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6-02-06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人也可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 本公告仅对"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b.com.cn)上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4. 对单笔认购金额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直销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或上海投资理财中心热线(021)63352934/63352937,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 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60005)
(二) 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五) 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七)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发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联系人:黄郁
网址:www.epf.com.cn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在以下27个城市的315个网点对所有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杭州、北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天津、南京、济南、沈阳、武汉、重庆、成都、郑州、西安、宁波、长沙、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宁德、三明、南平、莆田。
投资人可拨打兴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或登录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31个城市47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
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82368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ebscn.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tja.com
(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投资人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8个城市的3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长沙、杭州、抚顺。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dfzq.com.cn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投资人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newone.com.cn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13个省、市、自治区15个主要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天津、大连、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杭州、青岛、武汉、成都、重庆、珠海、乌鲁木齐。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或0755-8244013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pa18.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63个城市13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南海、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网址:www.gf.com.cn
(9)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17个城市的28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太原、北京、上海、深圳、西安、长治、阳泉、大同、运城、朔州、离石、汾阳、忻州、晋中、临汾、介休、晋城。
投资人可以拨打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351)86868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i618.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48个主要城市的90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
投资人可以拨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在以下15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4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客服电话: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在地方媒体刊登的公告。
(八) 募集期限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同时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法定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若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次基金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 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三) 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四)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相关公告见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出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其中个人投资人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机构投资人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投资理财中心
1.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人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可选择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认购。
(2) 投资人可以使用存折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 在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人的名称一致。
(4) 营业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受理)
(5) 请有意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尽早向投资理财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人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pf.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 投资理财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人请勿混用。
(7) 已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次开户。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A. 投资人可从2006年2月9日起到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B. 选择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的投资人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投资理财中心当时交给投资人,以便其进行认购。
C. 填写《账户类日常交易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q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q 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q 如有代理人,则:
a. 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 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投资理财中心,填制"交易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投资人本人和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代理人持其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代理手续。
D.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人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56209-00100124545
A.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q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q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人承担。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如果个人投资人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效申请日)。
C.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q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q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q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q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人,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q 已填好并签章的《交易类日常业务申请表》;
q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卡;
q 投资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q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q 没有汇款的投资人只能在其资金划到投资理财中心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4) 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金成立后投资人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正常营业)。
2. 个人投资人业务流程
(1) 开立兴业卡或活期存折。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办妥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开立基金账户
填写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兴业银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人。
(3) 各交易渠道(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委托
a. 网点柜面:
投资人持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投资人需签名确认。
b. 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署《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为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通网上银行基金交易服务。
交易成功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c. 电话银行:
兴业银行已经开通95561客户服务热线基金业务功能,个人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个人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协议书》,开通客服热线的基金买卖功能。交易成功后,即可拨打兴业银行95561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本基金买卖。
投资人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对本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d. 成交确认
在申请委托两天后,投资人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网上银行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e. 查询
可以凭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网上银行客户可以在网上个人银行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等。
(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2) 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营业网点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立基金账户;
3)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3月10日9:30~11:30及13:00~15:00;11:30~13:00只接受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国泰君安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五)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柜台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电话委托、网上委托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1. 开户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1) 如客户尚未在我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和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2) 如客户已经在我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需要客户本人携带资金账户卡、个人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2. 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3. 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 客户办妥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委托方式进行基金认购。集中委托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网址:www.csc108.com;
(2) 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账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4. 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资金账户卡,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
5. 注意事项: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东方证券同一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在东方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约》;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东方证券开立本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登记)申请书》;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东方证券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东方证券认购本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东方证券资金账户卡;
4)本人基金账户卡。
3、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东方证券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还可通过当面委托、自助划卡、分析自助、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注意事项
a) 个人投资人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招商证券牛卡。
b) 个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可以到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c)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3. 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人申请在招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4.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人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a) 开户申请表;
b)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 招商证券牛卡。
5.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a)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c) 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人可于T+2日到招商证券各营业部处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是否被接受。
(八)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1:30及13:00~15:00;11:30~13:00只接受柜台委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 开立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在平安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人在平安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a. 开户申请表;
b.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 提出认购申请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平安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a.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投资人可通过平安证券的柜台委托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投资人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 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柜台交易、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a.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b.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当场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2)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十)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个人投资人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 基金账户的开立:个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a.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在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 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人办理基金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a.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c. 在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为准。
(十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 本人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在申银万国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2)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 本人资金账户卡;
c.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申银万国证券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三)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相关公告见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出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四、 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可以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兴业银行及其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一) 投资理财中心
1. 注意事项
(1) 投资人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2) 在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人的名称一致。
(3) 营业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受理)
(4) 请有意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人尽早向投资理财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人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pf.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 投资理财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人请勿混用。
(6) 已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次开户。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A. 投资人可从2006年2月9日起到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B. 选择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的投资人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投资理财中心当时交给投资人,以便其进行认购。
C. 机构投资人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q 填写《账户类日常交易申请表》,《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由代理人签名;
q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q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q 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如预留其他印鉴章请一并携带)
D.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人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56209-00100124545
A.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q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q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人承担。
机构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如果机构投资人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效申请日)。
C.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人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q 机构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q 机构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q 机构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q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人,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q 已填好并签章的《交易类日常业务申请表》;
q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卡;
q 投资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q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没有汇款的投资人只能在其资金划到投资理财中心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4) 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人业务流程
(1) 开立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机构投资人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在兴业银行开立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须填写《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经办人员应当在申请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印鉴卡。同时提交: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码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预留印鉴卡。
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该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人。
3. 业务委托
机构投资人到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确认。
4. 成交确认
机构投资人在申请委托两天后,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 查询
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热线服务电话:95561。
(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如果已在光大证券营业网点开有资金账户,请机构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网点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1)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3)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光大证券资金账户卡;
6)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 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五)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电话委托、网上委托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1) 如客户尚未在我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和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a.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d. 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e. 填写资金账户开户合同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f.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基金业务事项)。
(2) 如客户已经在我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要如下材料:
a.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c.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d.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交易磁卡)。
3. 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 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 客户申请基金账户开户后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2) 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账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5. 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经办人携带资金账户卡,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加盖公章)。
6. 注意事项: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东方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在东方同一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机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东方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东方证券资金账户卡;
(5)预留印鉴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东方证券认购本基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东方证券资金账户卡;
(5)机构基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当面委托、自助划卡、分析自助、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人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并在本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2) 机构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3)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3.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人在招商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人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招商证券牛卡。
5.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人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人可于T+2日到招商证券各营业部处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是否被接受。
(八)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人在平安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人在平安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人在平安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投资人可通过平安证券的柜台委托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投资人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 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d.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3. 认购程序
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互联网、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机构公章的认购申请表。
4. 注意事项
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的投资人可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账户开户。
(十)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账户机构投资人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预留印鉴。
3. 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提出认购申请机构投资人申请认购本基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为准。
(十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a.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c.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d.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f. 海通证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 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十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9:30~11:30及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1) 事先在申银万国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a.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e. 填写开户合同书。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c.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d.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 申银万国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申银万国证券的说明为准。
(2) 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 清算与交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 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门账户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 募集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 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总经理:傅德修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弛
网址:www.epf.com.cn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2155823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廖海燕
网址:www.cib.com.cn
(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黄郁
网址:www.epf.com.cn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155823
传真:(0591)83317786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廖海燕
网址:www.cib.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5)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网址:www.dfzq.com.cn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任磊、于江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9)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王超、田晓枫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林雅娜
经办律师:宣伟华 林雅娜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200031)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16)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1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1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