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添益: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5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65,585,227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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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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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
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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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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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7)、10)、12)、
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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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
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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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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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
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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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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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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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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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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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
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
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
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
13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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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
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回函确认后,授权文件生
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
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其中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内容:
1、指令日期与编号;
2、划款日期与最迟到账日期;
3、收款人名称;
4、收款人开户行;
5、收款人账号;
6、收款人大额支付系统号;
7、划款金额大、小写;
8、划款事由;
9、经办、复核、审核人员签字(或签章)及业务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划款指令
则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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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商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
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
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
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16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明显错误,指令交易方向、交易对
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纠正。如基金管理人需撤销指令,应出具
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有关
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
执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
确认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
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
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就证券经营机构的选任承担相应责任。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依法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
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代理人,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对最低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应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核算与
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通知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应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本基金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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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额扣减冻
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应于次一工作日补足。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日
末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管理人业务不良记
录登记在案,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调整的结算规
则办理基金清算交收,提高其或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规则有变更,所有清算交易安排执行新规
则。
2、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托管人系统内资金支付结算平台,如
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或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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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
象,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补足头寸,用以完成
清算交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造成的影响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6、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
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
回和转换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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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换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
转出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数据
无法正常发送,由双方协商解决。
2、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等款项的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
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 T+2 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下午 14:00 前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
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但资金头寸不足导致
划付不成功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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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本基
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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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
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4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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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会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会计制度变化原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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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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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如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基金份额净值已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错误,但由于无法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果的,基金托管人免责。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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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免责。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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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至少分配 1 次,每年至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下同)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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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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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有关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以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
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30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
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
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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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基金财产划
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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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上述费率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拒不发送上述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的,基金托管
人可从基金托管专户中自行扣划当期基金托管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八)违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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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
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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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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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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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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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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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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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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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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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编制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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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
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
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非因各方自身原
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
他两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
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
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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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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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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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执 2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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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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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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