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关于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7-24
关于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
监管合作备忘录》、《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对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
的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 修改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以及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修订如下:
增加: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修订如下:
增加“(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 H 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 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
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