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05-25
摩根货币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 号 ] 核准日期:[2005 年 2 月 4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6.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 为了更好地向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将提供给为投资人提供前述 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8.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二零一九年五月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7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50 十一、基金的财产..........................................................................................................................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七、风险揭示..............................................................................................................................6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9 二十四、备查文件..........................................................................................................................79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 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 指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本《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合同: 指《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 1 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 根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 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2 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成立条件, 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 发售公告中列明;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办理时 间内收到申请的当日; 3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 利息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4 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 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定期定额业务: 指投资者按照与基金销售机构预先约定的方式、时间 和金额申购本基金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联系电话:021 3879 4999 注册资本:250,000,000 元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 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 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5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 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 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 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 队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6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 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 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 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7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汪棣先生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 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及 51 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 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 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8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 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 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9 孟晨波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荷兰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高级交易员,星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经理,比利时富通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联席董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副总监。2009 年 5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9 年 9 月起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上投摩 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王化鑫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工程学士,2007 年 7 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客服助理、交易助理、交易员、资深交易员、固定收益首席交易员、基金 经理助理,自 2016 年 7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张英辉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4 月 8 日至 2005 年 10 月 11 日;历任 基金经理唐建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6 年 2 月 14 日;历任基金经理李 颖女士,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2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历任基金经理王亚南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6.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朱晓龙,研究总监;孟 晨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张军,投资董事; 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 遵守《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承诺,于存续期内不从事招募说明书第 9 条第 9 款的禁止性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禁止性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基金经理的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 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自身的职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经理承诺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资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以及其他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11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 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内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12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13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14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15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17 网址:www.citic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8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服务热线:0731-96511 网站:www.cscb.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19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21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2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3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3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24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4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25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咨询电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2)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02A 单元 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02A 单元 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客户服务热线: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53)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服电话:95382 网站:www.hkbea.com.cn (54)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3 层 1 室,16 层(实际楼层 15 层)、 17 层(实际楼层 16 层)、18 层 4 室(实际楼层 17 层 4 室)、19 层(实际楼层 18 层)、 20 层 1 室(实际楼层 19 层 1 室)、21 层 1、3、4 室(实际楼层 20 层 1、3、4 室)、 23 层(实际楼层 22 层)、25 层 2、4 室(实际楼层 23 层 2、4 室)、27 层 2 室(实际楼 层 25 层 2 室)、28 层(实际楼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站:http://www.sc.com.cn (55)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 26 客户服务电话:021-52002353 公司网址: http://www.jpmorganchina.com.cn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2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6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方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 2202-22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 2202-2207 室 负责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21-5298 5566 传真:021-5298 5577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徐雪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29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 号文件批准,本基金自 2005 年 3 月 28 日 至 4 月 8 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991,196,238.02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64,284.7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49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991,196,238.02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64,284.71 份 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991,360,522.7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生效。本基 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原则上在每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0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 1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1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 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此后每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时,单次赎回的最低限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任何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应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 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订上述申购与赎回的限制,但应提前进行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31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 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 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基金销售机构一般于 T+2 日内划向投资人资金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 0%,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2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有效申购份额单位为 0.01 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投资人部分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在投资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累积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或其他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届时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执行或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33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 1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1 种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1 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1 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或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准备或采用估值或稍后进行估值; 4) 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34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以上第(七)款的第 2、3 项同样适用于本第(八)款。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 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前 1 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即确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1 个 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 1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 1 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 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35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 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即确认成交的)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业务规则、具 体费率及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36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类型的转换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 到 5,000,000 份的,即由 A 类持有人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 何一个开放日,B 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000 份,即 由 B 类持有人降为 A 类。A、B 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 此导致 A、B 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 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 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37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 于 T+1 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基金投资者可于 T+3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未结转部分收益和红 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选择,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 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进一步优化现金管理,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积极追求类属资产与个券品种的合理选择与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高变现力与稳健收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 低风险金融资产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8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 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利率预期策略:市场利率因应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 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 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应( Money- supply Expectations Effect)、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Fisher Effect)以及资金流量变化(Flow of Funds)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 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 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久期管理: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 度。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 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 加大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流动性管理: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 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 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 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 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 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拟 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严格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投资利得的合理增长, 39 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 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并以投资决策会议的形式加以体现。 1)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在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资管理部核心成员为主体组建,并由投资总监担任主席,其它 成员包括部分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相互无亲属关系。 3)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并在对 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决定投 资对象备选库,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 核提供查核依据。 2. 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研究,综合分析物价水平变化趋势、货币政 策影响、市场环境的变化,重点关注贷款增长和货币供应增长趋势、利率政策动 向,制定中短期的宏观经济展望和利率变化趋势。 2) 对预期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和组合久期,达到提高基金回 报表现。 3) 建立收益率曲线来进行估值,确定债券价格的变动趋势,以收益率和流动性作为 个券选择基础。 4)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严格监控、分析和控制风险,并持续进行。 5) 持续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对组合的收益和流动性进行评估。 (六)业绩比较基准 40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八)风险管理工具 利用本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券风险,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包括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个券信用等级、 业绩评价等。 (九)投资限制 1、基金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投资限制: 41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主体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2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43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除第(1)、(8)、(12)、(13)条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44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45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032,767,859.53 35.27 其中:债券 26,032,767,859.53 35.2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518,975,000.00 30.5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06,890,588.59 33.74 4 其他资产 360,158,603.03 0.49 5 合计 73,818,792,051.1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金额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46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6.26 2.4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8.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6.2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4.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5.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47 动利率债 合计 102.02 2.4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232,301,934.54 11.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232,301,934.54 11.4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40,519,344.07 8.3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1,759,946,580.92 16.33 8 其他 - - 9 合计 26,032,767,859.53 36.1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10 - - 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9 中国银 1 111904002 15,000,000.00 1,492,739,168.26 2.07 行 CD002 18 交通银 2 111806114 12,900,000.00 1,288,601,000.69 1.79 行 CD114 3 111906042 19 交通银 12,000,000.00 1,196,118,142.66 1.66 48 行 CD042 4 180207 18 国开 07 10,200,000.00 1,020,081,859.17 1.42 19 交通银 5 111906048 10,000,000.00 996,506,426.95 1.38 行 CD048 19 交通银 6 111906058 10,000,000.00 996,057,206.95 1.38 行 CD058 7 160415 16 农发 15 8,900,000.00 889,822,291.10 1.24 8 140439 14 农发 39 7,000,000.00 703,817,165.50 0.98 9 180305 18 进出 05 7,000,000.00 700,071,015.30 0.97 19 中石油 10 011900094 6,000,000.00 600,197,316.09 0.83 SCP00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1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8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9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59,813,944.17 4 应收申购款 344,658.8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60,158,603.0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了解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其他相关信息,可联系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获取。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收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 阶段 增长率标 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收益率③ 准差② ④ 2005/4/13 A 0.6628% 0.0251% 1.1932% 0.0000% -0.5304% 0.0251% 至 B 0.8377% 0.0307% 1.1932% 0.0000% -0.3555% 0.0307% 2005/12/31 2006/1/1 至 A 1.4773% 0.0274% 1.7093% 0.0002% -0.2320% 0.0272% 2006/12/31 B 1.7199% 0.0313% 1.7093% 0.0002% 0.0106% 0.0311% 50 2007/1/1 至 A 3.3267% 0.1387% 2.4441% 0.0017% 0.8826% 0.1370% 2007/12/31 B 3.5741% 0.1410% 2.4441% 0.0017% 1.1300% 0.1393% 2008/1/1 至 A 2.6698% 0.0568% 2.4264% 0.0027% 0.2434% 0.0541% 2008/12/31 B 2.9159% 0.0608% 2.4264% 0.0027% 0.4895% 0.0581% 2009/1/1 至 A 0.7748% 0.0302% 1.3500% 0.0000% -0.5752% 0.0302% 2009/12/31 B 1.0174% 0.0321% 1.3500% 0.0000% -0.3326% 0.0321% 2010/1/1 至 A 1.2029% 0.0326% 1.3500% 0.0000% -0.1471% 0.0326% 2010/12/31 B 1.4463% 0.0360% 1.3500% 0.0000% 0.0963% 0.0360% 2011/1/1 至 A 2.5841% 0.0618% 1.4597% 0.0001% 1.1244% 0.0617% 2011/12/31 B 2.8303% 0.0657% 1.4597% 0.0001% 1.3706% 0.0656% 2012/1/1 至 A 2.7042% 0.0011% 1.4178% 0.0002% 1.2864% 0.0009% 2012/12/31 B 2.9506% 0.0011% 1.4178% 0.0002% 1.5328% 0.0009% 2013/1/1 至 A 3.2795% 0.0020% 1.3500% 0.0000% 1.9295% 0.0020% 2013/12/31 B 3.5266% 0.0020% 1.3500% 0.0000% 2.1766% 0.0020% 2014/1/1 至 A 3.8365% 0.0019% 1.3500% 0.0000% 2.4865% 0.0019% 2014/12/31 B 4.0853% 0.0019% 1.3500% 0.0000% 2.7353% 0.0019% 2015/1/1 至 A 2.6756% 0.0023% 1.3500% 0.0000% 1.3256% 0.0023% 2015/12/31 B 2.9221% 0.0023% 1.3500% 0.0000% 1.5721% 0.0023% 2016/1/1 至 A 2.0543% 0.0012% 1.3500% 0.0000% 0.7043% 0.0012% 2016/12/31 B 2.2993% 0.0012% 1.3500% 0.0000% 0.9493% 0.0012% 2017/1/1 至 A 3.3685% 0.0016% 1.3500% 0.0000% 2.0185% 0.0016% 2017/12/31 B 3.6165% 0.0016% 1.3500% 0.0000% 2.2665% 0.0016% 2018/1/1 至 A 3.0643% 0.0018% 1.3500% 0.0000% 1.7143% 0.0018% 2018/12/31 B 3.3113% 0.0018% 1.3500% 0.0000% 1.9613% 0.0018% 2019/1/1 至 A 0.5487% 0.0008% 0.3329% 0.0000% 0.2158% 0.0008% 2019/3/31 B 0.6085% 0.0008% 0.3329% 0.0000% 0.2756% 0.000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它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资产,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52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53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 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 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 54 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 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相 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 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55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1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1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A.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56 B. 对于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 规列支。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 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 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 当年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8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内容。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应披露基金投资组 59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1 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1 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6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9、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 关金融工具;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2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 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 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投资组合剩余期限管理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 级。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但 这样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3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64 律意见书;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65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66 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和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67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致使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8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1) 修改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9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0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包括通讯方式开会)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报中 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 分之二)通过。 b)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1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72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供基金投资者查阅。基金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兵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74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 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75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 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基金合同的约 定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76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 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77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 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78 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相关资料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 基金月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月度报告,并将该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定期了解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其他相关信息,可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获取。 4.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 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7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 年 1 月 28 日,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0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