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货币: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 2010 年 7 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
颁布的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2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基金合同生效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法规,我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
定对《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相关部分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修改前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海货币市场证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1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
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合同》”)。
释义 释义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 《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
理暂行规定》 督管理办法》
《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 《实施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
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 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2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其剩 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销,每日计提损益 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 1 年
一年)的银行定期 以内(含 1 年)的
存款、大额存单; 银行存款、债券回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 购、中央银行票据、
十七天以内(含三 同业存单;剩余期
百九十七天)的债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券;期限在一年以 (含 397 天)的债
内(含一年)的债券 券、非金融企业债
回购;期限在一年 务融资工具 、资产
以内(含一年)的中 支持证券;中国证
央银行票据;中国 监会、中国人民银
证监会、中国人民 行认可并允许货币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市场基金投资的其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融工具 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3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
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4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
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 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
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算: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
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 份额的 1%以上部分份额1%
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
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
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
转的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
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
部分份额1%
(2)全部赎回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
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5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算: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
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部分份
额1%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 0.5%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购业务的办理。
6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
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7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8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9
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六、 表决 六、 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 生效与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事项自中国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事项自表决通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10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1
(1)现金; (1)现金;
(2)通知存款;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3)短期融资券;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大额存单;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券;
债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过程按照平衡组合流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投资过程
动性和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原则对品种的投资比 按照平衡组合流动性和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原则
例进行动态调整。 对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2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的其他金融工具。
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制: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行总规模的10%;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利率的浮动债券;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
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13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资产净值的10%;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5%;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合计规模的10%;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在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内予以全部卖出;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12)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在
14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限制。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规定。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和(11)条外,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5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管
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
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16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的货币市场工具。
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待返售债券等。 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待返售债券等。
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限的确定方法
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
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
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17
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数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其规定。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18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
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 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价值。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业务的诉讼;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的情形;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方式等事项。 项。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人网站公告。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修改前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20
式〉》、《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1)现金;
(2)通知存款;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3)短期融资券;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大额存单;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证券;
的债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 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21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监督: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1) 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规定;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其他金融工具。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制。 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制: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22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 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产净值的 1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5%;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合计规模的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23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在全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不低于以下标准: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12)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 限制。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
比例限制。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上述第(9)条和第(11)外,因基金规 从其规定。
模变动或市场波动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24
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
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
合要求。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25
序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值。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级基金份额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级基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束后计算当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管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级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双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
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
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26
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
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
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
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27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产; 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形。 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
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 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应及时接收;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28
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破产;
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 情形。
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
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 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
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
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 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29
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产的清算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的约定,本次变
更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故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含)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将在最近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上述修改内容进行更新。
2、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8-9788 或 021-38789788 咨询有关
详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30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