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
核准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8
九、基金的投资.........................................74
十、基金的业绩.........................................84
十一、基金的财产.......................................8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8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7
十七、风险揭示........................................10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14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
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仪表局职工大学任职讲师、校团委书记,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任职副处长、常务副主编,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任职副行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副总裁。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CIO。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联席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胡雅丽女士,董事,武汉大学硕士。曾任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家电行业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家电行业首席分析师、MD、新三板市场首席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2、监事会成员
王叙华,监事长,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东方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现任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品设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年4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理、副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翠婷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科利华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至2014年8月担任督察长,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及2020年12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理。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翟昱磊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储蓄、会计科、信贷科,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任职非贸易结算科科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2011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市场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吴娜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7日。
许春茂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6年7月8日至2010年4月14日。
钱钧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6月1日。
于进杰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
戴奇雷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8日。
房雷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
陆海燕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日。
董伟炜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7月16日。
詹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8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1日。
金昉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21日。
现任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博士。1998年7月至2001年9月在吉林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任职助理研究员;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在上海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研究部行业研究员;2007年8月至2020年7月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研究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决会成员;202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理。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3月31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616.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3270.30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内部控制制度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人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人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热线: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联系人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谭少筠
联系人电话:0769-22118343
客服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人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人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王军
联系人电话:0379-65921977
客服热线: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人电话:021-38576969
客服热线: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联系人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人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人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联系人电话:0571-87117617
客服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贺倩
联系人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热线: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2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人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人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人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人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热线: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95360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人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人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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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人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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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人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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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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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
联系人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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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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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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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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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人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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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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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人电话:021-5368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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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人电话:010-88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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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人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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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人电话:021-3878458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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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人电话:(0591)3828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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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人电话:0755-833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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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人电话:0755-829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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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人电话:(0571)879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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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人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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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人电话:0755-820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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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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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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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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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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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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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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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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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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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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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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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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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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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联系人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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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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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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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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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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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人电话: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服热线:400-0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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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人电话:010--62020088--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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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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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801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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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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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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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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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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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人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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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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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人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热线:021-340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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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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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人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热线: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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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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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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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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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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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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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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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8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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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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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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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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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德胜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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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卜石红
联系人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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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人电话:010-5236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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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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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7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532,277,760.8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93,313.8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0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532,471,074.6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理财中心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单笔申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及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按照外扣法计算公式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进行准确确认时,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至1年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长于7日且在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应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率
4.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无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
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1元),不设金额级差。
6、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申购费率
目前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高分红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进行投资,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相结合。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高分红类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存托凭证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科学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结果,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来市场的整体变化方向;
(2)根据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对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市净率、不同久期的国债收益率等,最终形成投资者的平均收益预期;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积极灵活地配置各战略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时及时跟踪和深度分析国家的各项政策,对可能出现的特别投资机会领先布局。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盈利程度、盈利的可持续性、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行业处于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可替代性、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致性等。通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高分红类股票的基金,高分红类股票为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股票。研究团队根据上述总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结果,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可投资股票进行初步选择,形成本基金投资的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必须是高分红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短期收益与长期增值的目标。
入选股票必须满足以下至少1个指标的个股,其中满足第一个条件的个股不少于所有备选股票的80%: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投资团队在公司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预期现金股息率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①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该公司未来分红的基础;
②对备选股票的未来盈利水平、扩张投资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管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③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我们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模式和增长潜力。对那些增长稳定、并可能进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选入备选股票池。
在上述备选股票池建立完成后,基金经理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研究,对备选股票的价值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和公司/行业板块的未来发展前景,获取市场对备选股票价值判断的情报;
②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应用P/E、P/B、PEG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③对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备选股票进行分析,重点关注那些具有良好现金收益的个股,如:股权分置改革中具备较好补偿方案的股票,以较大现金补偿的股票,采用合理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的股票等。
通过上述的工作,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公司持续性发展可以保证其长期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进行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并作为债券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备选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度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正、逆回购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适时的投资于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首席运营总监、基金经理、交易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首席投资总监担任,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数量分析员将多因素数量模型估算的股票预期收益率及投资团队设置的投资组合优化参数导入投资组合优化器,产生经优化的投资组合备选方案,报投资组合委员会审议批准;
(8)投资组合方案经首席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
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
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5、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8、9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84,696,360.46 88.62
其中:股票 384,696,360.46 88.62
2 固定收益投资 0.00 0.00
其中:债券 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132,729.12 11.32
7 其他各项资产 287,388.55 0.07
8 合计 434,116,478.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957,637.80 3.23
4,594,352.00 1.06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45,142,499.26 56.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575,255.95 1.52
E 建筑业 5,614,694.80 1.30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14,224.00 2.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385,039.40 8.88
J 金融业 46,344,564.52 10.73
K 房地产业 11,618,695.92 2.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2.9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8,083.52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637,163.00 0.3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57,450.00 0.4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4,696,360.46 89.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新 30,277 16,591,796.00 3.84
2 002475 立讯精密 415,663 15,861,700.08 3.67
3 000858 五粮液 131,500 15,148,800.00 3.51
4 600276 恒瑞医药 161,700 14,881,251.00 3.44
5 601012 隆基股份 467,400 11,610,216.00 2.69
6 603986 兆易创新 44,895 10,865,038.95 2.51
7 000333 美的集团 219,500 10,628,190.00 2.46
8 000568 泸州老窖 127,015 9,354,654.75 2.17
9 002415 海康威视 318,991 8,899,848.90 2.06
10 603899 晨光文具 184,245 8,530,543.50 1.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18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214.86
5 应收申购款 36,986.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7,388.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06年 59.91% 1.23% 57.93% 1.15% 1.98% 0.08%
2007年 175.07% 2.02% 108.62% 2.01% 66.45% 0.01%
2008年 -58.10% 2.56% -56.69% 2.40% -1.41% 0.16%
2009年 83.01% 1.71% 66.77% 1.62% 16.24% 0.09%
2010年 -4.82% 1.47% -16.55% 1.09% 11.73% 0.38%
2011年 -18.73% 1.05% -13.25% 0.88% -5.48% 0.17%
2012年 16.26% 1.08% 6.22% 0.86% 10.04% 0.22%
2013年 1.99% 1.19% -8.04% 1.15% 10.03% 0.04%
2014年 29.78% 1.07% 39.85% 0.86% -10.07% 0.21%
2015年 52.05% 2.39% 10.51% 1.97% 41.54% 0.42%
2016年 -9.69% 1.53% -4.93% 1.02% -4.76% 0.51%
2017年 -3.83% 0.63% 12.02% 0.41% -15.85% 0.22%
2018年 -27.92% 1.45% -11.24% 0.85% -16.68% 0.60%
2019年 33.76% 1.23% 9.24% 0.77% 24.52% 0.46%
2020年 0.73% 1.91% -9.14% 1.31% 9.87% 0.60%
合同成立至今 414.96 1.58% 141.84% 1.34% 273.12 0.24%
% %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上证红利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变更为“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1、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上证红利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变更为“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9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清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信息披露文本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高分红类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股票基金;高分红类股票可能对该公司的分红方案尤其敏感,如果未达到市场预期,可能会造成该公司股票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性;另外,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和其成长性有着一定的关联关系,过高的分红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经营及其成长性。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只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即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是: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若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1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1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及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是: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若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6-7层、1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的开支、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由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受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4)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5)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2、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针对未主动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月度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进行过基金交易或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9-03-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3-2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2019-03-30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工商银行电子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9-04-22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
报告
2019-04-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5-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5-06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新)
2019-05-06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2019-06-13 金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6-1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6-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6-2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6-2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
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网上交易
2019-06-28 平台(含移动端)办理赎回、转换业务的最低份额及保
有最低份额的公告
2019-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月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07-17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2019-07-18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
报告
2019-08-0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暂停
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08-2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8-28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9-08-28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
告
2019-09-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23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
报告
2019-11-1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1-11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1-11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13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新)
2019-11-13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20-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12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0-01-17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
报告
2020-02-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通知
2020-04-18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04-21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04-22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04-22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
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销售代理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