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
2018-07-23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69 号)
核准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 54
十、基金转换 ..........................................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十九、风险揭示 ........................................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基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与更新;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2015 年 1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与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2
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货
币市场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人: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已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
证监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申购时
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称为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10000;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
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04-2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殷瑞皞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6
包爱丽女士,董事、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7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
8
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4、基金经理介绍
历任基金经理:
何如克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5 年 6 月 9 日至 2006 年 1 月 5
日。
沈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5 日至 2007 年 11 月 9
日。
于海颖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
凌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韩爱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
王慧杰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
杨烨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现任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硕士,2007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2011 年获得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CAD 开发工程师;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在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行业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平安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9
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1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11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本
着审慎勤勉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投资决策权,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并遵纪守法。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13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4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15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16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18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19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0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
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21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22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4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2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2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7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28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2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31
网站:www.gf.com.cn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32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021)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33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34
客服电话: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35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6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37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6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都)
联系人: 刘芳
39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5.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41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址: www.xinlande.com.cn
7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42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3.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
传真:021-33323830
7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诚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43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7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45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8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8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46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8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8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47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传真:021-5071 0161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8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9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48
9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4、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1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1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俞大伟
客服电话:4007007979
联系人:杨蕾
网址:http://www.ebfcn.com/
9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49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www.pytz.cn
9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分机:无分机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行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 4708-4715 室
负责人:王玲
50
电话:(0755)82125533
传真:(0755)821255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王俊丽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5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自 2005 年 5 月 16 日至 6 月 3 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1,439,477,838.6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 165,267.35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604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
计 1,439,643,105.9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9 日正式生效。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最迟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5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55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56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T 日基金总份额×1%)×T 日基金份额净值×1%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57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
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7)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8) 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6)、(10)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8
发生上述(7)、(8)、(9)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
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59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并将以
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
60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
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到欲转入的销售商网点办理账户
登记业务(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到基金份额存管销售商网点办理转托管出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TA 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
账户。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6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协助司法执行或其他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公布、实施,但
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
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
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在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数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人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
笔调增。如果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数,则累计负收益当月不结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基金份额解冻后再进行结转。
(十六)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三)、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3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
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月
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不设金额级差。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
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不设金额级差。
(六)、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七)、扣款方式
64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八)、申购费率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无申购费。
(九)、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十)、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65
十、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二)、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
66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
点办理光大保德信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 基金转换规则
67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必
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
登记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6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
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
简称“央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4)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 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
原则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
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
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交易总监等人员组成。
69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
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
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
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
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量化分析小组、基金经理以及其
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3) 基金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制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
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及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4)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
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
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
单权严格分离。
(6) 投资组合委员会负责投资组合风险的日常管理。量化分析小组定期和不
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报告,使投资团
队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
源,从而帮助投资组合委员会及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使投资组合风险收益
水平符合既定目标。此外,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的各环节进行合规性
监察,通过察看基金的交易情况,确保投资策略和交易指令得到全面、及时、准
确地执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 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
配置和证券选择。一方面根据整体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
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另一
70
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A. 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及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及央行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研判短期利率走势,结合风险预算在大类资产之
间进行整体动态配置,确定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B. 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分析各个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
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
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C. 证券选择
根据整体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
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
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在同类资产相同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
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2) 投资方法
A. 短期利率预期和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大小,并通过远期利率分
析和情景测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利率预期并结合数量化方法,调
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从而有效地规避利
率风险。
B. 现金流动态规划策略
通过对现金流预算管理和动态规划保证现金流能适时满足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需求。
C. 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中各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及时
捕捉由于市场利率定价偏离而出现的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
D. 波动性交易策略
71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诸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获取超额收益。
4. 选券标准
(1) 符合实施前述的投资策略要求;
(2) 保持投资策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3)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4) 价值严重被低估且符合投资理念的要求;
(5) 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 银行间市场询价达到三家以上;
(7)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8) 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四)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2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
选用该基准的依据是货币基金作为投资者日常流动性管理的工具,选择此业
绩比较基准能充分体现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并增强基金业绩可比性,进而对基金
的日常表现进行衡量。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其它更为科学合理的货币市场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程度低于其他类型的基金品种。本基金按照
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将风险水平控制在既定目标
之内,在风险限制范围内追求收益最大化。
73
(七)投资限制
1.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2. 本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4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6 项另有规定
的除外;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除上述 10、15、17
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
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
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2、13 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
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6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1 固定收益投资 1,800,076,600.30 18.02
其中:债券 1,800,076,600.30 18.0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621,483,662.55 36.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11,680,174.87 45.16
4 其他各项资产 57,789,156.54 0.58
5 合计 9,991,029,594.2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
2.10
购融资余额
1
其中:买断式回
-
购融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77
报告期末债券回
249,999,425.00 2.57
购融资余额
2
其中:买断式回
- -
购融资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
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违规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68.36 2.57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2.91 -
78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3.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4.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120天(含)—397天
5 2.32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合计 102.05 2.5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69,587,060.74 7.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69,587,060.74 7.91
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01,618.09 0.5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80,487,921.47 10.07
7 其他 - -
8 合计 1,800,076,600.30 18.4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9 - -
动利率债券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号
例(%)
1 111812055 18 北京银行 CD055 3,000,000 298,006,232.67 3.06
2 150315 15 进出 15 2,000,000 201,039,540.16 2.07
3 170207 17 国开 07 1,500,000 149,854,247.24 1.54
4 130415 13 农发 15 1,000,000 99,850,051.80 1.03
5 111892175 18 宁波银行 CD036 1,000,000 99,309,773.82 1.02
6 111808051 18 中信银行 CD051 1,000,000 99,265,168.06 1.02
7 111710649 17 兴业银行 CD649 1,000,000 99,086,320.29 1.02
8 111809074 18 浦发银行 CD074 1,000,000 99,063,248.04 1.02
9 111708437 17 中信银行 CD437 1,000,000 98,896,965.52 1.02
10 111814021 18 江苏银行 CD021 1,000,000 97,246,393.98 1.00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
0.25(含)-0.5%间的次数
8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5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5%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0.0199%
的简单平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此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此情况。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①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②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
质性的损害。
③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④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行处罚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成都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对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等严重违
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执行罚款 46175 万元人民币。此外,对成
都分行原行长、2 名副行长、1 名部门负责人和 1 名支行行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
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及罚款。目前,成都分行
已按监管要求完成了整改,总体风险可控,客户权益未受影响,经营管理迈入正
轨。上述处罚金额已全额计入 2017 年度公司损益,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
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固收信用研究团队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发行主体进行分析后将其列
入银行信用库并跟踪研究。该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我们对该发行主体进行了进
一步的研究分析,认为此事件未对该债券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5)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7,750,834.27
4 应收申购款 38,322.2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2
8 合计 57,789,156.54
83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05 年 6 月 9 日 -0.0132
1.0168% 0.0037% 1.0300% 0.0000% 0.0037%
-2005/12/31 %
2006 年 1.9436% 0.0034% 1.9060% 0.0000% 0.0376% 0.0034%
2007 年 2.8339% 0.0061% 2.8237% 0.0019% 0.0102% 0.0042%
2008 年 3.4729% 0.0096% 1.8271% 0.0042% 1.6458% 0.0054%
2009 年 1.4809% 0.0047% 0.3389% 0.0000% 1.1420% 0.0047%
2010 年 1.4368% 0.0041% 0.3378% 0.0000% 1.0990% 0.0041%
2011 年 3.4276% 0.0028% 0.4762% 0.0001% 2.9514% 0.0027%
2012 年 3.8081% 0.0072% 0.4260% 0.0002% 3.3821% 0.0070%
2013 年 3.7249% 0.0049% 0.3549% 0.0000% 3.3700% 0.0049%
2014 年 4.2869% 0.0027% 0.3549% 0.0000% 3.9320% 0.0027%
2015 年 3.6760% 0.0029% 0.3549% 0.0000% 3.3211% 0.0029%
2016 年 2.4948% 0.0017% 0.3558% 0.0000% 2.1390% 0.0017%
2017 年 3.6619% 0.0008% 0.3549% 0.0000% 3.3070% 0.0008%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3 月 31 0.9647% 0.0009% 0.0875% 0.0000% 0.8772% 0.0009%
日
45.6954 34.5084
自基金成立以来 0.0054% 11.1870% 0.0026% 0.0028%
%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84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5 年 6 月 9 日至 2005 年 12 月 8 日。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
范围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
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7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88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89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
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
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
日享受收益分配。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
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
全一致。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91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对每月的收益接转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
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
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
n
(r w / Sw )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365
Ri
[ (1 )] 7
3.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最迟在变动以上计算
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9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9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
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9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9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应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epf.com.cn 披露。
(一)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 基金合同及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其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 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且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98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99
23.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净收益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100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101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本基金处
于较低的风险水平,但本基金仍然面临着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各
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国债
及其它短期债券品种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 购买力风险
如果通货膨胀率持续上涨,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4) 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根据利率变动对收益产生的不同影响,可以将利率风险细分为:
A. 价格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
格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B. 机会成本风险:指因利率上升而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已经锁定的资
金不能利用该投资机会的风险;
C. 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会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5) 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102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
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它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也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从而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
调整也可能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而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
价格迅速变现,造成现金不足以应付基金赎回需求,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本基金产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因此会面临一些短期金融工具特有的风险,
例如在进行票据投资时,会面临票据的真假识别风险,延付或托收风险,票据保
管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
相对较高,而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风险
(1)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 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操作风险
103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核实等指令,或者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4) 法律风险
由于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行惯例或道
德标准,或法律法规对某些市场行为规定不明确,导致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
偿或信誉损失的风险。
(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两百人,或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后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0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
F. 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H.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I.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
权利;
J.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L.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
业务规则;
M.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N.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107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H.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J.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K.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L.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M.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08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X.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Y.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
金财产;
B. 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G.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B.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9
C.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G.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I.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J.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K.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L.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M.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N.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P.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Q.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10
R.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S.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T.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U.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V.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I.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
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开事由
(1)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 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终止基金合同;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E.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 变更基金类别;
G.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 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K.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 召集方式
112
(1)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
内容:
113
(1)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 现场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 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
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
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2) 通讯方式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
114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
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D.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 B、
第 2 款第(4)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115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 3 项(4)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 5 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16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2 次为限。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17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
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C.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D.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
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G.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光大保德信”
字样。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C.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9
D.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3)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 2 款第 A 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
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条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C.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
报告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0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期
122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简称“央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
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
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23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
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24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
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
125
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
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126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127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28
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
册登记人负责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数据发送方式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信息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9
13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公司
移动端平台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2、资料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
131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投诉处理服务
132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7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7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7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事宜列示
如下,下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
2017-12-27
基金转换转入交易提示性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2017-12-27 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2018-01-02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2018-01-04
变更的公告
2018-01-19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01-22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1-22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2018-01-23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
2018-01-23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2018-01-3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2018-01-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
2018-02-12
基金转换转入交易提示性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2018-03-02
变更的公告
13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2018-03-14
变更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2018-03-15 金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27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2018-03-31
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
2018-03-31
及基金转换转入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8-04-20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2018-04-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
2018-04-24
及基金转换转入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8-05-05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