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增利: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1
光大增利债券C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 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 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附件:《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金合同的目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 的、依据和原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金合同制订依据 则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法律法规。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8.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 十一条补充相关释义 2 个赎回申请人 49.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 ……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十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五)申购和赎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九条补充 回的金额数量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限制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3 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的申购与赎回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 十三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回的价格、费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用及其用途 的手续费。 产。其他情况,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七)拒绝或暂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四条补充 停申购的情形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 九条补充 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十四条补充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4 六、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序号及完善 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表述 (九)拒绝或暂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停申购的情形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业务的办理。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八)暂停赎回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十四条补充 或延缓支付赎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回款项的情形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九)巨额赎回 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 十一条(二)补充 的情形及处理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方式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2、巨额赎回的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 处理方式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 5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 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合同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 当事人及权利 46 层 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义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 (一)基金管理 大厦 46 层 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6 层至 10 层 人 邮政编码:200002 邮政编码:200010 6 九、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十二、 基金 本基金对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 本基金对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的投资 资产的 80%-100%,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 80%-100%,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 八条补充 (二)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持有现金 金资产的 0-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十四、 基金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的投资 …… …… 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修 (六)投资限制 (13) 本基 金应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13)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改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券;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 款等; …… 新增: 7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11)、(13)、(15)、(16)项外,因证券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8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资 新增: 产的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六)暂停估值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十四条补充 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七)基金年度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补充 报告、基金半 等。 年度报告、基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金季度报告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 十八、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八)临时报告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十六条补充 与公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