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优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1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决定对《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 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一)订立光大保德信优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法规及相关规定。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规定》”)纳入基金合同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订依据 原则。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规定》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规定》第四十条补充流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1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赎回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赎回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记费等手续费用。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中 25% 及其用途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 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赎回 新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规定》第十四条补充 2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 ……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 发生上述(1)至(6)项或(9)、(10)项情形时,基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拒绝或 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整序号 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赎回 新增: 3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处理方式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 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 补充 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4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公告。 七、 基 金 合同 当事 1、基金管理人概述 1、基金管理人概述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 人及其权利义务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 更新相应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 46 层 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 46 层 心 1 幢(北区 3 号楼)6-10 层 …… …… 电话:(021)33074700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七、 基 金 合同 当事 1、基金托管人概述 1、基金托管人概述 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 人及其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更新相应修改 5 (二)基金托管人 十二、 基金的投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前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十二、 基金的投资 新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八)投资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规定》第十五、十六、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十七、十八条修改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6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1-6 项比例限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1-9 项比例限制另有规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 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 充 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 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 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予以公告; ……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 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6、9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 5、6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外。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7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二)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二十七条补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规定》第二十六条补充 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暂停信息披露的情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形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停基金估值;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