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货币: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26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释义 ....................................................... 2
二、 前言 ....................................................... 6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 10
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 ............................................ 12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 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 违约责任 ................................................ 68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三、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9
二十四、 其它事项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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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一、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本《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
同: 不时作出的有效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运作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 2015 年 1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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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
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10000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募集期或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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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
求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
构;
代理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
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
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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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
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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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前言
(一) 订立《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特别提示
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
理办法》、《管理规定》、《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
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2. 中国证监会对募集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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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
应义务。
(四) 补充说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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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类别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
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四)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五)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六) 基金的认购费用
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募集规模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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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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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认购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通过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认购,并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四)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工作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五) 基金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直销网点的每个
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
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和认购份数的计算。
1.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形成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算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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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如果为正,计入基金资产;如果为负,由基金资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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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 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十日
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
户,不得动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募集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要求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
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期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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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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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
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
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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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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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T
日基金总份额×1%)×T 日基金份额净值×1%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
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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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7)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6)、(10)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8)、(9)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
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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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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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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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现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协助司法执行或其他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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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公布、实施,但
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
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
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每月根据累计基金
收益(亏损),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减少)份额,并对原冻
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减)。
(十七)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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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7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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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销售基金份额;
(6) 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7)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
利;
(10)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业
务规则;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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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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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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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
年化收益率;
(9)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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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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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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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
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召开事由
1.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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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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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 现场开会
(1)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
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
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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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通讯方式开会
(1)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3)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
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 B、
第 2 款第(4)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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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 4
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 5 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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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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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2 次为限。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
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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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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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
进行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光大保德信”字
样。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公告。
3.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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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份额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二十年;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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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按照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信息发送基金托
管人处,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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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
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
简称“央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4)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 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 决策程序
(1) 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
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
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及市
场部总监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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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作出相应决策。
(2) 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
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
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
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研究主管、量化分析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3) 基金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制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并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及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4)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
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
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
严格分离。
(6) 投资组合委员会负责投资组合风险的日常管理。量化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报告,使投资团队及
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帮助投资组合委员会及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使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水平
符合既定目标。此外,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的各环节进行合规性监察,
通过察看基金的交易情况,确保投资策略和交易指令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地执
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 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
配置和证券选择。一方面根据整体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
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另一
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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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A. 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及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及央行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研判短期利率走势,结合风险预算在大类资产之
间进行整体动态配置,确定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B. 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分析各个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
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
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C. 证券选择
根据整体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
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
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在同类资产相同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
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2) 投资方法
A. 短期利率预期和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大小,并通过远期利率分
析和情景测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利率预期并结合数量化方法,调
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从而有效地规避利
率风险。
B. 现金流动态规划策略
通过对现金流预算管理和动态规划保证现金流能适时满足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需求。
C. 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中各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及时
捕捉由于市场利率定价偏离而出现的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
D. 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诸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获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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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选券标准
(1) 符合实施前述的投资策略要求;
(2) 保持投资策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3)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4) 价值严重被低估且符合投资理念的要求;
(5) 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 银行间市场询价达到三家以上;
(7)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8) 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四) 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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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选用该基准的依据是货币基金作为投资者日常流动性管理的工具,选择此业
绩比较基准能充分体现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并增强基金业绩可比性,进而对基金
的日常表现进行衡量。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其它更为科学合理的货币市场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从长期平均值来看,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风险程度低于其他类型的基金品种。本基金按照风
险收益配比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将风险水平控制在既定目标之
内,在风险限制范围内追求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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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七) 投资限制
1.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2.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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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1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6 项另有规定的除
外;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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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除上述 10、15、17
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
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
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4)、(15)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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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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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
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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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50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1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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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
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3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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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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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
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日享
受收益分配。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
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
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
致。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56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
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
n
(r w / Sw )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365
Ri
[ (1 )] 7
3.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披露。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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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应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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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 基金合同及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其网站登
载基金合同全文。
3. 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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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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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且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四)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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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6.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18.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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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净收益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应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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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九) 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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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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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1 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条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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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2 日内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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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违约责任
(一) 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基金合同的,由该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如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因共同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如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未违约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 因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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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理人按
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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