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分红增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2014-01-29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号)
重要提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于2006年8月16日发布旗下基金更名公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原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金代码不作变更。公告内容详见当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7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多分红十二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5%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外)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1.7%。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 0.0001
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 T+1 日公告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目 录一、绪 言 ..................................................................................................................... 5二、释 义 ..................................................................................................................... 5三、基金管理人 ........................................................................................................... 8四、基金托管人 ......................................................................................................... 17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一)销售机构..................................................................................................................... 22
(二)注册登记机构............................................................................................................. 4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4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41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 42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42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 42
(三)申购与赎回限制 ......................................................................................................... 42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 43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 43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45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6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47
(十)其他............................................................................................................................. 48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3八、基金的投资 ......................................................................................................... 55
(一)投资目标..................................................................................................................... 55
(二)投资方向..................................................................................................................... 55
(三)业绩比较基准............................................................................................................. 55
(四)投资范围..................................................................................................................... 55
(五)投资原则..................................................................................................................... 56
(六)投资策略..................................................................................................................... 56
(七)投资限制..................................................................................................................... 58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59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59九、基金业绩 ............................................................................................................. 62十、基金的财产 ......................................................................................................... 63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8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80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2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7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9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1
一、绪 言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后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
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
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帐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帐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
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帐户
直销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
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
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该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
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
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
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
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
联系人:兰嵘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的机构有:投研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营运中心、战略发展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和北京分公司。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资产处处长,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坡Coopers & Lybrand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董事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李维森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历任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编辑部编辑,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硕士,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兼纪委副书记、稽核审计部经理、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历任东海石油公司(后变更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师、人事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人事管理岗,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贺俊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渠道及客户服务总监。历任上海市邮政储汇局稽核员,中国银河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柜员、场内交易员、业务部经理、综合部经理、交易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锡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督察长。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君安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盟银行(UBS)上海代表处副代表、授权官员,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2012年7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2月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冰峰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2009年 10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笪菲女士,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金融专业硕士。曾任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2006 年 1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6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李涛 2005年6月16日-2007年7月9日
王雄辉 2007年7月10日-2008年4月14日
李延刚 刘文超 2008年4月15日-2009年5月20日
李延刚 2009年5月21日-2009年6月1日
李延刚 陶林健 2009年6月2日-2009年6月22日
陶林健 2009年6月23日-2011年2月17日
笪菲 2011年2月18日-2011年6月8日
笪菲、吕晓峰 2011年6月9日-2012年7月9日
笪菲 2012年7月10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明星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4)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8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公司网站:www.zhfund.com2、代销机构:(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户服务电话:95599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传真:010-66107738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公司网址:www.icbc.com.cn(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传真:(010)66594946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公司网站:www.boc.cn(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曹榕客户服务电话:95559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联系人:何奕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公司网址:www.ccb.com(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传真:0755-83195049联系人:邓炯鹏客户服务电话:95555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客户服务电话:95558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7092611联系人:杨成茜客户服务电话:95568公司网址:www.cmbc.com.cn(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联系电话: 021-38637673传真电话: 021-50979507联系人:张莉客户服务电话:95511-3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电话:021-61616611传真:021-63604199联系人:朱萍客户服务电话:95528公司网址:www.spdb.com.cn(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联系电话:0577-88990082传真:0577-88995217联系人:林波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公司网址:www.wzbank.cn(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联系人:郑鹏电话:010-85238667客户服务电话:95577公司网站:www.hxb.com.cn(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法定代表人:胡平西联系人:吴海平电话:(021)38576666传真:(021)5010512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公司网站: www.srcb.com(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雷建辉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联系人:沈刚客户服务电话:95570公司网址:www.glsc.com.cn(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联系人:李良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公司网址:www.95579.com(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金芸、李笑鸣客户服务电话:95553公司网址:www.htsec.com(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电话: 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联系人:田薇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许梦园电话:400-8888-108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公司网址:www.csc108.com(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联系人:鲁雁先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公司网址:www.xcsc.com(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38565785传真:021-38565955联系人:谢高得客户服务电话: 95562公司网址:www.xyzq.com.cn(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 025-83290979传真: 025-84579763联系人:万鸣客户服务电话:95597公司网址:www.htsc.com.cn(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联系人:吴宇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公司网址:www.dfzq.com.cn(2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法定代表人:吴永敏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联系人:方晓丹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公司网址:www.dwzq.com.cn(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刘军电话:0571-87112510传真:0571-86065161联系人:丁思聪客户服务电话: 95548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法定代表人:陆涛电话:0755-83025666传真:0755-83025625联系人:马贤清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址:www.jyzq.cn(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电话:0519-88157761传真:0519-88157761联系人:梁旭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联系人:林生迎客户服务电话:95565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3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法定代表人:许刚电话:021-68604866传真:021-50372474联系人:李丹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电话:4008866338传真:0755-82400862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传真:0531-68889752联系人:吴阳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电话:020-37865070联系人:罗创斌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电话:010-88085201传真:010-88085195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李飞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王兆权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址: www.bhzq.com(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金喆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公司网址:www.gjzq.com.cn(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顾凌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联系人:彭博联系电话:0731-85832343传真:0731-85832214客户服务电话:95571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1005 室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人: 安岩岩电话:0431-85096517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公司网址:www.nesc.cn(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张腾联系电话:0591-87383623业务传真:0591-87383610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公司网址:www.hfzq.com.cn(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联系人:汤漫川电话:010-66555316传真:010-6655524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公司网址:www.dxzq.net.cn(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49联系人:林爽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公司网址: www.txsec.com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宋歌电话:021-68778010传真:021-68778117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网址:www.cnhbstock.com(5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赵钦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公司网站:www.xmzq.cn(5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吴忠超联系电话:0532-85022326客服电话:95548公司网址:www.zxwt.com.cn(5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联系人:周嬿旻联系电话:0571-28829790客服电话:4000-766-123公司网址:www.fund123.cn(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汤素娅联系电话:0755-33227950客服电话:4006-788-887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业务联系人:沈雯斌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客服电话:400-089-1289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5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方成联系电话:021-38602377客服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联系人:严跃俊联系电话:021-68818891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 潘世友联系电话:021-54509998客服电话:400-1818-188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6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法定代表人:李招弟联系人:李亚洁联系电话:010-59393923客服电话:400-808-0069公司网址:www.wy-fund.com(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联系人: 张茹联系电话:021-58870011客服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盛大联系人:徐雪吟联系电话:021-50583533客服电话:400-005-6355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6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曹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联系人:华可天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2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赎回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具体费率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前端)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端)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 Y 费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1.7%
1 年—3 年(含 3 年) 1.2%
3 年—5 年(含 5 年) 0.6%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Y 费率
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超过 3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外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则
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其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现已开通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适用销售渠道为: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如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具体如下:
1)各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公司旗下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 3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①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中海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1+G)+F
转换补差费=[B×C/(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②中海旗下除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为旗下其他任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5)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所持任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单笔转出最低申请份额为50份。
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或降级。
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6)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③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一次或两次转托管是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则为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应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中海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 = 上证红利指数×70% + 上证国债指数×25%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投资原则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分红派现原则:不仅注重上市公司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更注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投资那些品质有保障、业绩有支撑、发展有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 双向流程混合原则: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一级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委员会基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货币政策来决定;二级资产配置通过行业景气度来决定;而券种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3. 备选库原则:本基金依照分红模型 DM(Dividend Model)、分红潜力模型 POD(Potential On Dividend)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的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股票备选库。
4. 动态组合原则: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及个券非系统风险。
5.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现金股利精选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公司开发的 DM 模型和 POD 模型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历年分红情况不仅要考察上市公司当期分红的绝对值还要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分红指标:①、财务健康,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充沛;②、公司在所属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资源垄断性,公司本身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过去分红派现能力。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公司已进入回报期。④、未来分红潜力。过去分红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未来分红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的未来分红潜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析及财务分析,特别是注重上市公司货币现金、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每股净利润等指标的分析,挖掘出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1、股票选择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历史上分红能力强股票筛选
本基金运用本公司开发的 DM 模型 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进行过去分红能力筛选。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 年平均分红额等 6 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反应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初步筛选出除上证红利指数 50 家成份股外的 150 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连同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 50 家,共 200 家左右股票作为中海分红增利基金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分红潜力股票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 POD 模型对其分红潜力进行精选。
中海 POD 模型由 3 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 5 个量化的核心指标构成。模型所用数据全部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历史数据,以保证客观性。中海 POD 模型 3 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及资产管理能力。通过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能力的基础是否坚实,未来分红潜力是否大;通过企业短期、长期负债等财务健康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意愿;资产管理能力高的企业表明公司的经营效率高,管理层能力很强,有较好的核心竟争力。
中海 POD 模型设置充分体现了量化、客观、易操作的评价原则。模型中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中海 POD 模型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 100 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II)。
第三阶段:股票投资组合构造。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市场、行业景气度及内、外部研究报告,特别是研究员的实地调研报告,确定 50 只左右分红类股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完成股票资产投资组合的构造。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个券选择原则:
(1)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3)预期有增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对于信用等级相同的债券,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选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可能下降的债券。
3、权证投资策略
运用 B-S 模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通过权证交易来锁定风险。通过承担适量风险,进行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5、权证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 5%以上但不足 10%的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 5000 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
等证券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
过基金净值的 5%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2,044,198,262.67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8100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2.2100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25,616,096.22 74.33
其中:股票 1,525,616,096.22 74.3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5,000,357.50 5.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270,711,067.79 13.19
计
6 其他资产 151,224,216.62 7.37
7 合计 2,052,551,738.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
行业类别
码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6,598,222.71 8.15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38,858,756.35 41.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3.03
61,935,584.15
D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1,472,518.64 8.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4.78
97,698,662.32
I 服务业
J 金融业 47,974,599.00 2.3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146,600.00 1.5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4.31
88,123,256.59
N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O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0,807,896.46 1.02
合计 1,525,616,096.22 74.63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236 大华股份 1,895,699 86,405,960.42 4.23
2 002444 巨星科技 11,060,972 82,736,070.56 4.05
3 601933 永辉超市 5,302,098 74,653,539.84 3.65
4 300106 西部牧业 3,923,606 73,646,084.62 3.60
5 600557 康缘药业 2,436,486 71,023,566.90 3.47
6 600108 亚盛集团 7,556,367 70,047,522.09 3.43
7 000826 桑德环境 2,038,506 68,799,577.50 3.37
8 002223 鱼跃医疗 2,593,779 66,296,991.24 3.24
9 600292 中电远达 3,145,535 61,935,584.15 3.03
10 002410 广联达 2,291,870 59,817,807.00 2.93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8,346.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5,295.31
5 应收申购款 10,575.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224,216.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5.06.16-2005.12.31 0.71% 0.62% 4.43% 0.69% -3.72% -0.07%
2006.01.01-2006.12.31 92.48% 1.05% 64.78% 1.01% 27.70% 0.04%
2007.01.01-2007.12.31 95.01% 1.76% 99.28% 1.87% -4.27% -0.11%
2008.01.01-2008.12.31 -53.60% 2.13% -53.55% 2.23% -0.05% -0.10%
2009.01.01-2009.12.31 66.98% 1.74% 61.71% 1.51% 5.27% 0.23%
2010.01.01-2010.12.31 3.83% 1.49% -15.06% 1.02% 18.89% 0.47%
2011.01.01-2011.12.31 -17.91% 1.03% -12.02% 0.82% -5.89% 0.21%
2012.01.01-2012.12.31 4.55% 1.06% 6.28% 0.80% -1.73% 0.26%2013.01.01-2013.06.30
2.75% 1.37% -8.57% 1.19% 11.32% 0.18%2013.07.01-2013.09.30
8.26% 1.14% 4.88% 1.10% 3.38% 0.04%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90.31% 1.47% 96.29% 1.37% 94.02% 0.1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十二次,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新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 12 月 31 日之间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人将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每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纸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天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九)临时报告和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于权证的风险
权证交易具有避险、发现价格以及优化配置资源、降低交易费用等一系列功能,但是,如果不恰当使用或风险管理不当则会导致巨大的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权证的高杠杆性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一般只需支付小额的权利金,便可获得与标的资产同样的收益率,这意味着在标的资产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也较大。
(2)投资策略风险: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定价复杂性使得其交易策略远复杂于现货交易。参与权证交易时,基金制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有效,所使用的模型是否经过充分的验证,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特别是使用金融衍生品都是以组合资产和衍生品标的资产、衍生品标的资产和衍生品之间的稳定、可准确估计的统计关系为基础的,当这样的关系无法建立或不可靠时,金融衍生品就成为单纯的投机工具,组合资产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基金也难以达到自己的使用目的。
(3)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由于存在 T+0, 高杠杆性、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可能存在的机构操纵,会导致权证价格大幅波动,偏离实际价值的风险 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产品,权证价格存在非理性暴涨暴跌风险。
(4)履约风险:如发行人无法履约,投资者可能蒙受全部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基金中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七)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对账单(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 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 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四)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六)基金转换业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目前本业务仅限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013-06-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2、2013-07-0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对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九龙电
力”进行市价估值的公告3、2013-07-0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及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4、2013-07-18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5、2013-07-30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6、2013-07-30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2 号)7、2013-08-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及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8、2013-08-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定期定
额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9、2013-08-0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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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二)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四)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五) 法律意见书(六)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