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优势: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26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十、 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业务规则 ................................................... 7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四、其他 ..................................................... 79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79
一、 前言
(一)订立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保德
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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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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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治理准则》: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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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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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
份额的 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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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资产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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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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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的实现,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变
化进行行业配置,通过科学投资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回报。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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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公开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在验
资之后至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
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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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五)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
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其他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基金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
构指定的账户。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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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
行,不能挪作他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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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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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
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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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
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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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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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
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
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
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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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保护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该申购申请;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6)项或(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
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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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在两
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18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19
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一
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20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
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3、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21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7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和产品,
包括:(1)发起设立基金;(2)基金管理业务;(3)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80262888
网址:www.epf.com.cn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2
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23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
24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马蔚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 号
2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6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8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9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30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1
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2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34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不配合另两名由基
3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的监票人,召集人应重新指定一名监督员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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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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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3)备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38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光大保德信”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
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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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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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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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是指本基金登记、存管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其判断,决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份额存管等业务;
5、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42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
册登记人承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3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的实现,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变
化进行行业配置,通过科学投资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科学配置,理性投资,精选品种,收益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追求绝对收益的基金,强调在敏锐把握证券市场和中国经济变化方
向的基础上,适当配置资产在各类证券和行业之间的比重,通过收益管理和稳健
的投资操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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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光大保德信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柱型产业。由于国家重点
支柱产业代表了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为中国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强劲的动
力,因此,这些行业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发展,处于这些产业中的上
市公司具有业务增长快、盈利能力持续稳健上升的特点。
在具体的行业选择上,本基金将从三个维度进行考虑:一是从全球产业分工
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比较优势角度;二是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角
度,即行业发展受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的大小;三是从行业竞争状况、盈利
状况、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和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等角度进行敏感度分析。在
以上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公司开发的树状集群评价体系选择出本基金投资的
重点考虑行业。
树状集群行业分析体系是本基金行业分析及配置的主要工具,该体系利用定
量和定性指标对不同行业进行重点因素分析。在定量方面主要利用行业投资回报
(行业平均的资本回报率等)、行业盈利状况(行业平均的利润率等)、行业估
值水平等指标;在定性方面则重点考虑利用行业周期阶段、行业竞争状况、产业
政策、行业进入壁垒、买方议价能力等指标。
(2)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以上确定的目标行业内按总市值排名前
三分之一的大盘绩优股。
A.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等相关信息对目标行业
的上市公司进行筛选,从而形成一级股票池。所选择的财务指标主要为能够反映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速度和财务安全性的指标,具体包括:市盈率、市净率、
45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
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
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覆盖率等。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主要参考最
近几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财务报告有无重大问题、公司管理层是否出
现较大变动等方面。
B.在一级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相关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结
果,在光大保德信内部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体系的支持下,筛选出备选股票,作
为二级股票池。
C.对二级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相关性分析,并结合其他的定量分析模型确
定出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尽可能高的稳
健回报。
D.通过光大保德信股票实时跟踪模型,对投资组合内的目标公司进行实时
跟踪,当目标股票价格跌入估值水平以下时发出购买信号。
此外,考虑到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带来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分析新发行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为投资者
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
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
的主要依据;
(2)根据各子类品种的收益水平和对利率的敏感性等指标确定各子类资产
的配置比重;
(3)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
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
(4)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46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的通过
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4、权证投资策略
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
权证价值的判断,以及各类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的投资特性,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
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
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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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
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
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主管和主要研究人员等人员
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
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
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
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
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
产配置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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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
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
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
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
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
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
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
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
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
下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
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
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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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
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40%;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50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1-9 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
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
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2、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6、9 项规定的比
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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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5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如账户名称需变更,则变更完成前沿用原有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5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4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票据、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55
人复核无误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56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57
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58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延迟估值,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予以公告、备案;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及时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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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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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验资费、信
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61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五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若红利分配金额小于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则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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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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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65
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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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6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8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列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使基金投
资人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69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其他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应予披露的信息按规定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70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因出现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需遵
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只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即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
容进行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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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是: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若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73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两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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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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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
行事而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且
仅就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
轻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和减轻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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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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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壹式捌份,除上报监管机关贰份外,其余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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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机构设置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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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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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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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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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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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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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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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
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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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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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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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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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不配合另两名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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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的监票人,召集人应重新指定一名监督员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
构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及公证员姓名。
1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
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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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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