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3月)
2019-03-06
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16 号文
核准日期:[2008 年 11 月 28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二零一九年三月
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0
八、基金的投资.............................................................. 37
九、基金的业绩.............................................................. 48
十、基金的财产..............................................................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1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2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4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5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
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6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行
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
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里
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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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务。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绩
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
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部
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
8
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究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
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自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4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11 月在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在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加入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智慧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新兴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王振州先生,任职时间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董红波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
9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朱晓龙,研究总监;孟晨
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张军,投资董事;黄栋,
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0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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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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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1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
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14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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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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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8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网址:www.ebscn.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21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22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23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24
法定代表人:罗浩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25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5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6
(5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7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6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6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28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0755-8946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负责人:倪骏骥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29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8]1316 号文),自 2008 年 12 月 2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 1 月 1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825,940,005.4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25,940,005.46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7,592.59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17,592.59 份。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本基金基金名
称中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30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3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5%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500 万以下 1.0%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1,000 元每笔
32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
大于等于三年 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
33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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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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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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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缜密的资产配置原则和严格的行
业个股选择,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给优势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带来的机遇,并积极运用战略
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动态优化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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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
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70%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
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
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
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
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
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环境下,具有领先优势的中小市值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未来高成长性和内在价值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运用 “自下而
上”精选个股与“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优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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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结合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
进行监控,动态调整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
1、股票投资策略
由于中国经济是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处于内需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具有领先优
势的中小市值公司来说,往往能够获得跳跃式的发展速度和巨大的成长空间。本基金主要采
用以下三层模式,挖掘并投资于具有合理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能力及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市
值上市公司:
1)行业优势
立足全球视野,在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及具体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分析各个行业所处的发
展周期和发展前景。甄选出当前处于上升周期和产业政策受益的行业,作为资产配置的依据。
不同的行业由于处于不同的产业周期,其发展会有很大的不同,对正处于结构性调整的
中国经济,这一点尤为重要。本基金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重点投资处于上升周期和产业政
策受益行业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以把握其快速成长带来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以下两类企
业:(1)能够从产业调整、消费升级、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益,且保持长期
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2)在细分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具
有领先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竞争优势)。
2)公司优势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将其与行业平均
水平作比较,定量分析公司当前在行业中所处的领先地位。
本基金主要通过从公司成长能力和未来成长潜力两方面深度挖掘公司的优势。
(1) 成长能力分析
企业历史的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未来成长性。
在所有满足本基金界定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中,选取过去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优于行业
平均水平,且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GDP 增长率,且边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递增的高成长上市
公司,构建初级股票池。
(2)未来成长潜力挖掘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判断,主要是从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
长的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重点分析这种盈利模式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持续性,
能否带动公司利润持续增长;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过程中是否容易复制,
39
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
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竞争对手情况、产品的可复制性、产业链分析等方面
的考察,判断公司当前在行业中或细分行业中是否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判断公司的市场份
额是否在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的提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否具有带动效应。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企业品牌、创新能力、
投资效率等方面分析公司是否具备长期领先的能力。
3)估值优势
市场对中小型公司估值的差异较大,本基金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
在以上筛选出的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司优势的中小市值公司中,采用 PEG 和 PSG 等相对估值指
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进一步精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股
票。
2、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不仅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
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过对区域/行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权重。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等情况,通过
运用宏观经济分析中的量化模型和基本面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趋势,对大类资产类别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监控,适时作出时机选择,确定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分析区域/行业效应,依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
周期的分析预测,同时考虑上市公司的行业成长性,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在
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灵活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跟踪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行
业景气周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权重,积极把握行业价值演化中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配置防御性资产是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手段。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
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
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
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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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
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
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
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
现能力。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
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
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
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进行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在总结、借鉴公司旗
下已有的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引进 Barra Aegis 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系统、回报分析和组合最优化模型,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实现动态风险控
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其中,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对风险量化分析,适时测度追踪误差(Active
Risk)、全风险(Total Risk)、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风险回报(Return at Risk)等,
产生风险报表,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
据,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精确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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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2
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4)、(17)、(18)、
(19)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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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273,574,838.38 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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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273,574,838.38 74.9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996,512.02 24.93
7 其他各项资产 464,649.90 0.13
8 合计 365,036,000.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355,742.24 2.04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11,440,537.51 58.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653,579.54 9.32
J 金融业 19,082,913.59 5.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63,533.00 0.5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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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532.50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3,574,838.38 75.7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594 比亚迪 417,140 21,274,140.00 5.89
2 601012 隆基股份 1,209,676 21,096,749.44 5.84
3 600438 通威股份 2,332,041 19,309,299.48 5.35
4 300136 信维通信 792,290 17,121,386.90 4.74
5 300073 当升科技 470,100 13,017,069.00 3.60
6 000063 中兴通讯 663,125 12,990,618.75 3.60
7 002821 凯莱英 154,234 10,464,776.90 2.90
8 300059 东方财富 854,013 10,333,557.30 2.86
9 600570 恒生电子 192,042 9,982,343.16 2.76
10 300037 新宙邦 390,602 9,393,978.10 2.6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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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3,243.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094.51
5 应收申购款 173,312.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4,649.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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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标准差
④
基金成立日-2009/12/31 53.00% 1.87% 70.47% 1.70% -17.47% 0.17%
2010/1/1-2010/12/31 4.56% 1.50% 2.13% 1.33% 2.43% 0.17%
2011/1/1-2011/12/31 -28.40% 1.26% -23.34% 1.13% -5.06% 0.13%
2012/1/1-2012/12/31 13.67% 1.34% 4.12% 1.13% 9.55% 0.21%
2013/1/1-2013/12/31 3.32% 1.44% 7.83% 1.09% -4.51% 0.35%
2014/1/1-2014/12/31 33.00% 1.29% 35.18% 0.90% -2.18% 0.39%
2015/1/1-2015/12/31 37.82% 3.17% 32.00% 2.12% 5.82% 1.05%
2016/1/1-2016/12/31 -25.52% 2.06% -11.66% 1.42% -13.86% 0.64%
2017/1/1-2017/12/31 16.43% 1.31% -0.04% 0.65% 16.47% 0.66%
2018/1/1-2018/12/31 -32.33% 1.85% -24.21% 1.13% -8.12% 0.7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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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49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较大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
理人若采用上述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固定收益品种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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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和估值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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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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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小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小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 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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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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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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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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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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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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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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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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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
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本基金主要
投资中小盘股票,相对大盘股票而言,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可能增加投资的交易
成本。
4、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企业虽然成长性较高,但其对宏观
经济、市场及行业变化的风险抵御能力相对于经营成熟的大型企业来说较弱,经营业绩的波
动性也相对较高。因此,相对大盘股票,中小盘股票的价格波动较大,个股的流动性也较低。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62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3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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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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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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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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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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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9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0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7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72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73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74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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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节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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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7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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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兵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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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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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15)、(16)、
(17) 项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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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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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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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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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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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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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021 387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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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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