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3-04-12
摩根货币
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2 四、基金资产保管.......................................................................................................................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5 六、交易安排...............................................................................................................................7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1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5 十、基金收益分配.....................................................................................................................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8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0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22 十七、禁止行为.........................................................................................................................24 十八、违约责任.........................................................................................................................2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25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6 二十三、其他事项.....................................................................................................................27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27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拟募集发售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口大街1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二)基金募集期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投资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对此作出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投资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投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投资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投资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 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证券账目是指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每月末核对一次。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书面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赎回款在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和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申购费率为0%。 2、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有效申购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一般情况下应汇总划款,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在通常情况下赎回费率为0%。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T+1日之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按以下方式计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并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于T+1日划往基金管理人的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 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5、暂停估值的情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收益及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某类基金的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售在外的总份额]× 10,000。 ?? 7 ?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i??1 Ri / 7??? ? D / 10000?? ? 100% Ri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某类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D为当年度实际天数。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差错的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第(一)款第2项第(3)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1)本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 年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主体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除第(1)、(7)、(11)、(12)条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将基金净收益按基金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 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 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5. 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相 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分配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 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账户,基金管理人就上述红利再投资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红利再投资的款项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 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 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原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摩根” 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予以解任的;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依 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原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A)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 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率。 (B)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应当在基金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方有权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向另一方进行追索。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至(2)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收益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管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托管协议一式八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