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沪深300价值指数: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5-05-18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A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五、投资限制” 中“(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 “五、投资限制”中“(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四、投资限制”中“(二)禁止行为”修订为: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5年5月18日起生效。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