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6-03-25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文批准募集,于2006年2月9日起在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售;截至2006年3月17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532,277,760.8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93,313.8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06年3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0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532,277,760.8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93,313.81份,两项合计共532,471,074.6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法规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 年3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6]47号文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2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