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益宝: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8-03-2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备案................................................................................................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82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86 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 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实信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 指《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并兼顾 部分权益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1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1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1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 1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四)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三)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四)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九)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二)、(三)、(四)、(五)、(八)、(十)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六)、(七)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六)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三)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四)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四)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2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2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2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2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2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2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2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3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3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新增基金份额级别,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二)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三)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四)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3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五)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3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一)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3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3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4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4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4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4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并兼顾 部分权益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 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短 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另外,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 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 内,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的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 管理,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低风险产品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并兼顾部分权益类资产,力争为投 4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确定基 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债券类属资产配 置,是指确定各债券类属资产(即普通债券、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比 例和品种的配置;第三个层次是指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宏观分析方法研究 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和关注各时期政策面的变化;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 分析方法研究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以此来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 策研究把握这些宏观因子对企业盈利、风险预测、通胀预测和利率汇率等重要金 融变量的影响,以此来判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则主 要通过对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及风险溢价水平分析,从市场自身规律 角度判断各类资产未来走势。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债券、股票及现金的资 金配置比例,考虑到宏观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每季度定期 对各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进行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动和政策变动时,本基金 将及时评估该事件对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以便相应对资产配置策略做出调整, 优化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普通债券配置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指标、货币政策指标等 金融变量的分析,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结构的研究,预测未来不同期限债券的利率 变化的方向、幅度和时间。 5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预期利率水平的变化,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利率水平上 升时,则降低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预期利率水平下降 时,则增加组合目标久期,以更多的分享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2)收益率分析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预期收益率曲线可能 发生的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当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及阶梯型策 略,以优化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的配置,使本基金未来获得较好的收 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可以分解为基准收益率和反映信用债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其中基准收益率主要由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资金结构决定,而信用利差则取决于 信用债所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变化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故我们分 别从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来预测信用 债的信用利差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 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 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信 用债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公司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 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 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 5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 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挖掘相对价值 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3、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是指赋予债券发行人或者购买债券的投资者的某种选择权的债券。 目前市场上附权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或者含赎回或回售 选择权的债券。 (1)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具有转股和回售权利的债券,是一种 兼具债性和股性的混合证券,具有抵御市场下跌风险,同时可分享股市上涨收益 的特点。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将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自身的股 性特征(平均溢价率、Delta 系数)、债性特征(到期收益率、底价溢价率)、流 动性等基本面要素,据此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 个券,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时公司债券和认购权证组合作为一个产品发 行,上市之后自动分离分别交易的债券品种。本基金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上市 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债券投资时主要利用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 数据,结合利率模型,计算此类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以此作为其估值依据,最 后选择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投资标的。 4、套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的同时,还会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 利机会,增加盈利,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5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 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 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2)息差套利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 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该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一般情况下,长期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存 在期限溢价,其利率水平相对短期回购要高,特别是当市场普遍预期未来货币市 场利率将会上升或者波动性增大的环境下,这时候,投资需求者为了提前锁定未 来融资风险,一般会增加长期限回购的融资需求并愿意支付较高溢价。在这种情 况下,长期限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的利差就会扩大,两者之间或存在一定的 套利空间。回购掉期套利策略就是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 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一般一级市场新股价格较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折 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 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平台研究新股公司的基本面,估计其合理价格,判断是否参 与其的一级市场申购。在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通过深 入的研究及与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充分交流和沟通,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区 间,参与申购,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并获取 一定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主要按照如下三步进行: (1)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平台,以其重点关注、长期跟踪并质 地优良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5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通过对基本股票池种股票价值和成长性的分析,筛选价值被低估且未 来成长潜力大的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3)对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动态监测,即使调整股票组合,以保证所投 资股票的质量。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 期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 部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 是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 和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 纳和整理,由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三)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 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四)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 上,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 化、久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五)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 后由交易部门实施; (六)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 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 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 提出建议。 5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5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5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 6、11、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 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 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 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若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 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5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6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6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6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6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6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6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八)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6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7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7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7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77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8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新增基金份额级别,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8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1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2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3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5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86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新增基金份额级别,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二)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三)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四)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五)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一)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八)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 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另外,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 月内,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对股票、债券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的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 6、11、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新增基金份额级别,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