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一)
2018-03-24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A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与相应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情 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09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1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111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4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5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163116 广发银行 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163117 上海银行 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 163119 中国农业银行 投资基金(LOF)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1030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28 中国工商银行 1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5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68 中国农业银行 31037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B 类) 310379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8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039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08 华夏银行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5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86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004007 广州农村商业 资基金 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004088 徽商银行 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改情况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估值、基金的投资 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符合《管理 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 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为不影响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即 自2018年3月31日起,上述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次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 上述修改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2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一:《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和释义 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义务,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前 言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基金合同》”)。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和释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前 言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和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释义 风险管理规定》 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申万深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申万 新增: 深成份额的申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 购与赎回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四、申购与赎回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的原则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申万 新增: 深成份额的申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购与赎回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六、申购与赎回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的数额限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3、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3、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金份额的申购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5 与赎回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与赎回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十、拒绝或暂停 集中度的情形时; 申购的情形及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处理方式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申万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深成份额的申 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1)、(2)、(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购与赎回十、拒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绝或暂停申购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的情形及处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方式 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上述第 (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 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六部分 申万 新增: 6 深成份额的申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购与赎回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十一、暂停赎回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 申万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深成份额的申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购与赎回十十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二、 巨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赎回的情形及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处理方式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2、巨额赎回的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 处理方式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下同)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7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一、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人简况 第十部分 基金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管人简况 第 十 五 部 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指成份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指成 基金的投资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 二、投资范围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五 部 分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8 五、投资限制 新增: ……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除上述第 2、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的从其规定。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深成份额发生大额 五、估值方法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七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七、暂停估值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情形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9 第二十三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露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五、暂停或延迟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信息披露的情 形 第二十三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 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六、公开披露的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基金信息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八)基金定期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包括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年度报告、基金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露 重大事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3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 基金信息 技术进行估值; (九)临时报告 10 附件二:《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言 前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 合同”或“《基金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11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例下限。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于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5、6、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公告。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公告。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上述 承担。 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13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占非现金基金资 的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 证、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机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4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6、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产净值的 5%; 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6、18、19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从其规定。 定。 第十四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5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16 附件三:《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一部分 前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第二部分释义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第七部分 申万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应在投资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应在投资者申购申 中小板份额的 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于基金财产,其余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于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高不超过 5%…… 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18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19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第十一部分 基 邮政编码:200021 邮政编码:200010 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第十六部分 基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资产的 90%; 20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进行调整。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3、4、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深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第十八部分 基 性。 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二十五部分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的信息披 金季度报告 告 露 …… …… 21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8、临时报告 无 (3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22 附件四:《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申万证券份额、证券 A 份额和证券 B 份额)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证券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申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证券份额的申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购与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 5、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4 发生上述第 1、2、4、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4、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 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25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及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法定代表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六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1)……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以内的政府债券。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26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第(2)、(8)、(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证券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露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27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28 附件五:《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一部分 前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环保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9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申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环保份额的申 5、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 5、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购与赎回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环保份额时收取。赎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环保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30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登暂停申购公告…… 告……当发生上述第 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1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第十一部分 基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第十六部分 基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金的投资 券。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3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第(2)、(8)、(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环保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第十八部分 基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金资产估值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33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3、……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第二十四部分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基金的信息披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34 附件六:《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一部分 前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 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军工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申万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5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申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军工份额的申 5、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5、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购与赎回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赎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36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登暂停申购公告…… 告……当发生上述第 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7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第十一部分 基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第十六部分 基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金的投资 债券。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38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第(2)、(8)、(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军工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第十八部分 基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金资产估值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39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3、……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第二十四部分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基金的信息披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40 附件七:《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电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1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的申购与 5、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 5、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赎回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赎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42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4、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4、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43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第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第十六部分 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金的投资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44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第(2)、(8)、(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定。 第十八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45 金资产估值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电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3、……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第二十四部分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基金的信息披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46 附件八:《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一、订立本基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合同的目的、依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据和原则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包括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47 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传媒份额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基金 新增: 份额的申购与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 赎回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三、申购与赎回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的原则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新增: 份额的申购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赎回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五、申购和赎回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的数量限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5、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5、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份额的申购与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传媒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传媒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赎回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六、申购和赎回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的价格、费用及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其用途 费。 第八部分 基金 新增: 份额的申购与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48 赎回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七、拒绝或暂停 中度的情形时。 申购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 发生上述第 1、2、4、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发生上述第 1、2、4、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份额的申购与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赎回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七、拒绝或暂停 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 申购的情形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理。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八部分 基金 新增: 份额的申购与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赎回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八、暂停赎回或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延缓支付赎回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款项的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9 份额的申购与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赎回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情形及处理方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式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 2、巨额赎回的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场外处理方式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赎回处理。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介上刊登公告。 50 第十一部分 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人简况 第十一部分 基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06 亿元 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管人简况 第十六部分 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金的投资 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二、投资范围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1 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组合限制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8)、(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52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新增: 金资产估值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传媒份额本基金发生 三、估值方法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 新增: 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六、暂停估值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情形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二十四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露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五、公开披露的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基金信息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七)基金定期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报告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四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露 重大事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 53 基金信息 技术进行估值; (八)临时报告 54 附件九:《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第一部分 前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申万医药份额、申万医药 A 份额和申万医药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无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医药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申万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55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的申购与 5、申万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5、申万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赎回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医药份额时收取。赎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医药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56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登暂停申购公告…… 告……当发生上述第 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57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第十一部分 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六部分 基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金的投资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58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8)、(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例的……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医药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第十八部分 基 性。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露 3、…… 3、…… 59 无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60 附件十:《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第一部分 前言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61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的申购与 5、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62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63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第九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合同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权利义务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第十四部分 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金的投资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64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0)、(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例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六部分 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资产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3、……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第二十部分 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金的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65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0、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66 附件十一:《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 言 前 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与义务,规范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 规范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 无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基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及权利义务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21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30 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21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30 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八部分 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的申购与赎 无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68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用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 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 25%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归基金财产。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 于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的申购申请: 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9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上述(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4)、(5)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4)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者的赎回申请: 申请: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70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金的投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在资产配置层面,本 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 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50-75%,债券 20 比例为:股票 50-75%,债券 20-40%,现金 5-10%,其中现金不包 -40%,现金 5-10%。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 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71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四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金的信息披露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72 附件十二:《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一、订立本基金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据和原则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一、订立本基金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合同的目的、依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据和原则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与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三、申购与赎回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的原则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与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五、申购和赎回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的数量限制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与赎回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六、申购和赎回 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的价格、费用及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 时。 申购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74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金份额的申购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与赎回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七、拒绝或暂停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申购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与赎回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八、暂停赎回或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 赎回申请。 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金份额的申购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与赎回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九、巨额赎回的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情形及处理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式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2、巨额赎回的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75 处理方式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动延期赎回处理。 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人简况 第七部分 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76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管人简况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 净值的 80%,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80%,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 二、投资范围 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 第 十 二 部 分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 …… (16)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删除。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新增: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77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三、估值方法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六、暂停估值的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情形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露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基金信息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四)基金定期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包括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78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露 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基金信息 行估值; (五)临时报告 第 十 八 部 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基金的信息披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露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七、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本信息 的情形 79 附件十三:《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 言 前 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 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80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1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上述(1)、(2)、(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 82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三十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 的 5%以上。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上,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 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 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83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三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84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85 附件十四:《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 言 前 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 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86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7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6)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88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三十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63353535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贰千捌佰陆拾伍亿零玖佰壹拾叁万零贰拾陆元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民币 第十一部分 基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 5%以上;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89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4、9、10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90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91 附件十五:《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合同的目的、依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据和原则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92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三)申购与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原则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五)申购和赎回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的金额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申购与赎回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 的价格、费用及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其用途 的手续费。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93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七)拒绝或暂停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申购的情形 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发生上述第 1、2、3、4、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申购与赎回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申购的情形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六、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八)暂停赎回或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延缓支付赎回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94 款项的情形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申购与赎回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九)巨额赎回的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情形及处理方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式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2.巨额赎回的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 理方式 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5 七、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 简况 七、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投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资 60-95%(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 60-95%(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 (三)投资范围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本基金以具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以具有综合竞争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 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 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其纳入投资范围。 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二、基金的投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资 …… …… (九) 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政府债券;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6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8)、(9)项外,因证券市场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 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 新增: 的估值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五)估值方法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十四、基金资产 新增: 的估值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七)暂停估值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的情形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 新增: 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97 (五)公开披露的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基金信息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7. 基 金 定 期 报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告,包括基金年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度报告、基金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金季度报告 十八、基金的信 新增: 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五)公开披露的 事项时; 基金信息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 8.临时报告 术进行估值; 98 附件十六:《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 前 言 前 言 言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特订立《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 “《基金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99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的申购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与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限。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高不超过 5%,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收取同 A 类。 过 5%,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收取同 A 类;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100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 (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3、4、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101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 ……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5%。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02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5、10、11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03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露 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04 附件十七:《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 言 前 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订立《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 同”或“《基金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5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限。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6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2)、(3)、(4)、(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107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存续期限:三十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 ……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08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5、10、11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之内……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第十三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09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10 附件十八:《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 言 前 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特订立《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或“《基金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111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于 7 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限。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112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2)、(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13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存续期限:三十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沪深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沪深 300 价值 300 价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114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价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价值指数 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 15%,现金或 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 值 5%。……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无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2、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15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16 附件十九:《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和释义 义务,规范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规范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前 言 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稳益宝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合同》)。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和释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前 言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和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释义 管理规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17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五)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与赎回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三、申购与赎回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原则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与赎回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五、申购和赎回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的数量限制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与赎回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六、申购费用和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 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不超过 5%。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118 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 第五部分 基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金份额的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与赎回 的情形时; 九、拒绝或暂停 (七)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申购的情形及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处理方式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 金份额的申购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六)项暂停申购情形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二)、(三)、(四)、(五)、(八)、 与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十)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七、拒绝或暂停 暂停申购公告。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六)、(七)项情形 申购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六)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五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与赎回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十、暂停赎回或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者延缓支付赎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19 第五部分 基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金份额的申购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与赎回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十一、巨额赎回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的情形及处理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方式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二)巨额赎回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的处理方式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 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120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人简况 第六部分 基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金合同当事人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管人简况 第 十 一 部 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 基金的投资 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二、投资范围 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其 业存款等。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一 部 分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六、投资限制 ……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21 净值的 5%;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6、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过基金资产的 20%。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新增: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除上述第 6、11、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五、估值方法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 十 三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七、暂停估值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情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122 露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五、公开披露的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金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六)基金定期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包括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年度报告、基金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第 十 七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露 事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基金信息 进行估值; (七)临时报告 123 附件二十:《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前言 前言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特订立《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或“《基金合同》”)。 无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124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五)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赎回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二)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三)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 5%。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12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七)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六)项暂停申购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二)、(三)、(四)、(五)、(八)、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十)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六)、(七)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六)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26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 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 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 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 127 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现金或到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5、……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金资产的 20%; 的 20%; 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6、11、13、14 项外,由于证券市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128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第十三部分 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129 进行估值; 130 附件二十一:《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131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 赎回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者,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132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登暂停申购公告。……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2)部分延期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133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 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 选成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行。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1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134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11)、(18)、(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35 第十八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36 附件二十二:《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一、订立本基金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合同的目的、依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据和原则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137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 与赎回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三、申购与赎回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原则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与赎回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五、申购和赎回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的数量限制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金份额的申购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与赎回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六、申购和赎回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的价格、费用及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其用途 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与赎回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138 七、拒绝或暂停 集中度的情形时。 申购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 发生上述第 1、2、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2、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金份额的申购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与赎回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七、拒绝或暂停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申购的情形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5、6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与赎回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八、暂停赎回或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延缓支付赎回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39 金份额的申购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与赎回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九、巨额赎回的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情形及处理方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式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 2、巨额赎回的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处理方式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140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 十 二 部 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 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二、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二 部 分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 …… (14)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4)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 制: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 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删除: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 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新增: (1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除上述第(11)、(18)、(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10、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三、估值方法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六、暂停估值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情形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142 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 露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五、公开披露的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基金信息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六)基金定期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露 等重大事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 基金信息 值技术进行估值; (七)临时报告 143 附件二十三:《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合同的目的、依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据和原则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一、订立本基金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合同的目的、依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据和原则 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144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与赎回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的原则 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与赎回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的数量限制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金份额的申购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与赎回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六、申购和赎回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其用途 金财产承担。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与赎回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七、拒绝或暂停 的情形时。 145 申购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金份额的申购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与赎回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的情形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 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与赎回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八、暂停赎回或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延缓支付赎回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与赎回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九、巨额赎回的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146 情形及处理方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式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2、巨额赎回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处理方式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 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而对于基金单个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 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 147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 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七部分 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金合同当事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住所:广州市黄浦区映日路 9 号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第 十 二 部 分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基金的投资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 二、投资范围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二 部 分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 ……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148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三、估值方法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六、暂停估值的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情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露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五、公开披露的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基金信息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六)基金定期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149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露 大事项时; 五、公开披露的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 基金信息 术进行估值; (七)临时报告 第 十 八 部 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基金的信息披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露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七、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本信息 的情形 150 附件二十四:《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51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 赎回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书中列示…… 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152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可以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 153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延 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而对于基金单个 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 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二部分 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 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154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申购款等;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第十四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金资产估值 无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 ……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155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 术进行估值;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