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红利: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光大红利混合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 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运作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1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项下“2、议事程序”中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修改为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修改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项下“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中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生效与公告”中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退任;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修改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人经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 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修改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托管 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交接,新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 90%, 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 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修改为: “(三)投资范围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 90%, 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 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 修改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八)投资限制”项下,“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 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 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 告; 5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6、7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修改为: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 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 告; 11、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6、7、8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八、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财产”的修改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修改为: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九、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项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释义” 中部分定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概述、基金托管人概述中部分 内容、“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部分内容以及“二十二、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名称 7 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 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53524620 , 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