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11-11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06年7月3日、8月16日发布公司更名公告及旗下基金更名公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同意,原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由国联成长变更为中海成长,基金代码不作变更。公告内容详见当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4]92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9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目 录
一、绪 言............................................................................................................4
二、释 义............................................................................................................5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6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74
八、基金的投资 ................................................................................................76
九、基金业绩....................................................................................................84
十、基金的财产 ................................................................................................8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8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9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10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9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111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4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3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139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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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定》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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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存续期 指 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 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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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及指定
互联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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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显忠先生,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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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
支书记。目前兼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资产管理岗主管、信息处长、信息经理、信息管理经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
公司资本市场管理经理、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总信息师、财务总监。
于宇女士,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碳中和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兼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政府公关及宣传岗,投资管理部自有资金投资经理,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纪检监察专员,信托资产管理六部部门副经理,信托投资管理二部部门经理,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葛小波先生,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裁,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中海基金董事、国联证券(香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监事、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自1997年进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CLSAB.V.、华夏基金、中信证券投资、中信产业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国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志强先生,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中海基金董事。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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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Mazars&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上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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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悦,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黄燕,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显忠,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管理岗主管、信息处长、信息经理、信息管理经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管理经理、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信息师、财务总监。2021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本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联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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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总监、投资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任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任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任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任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任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中海海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9月28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彭焰宝 2004年9月28日-2007年7月9日
李涛 2007年7月10日-2008年1月9日
李涛 朱晓明 2008年1月10日-2008年7月21日
朱晓明 2008年7月22日-2009年6月1日
朱晓明 杨济如 2009年6月2日-2009年6月22日
杨济如 2009年6月23日-2011年6月8日
吕晓峰 2011年6月9日-2012年7月9日
俞忠华 2012年7月10日-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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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忠华 张亮 2012年10月26日-2014年3月20日
骆泽斌 2014年3月21日-2015年4月7日
夏春晖 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16日
夏春晖 于航 2015年4月17日-2016年4月15日
于航 2016年4月16日-2020年3月6日
于航 许定晴 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13日
许定晴 2020年3月14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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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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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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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4)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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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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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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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58万亿元。2022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41.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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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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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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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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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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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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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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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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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206,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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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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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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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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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2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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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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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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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或4008-888-506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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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4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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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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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经纪业务及客户整体迁移合并的联合公告》,方正证券、民族证券定于2019年5月24日日终清算完成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民族证券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方正证券。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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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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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5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5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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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5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5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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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和4008-888-818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6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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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6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6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86-551-65161539
传真:86-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6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 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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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010-6363 1752
联系人邮箱:funddept@e-chinalife.com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成立时间: 2000年3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86.66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6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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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5)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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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7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B座40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7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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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电话: 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8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82)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8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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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8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8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8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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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43-3389
(8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4000-211-768
(8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89)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0-11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0-11层(总部)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626-9988
(9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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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9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9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9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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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16-7531
(9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95)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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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陈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
(98)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9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10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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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101)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31560
(10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0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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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沈捷睿
电话:13816320097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10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10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07)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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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108)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10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11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1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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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1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11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1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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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11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117)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11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1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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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121)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12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2
(12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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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20-38909733
(12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12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1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12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藤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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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10119857
客服电话:400-080-8208
(1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人:李鑫
电话:1388969571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1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3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13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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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3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13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13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60608970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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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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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与转换以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的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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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向其申购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赎回申请资金通常在T+5日内(最迟不超过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通过代销网点交易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代销网点对申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网点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交易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申购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转换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单笔转出最低份数为1份,若某笔转换业务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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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费率
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费率
M<100万元 0.48%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费率
M<100万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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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费率
Y<1年 1.5%
1年≤Y<2年 1.2%
2年≤Y<3年 1.0%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6%
Y≥5年 0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3年 0.3%
3年≤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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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等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支付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两笔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金额分别为5万元、4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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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1 申购 2
申购金额(A) 50,000 4,000,000
适用费率(B) 1.2% 1.0%
净申购金额﹙C=A/(1+B)﹚ 49,407.11 3,960,396.04
申购费用(D=A-C) 592.89 39,603.96
申购份额(=C/1.100) 44,915.55 3,600,360.04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0 4,000,000
申购份额(=A/1.100) 45,454.55 3,636,363.64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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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3%=130元 赎回费用=(12000-130)×0.5%=59.35元
赎回金额=12,000-130-59.35=11810.65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165)×0.5%=59.18元
赎回金额=12,000-165-59.18=11775.82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①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中海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1+G)+F
转换补差费=[B×C/(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②中海旗下除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为旗下其他任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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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将其持有5个月的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于T日提出将该10000份基金转换成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T日收市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有关转换所得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转入金额=10000×1.2×(1-0.005)/(1+0.003)=11904.28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2×0.005=60元
转换补差费=[10000×1.2×(1-0.005/(1+0.003)]×0.003=35.71元
转入份额=10000×1.2×(1-0.005)/(1+0.003)/1.05=11337.40
即某投资者在T日将份额净值为1.2000元的10000份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申请转换为份额净值为1.0500元的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11337.40份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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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或转换转入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相应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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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加上基金净转出申请的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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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
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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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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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
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一次或两次转托管是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则为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5年1月18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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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
(三) 投资理念
高品质的成长更持久,高成长的回报更丰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如下的分析判断并结合《基金合同》中的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限制来确定、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1)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来把握宏观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收益特征;
(2)根据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认识程度,以及基金行业的管理经验,判断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2、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优质成长企业的权益类证券。优质成长即注重上市公司品质和成长性的结合。主要从三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①、财务健康,现金流充沛、业绩真实可靠;②、公司在所属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从如下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①、公司应具有较强的潜在获利能力和较高的净利润增长率;②、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总量不断扩大。
(2)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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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股票库通过以下两个阶段构建:
第一阶段:品质与历史成长性过滤
本基金运用GOQ模型(Growth On High Quality Model)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的品质和历史成长性进行过滤。主要通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价。通过相对市场份额、超额毛利率等指标对行业竞争优势进行评价。通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历史成长性进行评价。GOQ模型根据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初步筛选出3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成长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对其进行成长精选。
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由4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0个具体评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性评分指标30个,主观性评分指标20个。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4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成长的行业基本情况评价,企业成长的政策等非市场因素评价,企业成长的内在因素深度分析,企业成长的盈利与风险情况评价。
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结合的评价原则,评级系统中可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与一般的主观评级系统相比较,这种主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既充分保障了评价结果的全面与客观可比性,又有利于引导研究员对目标公司做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
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的评价结果,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15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备选库(II)。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内部、外部的研究报告以及自己的综合判断,特别是通过对公司管理团队的考量以及公司竞争力的全面分析,对股票备选库(II)中的股票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适时的调整。
3、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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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
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设立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30%~95%;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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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5、6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8、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11、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2、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1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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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30%~95%;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216,577,661.71元,基金份额净值0.3769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4.3048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5,261,455.37 91.07
其中:股票 1,125,261,455.37 91.0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4,923,704.98 8.49
8 其他资产 5,404,205.98 0.44
9 合计 1,235,589,366.3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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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48,867,052.17 61.5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97,840,177.05 16.26
E 建筑业 69,340,361.32 5.70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01.1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8,486,085.18 3.16
J 金融业 24,392,280.00 2.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314,098.49 3.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25,261,455.37 92.4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600085 同仁堂 2,058,940 108,876,747.20 8.95
2 600795 国电电力 26,259,100 102,673,081.00 8.44
3 000661 长春高新 430,100 100,393,942.00 8.25
4 600863 内蒙华电 26,073,177 95,167,096.05 7.82
5 600522 中天科技 2,997,600 69,244,560.00 5.69
6 000810 创维数字 4,233,643 68,627,353.03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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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1669 中国电建 7,251,536 57,069,588.32 4.69
8 600416 湘电股份 2,467,500 46,783,800.00 3.85
9 601888 中国中免 198,747 46,294,138.71 3.81
10 000768 中航西飞 1,362,185 41,260,583.65 3.3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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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4,453.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42,252.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37,500.17
6 其他应收款 -
-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404,205.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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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4.9.28-2004.12.31 -2.91% 0.38% -8.22% 0.92% 5.31% -0.54%
2005.1.1-2005.12.31 -2.32% 0.98% -5.59% 1.02% 3.27% -0.04%
2006.1.1-2006.12.31 107.77% 1.25% 89.12% 1.06% 18.65% 0.19%
2007.1.1-2007.12.31 129.27% 2.03% 92.21% 1.70% 37.06% 0.33%
2008.1.1-2008.12.31 -44.70% 1.74% -53.39% 2.27% 8.69% -0.53%
2009.1.1-2009.12.31 57.49% 1.76% 68.15% 1.54% -10.66% 0.22%
2010.1.1-2010.12.31 17.65% 1.48% -8.29% 1.19% 25.94% 0.29%
2011.1.1-2011.12.31 -28.66% 1.10% -18.30% 0.97% -10.36% 0.13%
2012.1.1-2012.12.31 1.65% 0.97% 6.89% 0.96% -5.24% 0.01%
2013.1.1-2013.12.31 13.31% 0.83% -4.73% 1.04% 18.04% -0.21%
2014.1.1-2014. 12.31 21.73% 1.07% 38.62% 0.91% -16.89% 0.16%
2015.1.1-2015.12.31 25.97% 3.12% 7.23% 1.86% 18.74% 1.26%
2016.1.1-2016.12.31 -22.20% 1.97% -7.40% 1.05% -14.80% 0.92%
2017.1.1-2017.12.31 27.52% 1.05% 16.22% 0.48% 11.30% 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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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18.12.31 -32.96% 1.72% -18.21% 1.00% -14.75% 0.72%
2019.1.1-2019.12.31 66.45% 1.46% 27.79% 0.93% 38.66% 0.53%
2020.1.1-2020.12.31 61.05% 1.65% 21.45% 1.07% 39.60% 0.58%
2021.1.1-2021.12.31 12.90% 1.56% -2.62% 0.88% 15.52% 0.68%
2022.1.1-2022.6.30 -22.83% 1.67% -6.31% 1.09% -16.52 % 0.5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806.18% 1.60% 249.00% 1.24% 557.18 % 0.3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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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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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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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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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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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由责任方赔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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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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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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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四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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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新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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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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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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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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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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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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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6、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达30%以上;;
8、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1、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6、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7、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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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仲裁事项;
2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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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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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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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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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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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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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个股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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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基金中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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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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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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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
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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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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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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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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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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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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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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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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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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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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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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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验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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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 华伟荣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880559
联系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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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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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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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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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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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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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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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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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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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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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1、账户资料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信息定制服务。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短信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季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等信息。客服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对账单,于每季度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季度电子邮件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登录账户,点击“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也可以拨打客服电话(4008889788、021-38789788)转人工服务,订阅电子对账单。人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四)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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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5年1月18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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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21-11-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21-11-18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3.2021-12-7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21-12-21关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5.2021-12-28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2022-1-2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22-1-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2-2-2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2-3-8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2-3-30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11.2022-4-1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22-4-22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13.2022-4-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22-4-2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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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2-5-1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2-7-21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17.2022-8-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22-8-27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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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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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