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2021-07-16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于2006年8月16日发布旗下基金更名公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原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金代码不作变更。公告内容详见当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7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
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
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
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多分红十二次;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5%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除外)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7%。
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最
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
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目录
一、绪 言......................................................................................................................5
二、释 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5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72
八、基金的投资..........................................................................................................74
九、基金业绩..............................................................................................................83
十、基金的财产..........................................................................................................8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8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9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9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4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106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9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131
一、绪 言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的合
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帐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清
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帐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用以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直销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
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
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
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
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
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
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
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
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
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
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
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
用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
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
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
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设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国家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保险处保险主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
刘显忠先生,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目前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管理岗主管、信息处长、信息经理、信息管理经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管理经理、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信息师。
杨皓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托管部项目经理、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和股权衍生品部行政负责人,党委委员、执委委员、财务总监,党委委员、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党委委员、执委委员、财务总监和首席风险官。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中海石油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总监。目前兼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党办主任、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稽核。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吴幸,职工监事。悉尼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章悦,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2021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联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202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2018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英国纽卡斯尔大学跨文化交流与国际管理专业硕士。历任大连龙日木制品有限公司会计,交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会计主管,上海康时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尊龙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4月进入我公司工作,历任定量财务分析师、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副总监、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6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李涛 2005年6月16日-2007年7月9日
王雄辉 2007年7月10日-2008年4月14日
李延刚 刘文超 2008年4月15日-2009年5月20日
李延刚 2009年5月21日-2009年6月1日
李延刚 陶林健 2009年6月2日-2009年6月22日
陶林健 2009年6月23日-2011年2月17日
笪菲 2011年2月18日-2011年6月8日
笪菲、吕晓峰 2011年6月9日-2012年7月9日
笪菲 2012年7月10日-2014年11月17日
邱红丽 2014年11月18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0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206,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2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或4008-888-506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甘蕾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4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经纪业务及客户整体迁移合并的联合公告》,方正证券、民族证券定于2019年5月24日日终清算完成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民族证券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方正证券。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5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5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和4008-888-818
(5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6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6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6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6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6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电话:010-6363 1752
联系人邮箱:funddept@e-chinalife.com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6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7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78)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7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8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8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8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8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85)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0-11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0-11层(总部)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6269988
(8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8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8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9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9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92)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9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9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9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9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98)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9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0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0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10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0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10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10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106)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10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11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111)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郑秋月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6694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11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1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11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11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11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11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11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1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12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121)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12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12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124)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12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12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藤藤
电话:18410119857
客服电话:400-080-8208
(12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人:李鑫
电话:1388969571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2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12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18410119857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30)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赎回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
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具体费率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前端)见下
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端)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Y 费率
365日以内(含365日) 1.7%
365日—1095日(含1095日) 1.2%
1095日—1825日(含1825日) 0.6%
1825日以上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
产,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费率
不满7日 1.50%
满7日不满365日 0.5%
满365日不满1095日 0.3%
超过1095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外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
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8956.56份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
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其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现已开通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适用销售渠道为: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具体如下:
1)各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公司旗下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①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中海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1+G)+F
转换补差费=[B×C/(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②中海旗下除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为旗下其他任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5)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所持任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单笔转出最低申请份额为50份。
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或降级。
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6)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③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④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一次或两次转托管是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则为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应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中海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上证红利指数×70% +上证国债指数×25%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投资原则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分红派现原则:不仅注重上市公司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更注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投资那些品质有保障、业绩有支撑、发展有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双向流程混合原则: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一级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委员会基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货币政策来决定;二级资产配置通过行业景气度来决定;而券种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3.备选库原则:本基金依照分红模型DM(Dividend Model)、分红潜力模型POD(Potential On Dividend)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的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股票备选库。
4.动态组合原则: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及个券非系统风险。
5.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现金股利精选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公司开发的DM模型和POD模型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历年分红情况不仅要考察上市公司当期分红的绝对值还要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分红指标:①、财务健康,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充沛;②、公司在所属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资源垄断性,公司本身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过去分红派现能力。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公司已进入回报期。④、未来分红潜力。过去分红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未来分红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的未来分红潜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析及财务分析,特别是注重上市公司货币现金、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每股净利润等指标的分析,挖掘出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1、股票选择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历史上分红能力强股票筛选
本基金运用本公司开发的DM模型 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进行过去分红能力筛选。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年平均分红额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反应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初步筛选出除上证红利指数50家成份股外的1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连同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50家,共200家左右股票作为中海分红增利基金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分红潜力股票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POD模型对其分红潜力进行精选。
中海POD模型由3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个量化的核心指标构成。模型所用数据全部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历史数据,以保证客观性。中海POD模型3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及资产管理能力。通过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能力的基础是否坚实,未来分红潜力是否大;通过企业短期、长期负债等财务健康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意愿;资产管理能力高的企业表明公司的经营效率高,管理层能力很强,有较好的核心竟争力。
中海POD模型设置充分体现了量化、客观、易操作的评价原则。模型中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中海POD模型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10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II)。
第三阶段:股票投资组合构造。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市场、行业景气度及内、外部研究报告,特别是研究员的实地调研报告,确定50只左右分红类股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完成股票资产投资组合的构造。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个券选择原则:
(1)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3)预期有增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对于信用等级相同的债券,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选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可能下降的债券。
3、权证投资策略
运用B-S模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通过权证交易来锁定风险。通过承担适量风险,进行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
5、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权证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
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
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5、7、8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515,879,407.69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0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2.7490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465,131,517.04 89.63
其中:股票 465,131,517.04 89.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7,625,537.08 7.25
计
8 其他资产 16,176,807.29 3.12
9 合计 518,933,861.4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2,057,049.04 58.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24,036.12 0.00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135,850.06 2.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29,718,075.00 5.7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14,891,274.30 2.89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056.32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375,264.00 7.2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470,228.00 4.1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520,291.20 3.5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928,393.00 5.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5,131,517.04 90.1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300083 创世纪 2,134,231 28,556,010.78 5.54
2 300124 汇川技术 327,500 28,004,525.00 5.43
3 002271 东方雨虹 527,114 26,967,152.24 5.23
4 000516 国际医学 1,876,150 25,928,393.00 5.03
5 600519 贵州茅台 10,800 21,697,200.00 4.21
6 603259 药明康德 153,140 21,470,228.00 4.16
7 603345 安井食品 100,900 21,043,704.00 4.08
8 603517 绝味食品 258,936 19,938,072.00 3.86
9 688308 欧科亿 454,730 19,717,092.80 3.82
10 600138 中青旅 1,537,800 19,683,840.00 3.8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8,712.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848,796.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97.9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176,807.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2021年3月31日):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05.06.16-2005.12.31 0.71% 0.62% 4.43% 0.69% -3.72% -0.07%
2006.01.01-2006.12.31 92.48% 1.05% 64.78% 1.01% 27.70% 0.04%
2007.01.01-2007.12.31 95.01% 1.76% 99.28% 1.87% -4.27% -0.11%
2008.01.01-2008.12.31 -53.60% 2.13% -53.55% 2.23% -0.05% -0.10%
2009.01.01-2009.12.31 66.98% 1.74% 61.71% 1.51% 5.27% 0.23%
2010.01.01-2010.12.31 3.83% 1.49% -15.06% 1.02% 18.89% 0.47%
2011.01.01-2011.12.31 -17.91% 1.03% -12.02% 0.82% -5.89% 0.21%
2012.01.01-2012.12.31 4.55% 1.06% 6.28% 0.80% -1.73% 0.26%
2013.01.01-2013.12.31 7.73% 1.24% -7.09% 1.07% 14.82% 0.17%
2014.01.01-2014.12.31 7.48% 1.08% 35.88% 0.81% -28.40% 0.27%
2015.01.01-2015.12.31 19.43% 3.00% 10.11% 1.84% 9.32% 1.16%
2016.01.01-2016.12.31 -40.33% 2.20% -4.03% 0.95% -36.30% 1.25%
2017.01.01-2017.12.31 31.69% 1.14% 11.51% 0.39% 20.18% 0.75%
2018.01.01-2018.12.31 -23.63% 1.96% -10.63% 0.79% -13.00% 1.17%
2019.1.1-2019.12.31 68.81% 1.61% 8.88% 0.72% 59.93% 0.89%
2020.1.1-2020.12.31 37.24% 1.82% -2.65% 0.89% 39.89% 0.93%
2021.1.1-2021.3.31 -2.20% 2.26% 4.30% 0.75% -6.50% 1.5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90.74% 1.70% 200.85% 1.21% 189.89% 0.4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十二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新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人将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临时报告和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于权证的风险
权证交易具有避险、发现价格以及优化配置资源、降低交易费用等一系列功能,但是,如果不恰当使用或风险管理不当则会导致巨大的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权证的高杠杆性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一般只需支付小额的权利金,便可获得与标的资产同样的收益率,这意味着在标的资产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也较大。
(2)投资策略风险: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定价复杂性使得其交易策略远复杂于现货交易。参与权证交易时,基金制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有效,所使用的模型是否经过充分的验证,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特别是使用金融衍生品都是以组合资产和衍生品标的资产、衍生品标的资产和衍生品之间的稳定、可准确估计的统计关系为基础的,当这样的关系无法建立或不可靠时,金融衍生品就成为单纯的投机工具,组合资产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基金也难以达到自己的使用目的。
(3)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由于存在T+0,高杠杆性、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可能存在的机构操纵,会导致权证价格大幅波动,偏离实际价值的风险 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产品,权证价格存在非理性暴涨暴跌风险。
(4)履约风险:如发行人无法履约,投资者可能蒙受全部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个股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基金中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对账单(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四)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转换业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目前本业务仅限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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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 2020-6-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 2020-7-4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
号)3. 2020-7-21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4. 2020-7-29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3号)5. 2020-8-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6. 2020-8-1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7. 2020-8-18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8. 2020-8-28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9. 2020-8-28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10. 2020-9-1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11. 2020-9-17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标准的公告12. 2020-10-2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13. 2020-10-28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14. 2020-11-10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15. 2020-12-1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16. 2020-12-18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的公告17. 2020-12-2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18. 2020-12-2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申
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19. 2020-12-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 2020-12-30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1. 2021-1-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渠道申购费率和全渠道定投申购费率折扣标准的公告22. 2021-1-22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23. 2021-1-2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4. 2021-3-1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本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25. 2021-3-1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26. 2021-3-1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27. 2021-3-19关于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28. 2021-3-2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29. 2021-3-30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30. 2021-3-3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渠道申购费率和全渠道定投申购费率折扣标准的公告31. 2021-4-22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32. 2021-5-1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