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先锋:《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20-04-15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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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
无 (五)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释义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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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
份额 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的申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购与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
赎回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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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金份额净值。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合同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当事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人及 购、赎回价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权利
义务
八、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
基金 公告时间、方式 告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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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
持有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会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基金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份额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登
记
十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四、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基金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资产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的估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值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 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费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用与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税收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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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六、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的收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益与
分配
十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七、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基金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的会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计和 管人相互独立。 人相互独立。
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基金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信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息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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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指定报 刊 ”)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
法律文件。 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 (五)基金净值信息
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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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制前述信息资料。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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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的实际控制人;
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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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罚、刑事处罚;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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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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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 复制。
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基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
合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自生效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的变 告。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与基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金财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产的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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