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货币: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0-04-13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 5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6
六、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 运作安排 ........................................................................................................... 1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九、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 23
十、 基金的收益分配 ...............................................................................................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三、 基金费用 ....................................................................................................... 35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六、 禁止行为 ....................................................................................................... 41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八、 违约责任 ....................................................................................................... 44
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 47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一、 其他事项 .................................................................................................... 47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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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
其他有关规定及《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光大保德信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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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简称“央行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
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
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
定》、《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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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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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
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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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
常运行。
4.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
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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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
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
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
全。
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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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
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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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
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和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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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
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
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
改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1. 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
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
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帐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语
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
管理人。
(三)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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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划
款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
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
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
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时所必需的时间,并确保基金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
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但此传
真件须为加密传真件。
(四) 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
知),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
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书面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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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自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
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五) 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
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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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运作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
执行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电子数据和其他净值表在当日全部交易
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所发数据进行
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
方账账相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在每
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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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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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当日收益将全部结转,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当日收益不
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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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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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T
日基金总份额×1%)×T 日基金份额净值×1%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
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
5.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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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6.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等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
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划款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1) 申购资金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将 T 日申购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不迟于 T+2 日划
到在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2) 赎回资金
T+1 日,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T+1 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资金划拨指令传真到基金托管人,T+1 日基金托管
人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
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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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7)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6)、(10)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8)、(9)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
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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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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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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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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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3.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4.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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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 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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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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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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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应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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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
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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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并承担相关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
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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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
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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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r w / Sw )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365
Ri
[ (1 )] 7
(3)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披露。
(三)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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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
册登记人负责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数据发送方式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信息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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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第九条中第(六)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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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
金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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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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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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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
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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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
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至基金托管人。
(三) 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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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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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
进行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光大保德信”字
样。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公告。
3.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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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
赎回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三)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
处分基金财产。
(四)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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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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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2 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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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
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
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
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
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
(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
的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
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
扩大部分视其过错程度对基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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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八条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
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未尽监督义
务的责任;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
实际授权权限(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
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
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因自己的过错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
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 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
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负有追偿责
任;
7.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
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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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担责任;
8. 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
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
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0. 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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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
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事由发生时止。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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