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
2016-01-22
光大货币A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69 号) 核准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 60 十、基金的转换 ................................................... 6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九、风险揭示 ................................................... 9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7 2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与更新; 《信托法》:指 2001 年 4 月 28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与更新;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 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4 场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人: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 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募 集期已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 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申购时间和 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称为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存款利 6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10000;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收益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 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021)53524620 联系人:殷瑞皞 网址:www.epf.com.cn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陶耿先生,董事、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8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9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监事,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市场销 售(总)部总监,并兼任券商业务部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 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10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 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及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张弛因个人原因正式离职。) 4. 基金经理介绍 历任基金经理: 何如克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5 年 6 月 9 日至 2006 年 1 月 5 日。 沈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5 日至 2007 年 11 月 9 日。 于海颖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 凌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韩爱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 现任基金经理: 王慧杰女士,硕士,2006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2009 年获得美国普渡大学计算金融方向硕士学位和应用统计学研究生学历资格认证。 王慧杰女士于 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彭博资讯社纽约总部担任利率衍生品 研发员;2011 年 8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11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12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1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13 场秩序;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本着审 慎勤勉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 投资决策权,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并遵纪守法。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它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 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4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它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 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 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 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 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 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 管理人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 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 15 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 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地 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 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内部控制体 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 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公司经营活动得以 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 16 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管 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 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 (3) 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 5. 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 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 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 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之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主要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 纳,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 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 17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 (2)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 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 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 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 资产 5.222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1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19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52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40.3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1.36 亿元,同比增长 65.49%,托管资产余额 6.29 万亿元,同比增长 86.9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20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62,901.9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21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22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23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021)53524620 联系人: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6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27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28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29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30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31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32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33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34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021)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5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3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4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37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39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40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6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43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44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5.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45 6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 46 7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47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3.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 传真:021-33323830 7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诚财富 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48 7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7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7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49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50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四)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 4708-471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 电话:(0755)82125533 传真:(0755)821255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 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51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自 2005 年 5 月 16 日至 6 月 3 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1,439,477,838.6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165,267.35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60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1,439,643,105.9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9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最迟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 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 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54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55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 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 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56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 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 57 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并将以下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 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58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到欲转入的销售商网点办理账户 登记业务(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到基金份额存管销售商网点办理转托管出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TA 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 账户。 (十四)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协助司法执行或其他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十五)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公布、实施,但 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 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 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在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数情况下,基金 59 注册登记人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 笔调增。如果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数,则累计负收益当月不结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基金份额解冻后再进行结转。 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一)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 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三)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60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 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月 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不设金额级差。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 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不设金额级差。 (六)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七) 扣款方式 61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 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八) 申购费率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无申购费。 (九) 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十)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二)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62 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 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光大保德信信货币 市场基金的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3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 基金转换规则 3.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4.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6.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64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65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 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4)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 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 则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 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 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交易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 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66 (2) 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 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 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 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量化分析小组、基金经理以及其他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3) 基金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制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 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及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4)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 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 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 权严格分离。 (6) 投资组合委员会负责投资组合风险的日常管理。量化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 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报告,使投资团队 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 源,从而帮助投资组合委员会及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使投资组合风险收益 水平符合既定目标。此外,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的各环节进行合规性 监察,通过察看基金的交易情况,确保投资策略和交易指令得到全面、及时、准 确地执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 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 配置和证券选择。一方面根据整体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 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另一 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67 (1)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A. 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及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及央行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研判短期利率走势,结合风险预算在大类资产之 间进行整体动态配置,确定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B. 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分析各个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 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 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C. 证券选择 根据整体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 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 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在同类资产相同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 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2) 投资方法 A. 短期利率预期和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大小,并通过远期利率分 析和情景测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利率预期并结合数量化方法,调 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从而有效地规避利 率风险。 B. 现金流动态规划策略 通过对现金流预算管理和动态规划保证现金流能适时满足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需求。 C. 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中各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及时 捕捉由于市场利率定价偏离而出现的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 D. 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诸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68 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获取超额收益。 4. 选券标准 (1) 符合实施前述的投资策略要求; (2) 保持投资策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3)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4) 价值严重被低估且符合投资理念的要求; (5) 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 银行间市场询价达到三家以上; (7)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8) 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四)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其中各类资产、负债及回购 的剩余期限按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1。 选用该基准的依据是货币基金作为投资者日常流动性管理的工具,选择此业 绩比较基准能充分体现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并增强基金业绩可比性,进而对基金 的日常表现进行衡量。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其它更为科学合理的货币市场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 (六)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1 该比较基准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具体变更事项请参见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 69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4.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因基金规模变动,市 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规定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 70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 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承销证券; 8.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9.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71 号 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900,430,192.96 29.56 其中:债券 3,900,430,192.96 29.5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76,012,876.50 31.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 5,048,099,252.79 38.25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72,082,787.70 0.55 合计 13,196,625,109.9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4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备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备注:报告期内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违规超过18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72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 序 平均剩余期限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基金资产净值 号 (%)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3.3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2 30天(含)—60天 7.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3 60天(含)—90天 6.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4 90天(含)—180天 3.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18.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合计 99.49 4.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1,940,685.60 5.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1,940,685.60 5.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28,489,507.36 24.4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900,430,192.96 29.57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 150211 15 国开 11 3,200,000 320,987,016.51 2.43 2 140230 14 国开 30 1,500,000 150,108,476.83 1.14 3 150202 15 国开 02 1,300,000 130,376,278.92 0.99 73 15 中节能 4 011548002 1,200,000 119,995,109.86 0.91 SCP002 15 川铁投 5 041555029 1,100,000 109,994,679.51 0.83 CP002 15 湘高速 6 041560052 1,000,000 100,263,507.54 0.76 CP001 15 雅砻江 7 011599647 1,000,000 99,999,623.33 0.76 SCP004 8 011599542 15 清控 SCP003 1,000,000 99,994,881.56 0.76 15 国开证券 9 071548001 1,000,000 99,993,521.37 0.76 CP001 15 中航技 10 011599679 1,000,000 99,989,185.65 0.76 SCP007 5.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5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7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47% 注:数据均按报告期内的交易日统计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①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②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74 ③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④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 )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47), 指出公司技术总裁谷春光先生股票账户出现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九州通对 该次违规交易事项的处理结论为:九州通公司董事会认为,谷春光的本次买卖公 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所获差价收益 12,200 元全部上缴公司。谷春光 对自己个人股票账户管理不严,对在公司信息公布的“窗口期”交易股票的行 为,愿意按照本次涉及交易金额的 10%,向公司缴纳 8000 元人民币。谷春光已 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深感懊悔和歉意,为此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自愿接受上述处理。谷春光同时郑重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学习,遵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加强账户 管理,审慎操作,及时向公司披露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一定吸取教训,今后决 不再犯此类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该事件的负面影响已经 基本消除。本基金管理人对九州通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上述公司之外,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4)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进行,所 有投资品种均没有超出债券池的范围,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和补充的部分。 75 (5)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72,075,226.02 4 应收申购款 7,561.6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合计 72,082,787.70 7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基 金 净 比较基 基 金 净 值 收 值 收 益 比 较 基 准 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 标 准 收益率③ 率标准 差② 差④ 2005 年6月 9日- 0.0000 2005 1.0168% 0.0037% 1.0300% -0.0132% 0.0037% % 年 12 月 31 日 2006 0.0000 1.9436% 0.0034% 1.9060% 0.0376% 0.0034% 年 % 2007 0.0019 2.8339% 0.0061% 2.8237% 0.0102% 0.0042% 年 % 2008 0.0042 3.4729% 0.0096% 1.8271% 1.6458% 0.0054% 年 % 2009 0.0000 1.4809% 0.0047% 0.3389% 1.1420% 0.0047% 年 % 2010 0.0000 1.4368% 0.0041% 0.3378% 1.0990% 0.0041% 年 % 2011 0.0001 3.4276% 0.0028% 0.4762% 2.9514% 0.0027% 年 % 77 2012 0.0002 3.8081% 0.0072% 0.4260% 3.3821% 0.0070% 年 % 2013 0.0000 3.7249% 0.0049% 0.3549% 3.3700% 0.0049% 年 % 2014 0.0000 4.2869% 0.0027% 0.3549% 3.9320% 0.0027% 年 % 2015 年1月 1 日 2.9325% 0.0028% 0.2654% 0.0000 2.6671% 0.0028% -2015 % 年9月 30日 自 成 34.8434% 0.0059% 10.2993% 0.0028% 24.5441% 立 以 0.0031% 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6月9日。 注(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 比图: 7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 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货币市 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79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8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81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82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 83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 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 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日享 受收益分配。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 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 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 致。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85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对每月的收益接转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 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 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 n (r w / Sw )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365 Ri [ (1 )] 7 3.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最迟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8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87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88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8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应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epf.com.cn 披露。 (一) 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 基金合同及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其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 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1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92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净收益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93 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 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94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本基金处 于较低的风险水平,但本基金仍然面临着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各 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国债 及其它短期债券品种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 购买力风险 如果通货膨胀率持续上涨,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4) 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根据利率变动对收益产生的不同影响,可以将利率风险细分为: A. 价格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B. 机会成本风险:指因利率上升而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已经锁定的资金不 能利用该投资机会的风险; C. 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会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5) 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95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 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它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也会出现流动性风 险。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从而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整也可能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而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 交价格迅速变现,造成现金不足以应付基金赎回需求,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本基金产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因此会面临一些短期金融工具特有的风 险,例如在进行票据投资时,会面临票据的真假识别风险,延付或托收风险,票 据保管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 相对较高,而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风险 (1)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 操作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核实等指令,或者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 由于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行惯例或道 96 德标准,或法律法规对某些市场行为规定不明确,导致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 偿或信誉损失的风险。 (4)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两百人,或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9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 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 F. 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H.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I.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 利; J.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L.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业 务规则; M.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N.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00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H.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J.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 K.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L.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M.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101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X.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Y.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 财产; B. 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G.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B.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102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G.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I.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J.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K.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L.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M.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N.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P.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Q.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R.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S.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T.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U.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V.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I.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 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开事由 (1)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 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终止基金合同; 104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E.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 变更基金类别; G.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 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K.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 召集方式 (1)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105 (4)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 内容: (1)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06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 现场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 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 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 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2) 通讯方式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 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107 D.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 3 项(4)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 108 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 5 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 7.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109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2 次为限。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 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110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C.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D.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E. 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 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111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G.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光大保德信”字 样。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C.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D.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1 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 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条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12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C.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 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 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1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 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 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5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 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116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 常运行。 (4)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 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117 2.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 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 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 全。 (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118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 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 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119 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和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120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 册登记人负责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数据发送方式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信息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122 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季度末或年度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5)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123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交易明细 情况、设置对帐单寄送方式、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24 (三)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5 年 6 月 17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 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6 月 17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 2015 年 7 月 1 日 告 2015 年 7 月 2 日 关于调整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转换业务最低申请份额的公 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 2015 年 7 月 3 日 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5 日 众志成城 同舟共济 光大保德信自购 2000 万旗下基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网上直销进行基金 2015 年 7 月 14 日 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21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22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7 月 22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5 年 8 月 12 日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使用耀钱包账户进行 2015 年 8 月 12 日 基金交易可享费用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5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5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2015 年 8 月 27 日 限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8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 8 月 28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 2015 年 8 月 31 日 利 70 周年纪念日”假期前暂停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交易提示性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2015 年 8 月 31 日 限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2015 年 9 月 2 日 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7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 2015 年 9 月 24 日 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张弛)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经北证(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126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本基金备查文件 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