100元 开通 参加
3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400005 100元 开通 不参加
4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7 100元 开通 参加
5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09 100元 开通 参加
6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1 100元 开通 参加
7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100元 开通 参加
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100元 开通 参加
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100元 开通 参加
10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8 100元 开通 参加
11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100元 开通 参加
12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22 100元 开通 参加
1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3 100元 开通 参加
14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5 - 暂不开通 暂不参加
15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400027 - 暂不开通 暂不参加
16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400029 - 暂不开通 暂不参加
自2014年9月15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华鑫证券的各营业网点及自助式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自2014年9月15日起(具体结束时间遵循华鑫证券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磁卡委托、热自助系统)方式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指定基金(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统一按原费率的4折执行,但最低不低于0.6%。以上费率优惠方案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 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
2014年9月15日,因本公司旗下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处于募集期,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尚未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该两只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申购、转换等业务办理,同时暂不参与上述费率优惠活动,后续动态请关注本公司相关公告。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3.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4. 上述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华鑫证券,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华鑫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华鑫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