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3次)
2011-09-26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A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沪 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 2009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9]119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8 月 31 日,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3 七、基金的投资 ............................................................................................. 43 八、基金财产 ................................................................................................. 55 九、基金资产估值.......................................................................................... 57 十、基金收益分配.......................................................................................... 6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四、风险揭示 ............................................................................................. 74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6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111 二十一、备查文件........................................................................................ 11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 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 5-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5-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5-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五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三十年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1957 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 年至 1984 年 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组织处,1992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1996 年至 2004 年 2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 2 月至今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平先生,董事,1963 年出生,经济师,法学硕士。1989 年至 1990 年在湖北省武汉 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任科员、副主任科员,1990 年底至 1993 年初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 办公厅任副市长秘书、主任科员。1993 年初至 1998 年初在交通银行总行秘书处、条 法处先后担任副行长秘书、行长秘书、党组秘书。1998 年起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 5-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2000 年 7 月任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2003 年 10 月起加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1982 年至 1983 年在湖南邵阳 学院物理系任教,1986 年至 1994 年在东南大学哲学系担任系副主任。1994 年至 2003 年底在泰阳证券公司任公司总裁。2004 年任万联证券总裁。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券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今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宫永宪一先生,董事,1960 年出生,日本籍。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任职,历任综合企划部副部长,经营企划部副部长,投资企划部副部长等职。 现担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执行董事并兼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1955 年出生,日本籍。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 冯根福先生,独立董事,1957 年出生,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1982 年至 2000 年在陕西财经学院工作,历任陕西财院学报主编、陕西财院工商学院院长。 2000 年 5 月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担任院长。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1956 年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1983 年至 1988 年在四川 外国语大学任教。1988 年至 1990 年在日本长崎县立大学任特聘讲师。1990 年至 1998 年在日本千叶大学先后担任特聘讲师,客座教授和早稻田大学非常勤讲师。1998 年 -2000 年在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中国事业部任部长兼法律顾问。2001 年至今在中南 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1984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人事部历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主任及副主任等职务;2001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在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历任副行长、副书记等职务;2009 年 1 月起退休。 李秀仑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 作,1979 年 3 月至 1993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卢湾和长宁支行历任会计、分理 5-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处主任、党委副书记、书记、行长等职务;1993 年 6 月至 2004 年 3 月在工行上海分 行历任总稽核、行长助理等职务;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任党委书记、理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12 月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任党委 书记、董事长;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市金融党委科学发展观活动任指导检查组二组 组长;2010 年 1 月起退休。 (2) 监事会成员 蒋元真先生,监事会主席,1953 年出生,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83 至 1985 年 在上海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任科员。1985 年底至 1987 年在上海市财税二分局任局 长助理。1987 至 1998 年在上海市税务局外税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8 年至 2000 年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历任计财部经理、襄理兼计财部经理。2000 年-2010 年在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中:2003 年-2010 年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董事长)2010 年中至今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正冈利之先生,监事,1957 年出生,日本籍。1982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历任资产运用部次长,公共资金运用部次长,受托 运用部部长,其中 2005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曾任职于三菱基金管理公司,2011 年 6 月起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投资企划部部长。 王厚谊先生,监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自 1978 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 年任职万国房地产开发公 司任办公室主任;1997 年任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薪酬部经理。 2004 年 1 月加盟本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代任总裁,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副总裁,1964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 年至 1990 年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 年至 1993 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 年至 2004 年 2 月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5-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肖贤先生,1969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 司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5) 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自 1999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3 年 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名申万菱信)筹备组。2004 年 2 月加盟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风险分析师、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监,2009 年 3 月起任风险管理总部 总监,2010 年 2 月起任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10 月起同时任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任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组 合投资经理代表。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所决策事项有投票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研究负责人、宏观及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组合投资 经理。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点,但不参与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 本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和风险管理总监和首席金融工程师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任何会议。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1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 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5-1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5-1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 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 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 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总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 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 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5-1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险控制制 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 本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本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 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 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公司 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 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 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3) 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 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 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 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关风险 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 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 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 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将检查、核查情况 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5-1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 等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 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 犯;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素养;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 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部门实 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 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 5-1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 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 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 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 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 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 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 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 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 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 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5-1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 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部,对公司内控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 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 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 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 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 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 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 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1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5-1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19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1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6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5-1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 年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第四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5-2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2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 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2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浦剑悦 李濮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5-2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5-2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陆红霞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传真:+86-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0)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5-2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姜聃 传真:(0755)82080406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1)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2)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010-66568116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5-2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gyzq.com.cn (2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5-2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95579.com (2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7)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2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5-3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5-3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张鸿 5-3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 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办理开 户、申购、赎回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已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8 月 7 月 28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5-3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5-3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0.8% 500 万(含)-1,000 万 0.2%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5-3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 =9,881.42 /1.068=9,252.2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 元, 则可得到 9,252.27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 1,000 元, 5-3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1.068=9,362,359.5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 9,362,359.55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5-3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3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5-3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5-4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5-4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 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4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 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 对沪深300价值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沪深300价值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沪深300价值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完全复制的被 动式投资管理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 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 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 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要采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尽可能贴近目标 指数的基金组合。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以提高投资效率, 5-4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 少交易费用、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五)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 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 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六)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 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经理 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投资价值金额、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 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组合管理策略 1、每日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每交易日(T 日)末了时,本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投资管理: (1)对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进行跟踪与分析,统计次交易日(T+1 日)生效的“成份股事件”: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公司行为(如:股本结构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 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权重的影响,并为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5-4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 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为基金仓位测算提供依据。 (4)组合权重分析 运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差异以及现金比例,找出将实际组 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清算、破产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 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5)按照确定的成份股调整方案,进行组合调整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本基金在每日的成份股权重调整过程中,将通过即 时跟踪已完成的调仓交易的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其余成份股调整方案,力求将日偏离度控 制在目标范围之内。 2、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 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成份股定期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并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 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组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每月末,基金经理团队将根据评估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月报, 月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1)对该月的投资操作、基金组合状况以及跟踪误差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出现较大跟踪偏 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5-4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现金控制情况; 3)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略; 4)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月报,对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5-4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 300 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价值指数增长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沪深 300 价值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基于沪深 300 指数研发的系列风格指数之一。沪深 300 风格指数包括沪深 300 价值指数、沪深 300 成长指数、沪深 300 相对价值指数、沪深 300 相对成长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对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进行精选,构建而成的 一系列风格特征明显的指数。 本基金采取沪深 300 风格指数中的沪深 300 价值指数作为跟踪标的。沪深 300 价值指数是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基于衡量价值特征的四个价值因子: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 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从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精选出最具价值特征的 100 只股 票构建的指数。 如果沪深 300 价值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 5-4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4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708,797,504.11 93.13 其中:股票 708,797,504.11 93.13 5-4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842,016.16 6.68 6 其他各项资产 1,463,576.26 0.19 7 合计 761,103,096.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85,923,776.78 11.31 C 制造业 137,003,905.42 18.04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3,289,226.85 0.43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693,107.86 0.62 C5 电子 1,251,592.02 0.16 C6 金属、非金属 50,263,144.54 6.62 C7 机械、设备、仪表 72,291,366.52 9.52 C8 医药、生物制品 5,215,467.63 0.6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9,665,575.83 2.59 E 建筑业 29,698,896.14 3.91 5-5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2,691,385.78 5.62 G 信息技术业 11,103,571.50 1.4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772,022.79 0.63 I 金融、保险业 338,323,148.24 44.55 J 房地产业 34,521,079.09 4.55 K 社会服务业 3,270,731.02 0.4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823,411.52 0.24 合计 708,797,504.11 93.3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835,766 40,342,424.82 5.31 2 600036 招商银行 3,084,725 40,163,119.50 5.29 3 600016 民生银行 5,634,388 32,285,043.24 4.25 4 601328 交通银行 5,637,165 31,229,894.10 4.11 5 600000 浦发银行 2,791,824 27,471,548.16 3.62 6 601166 兴业银行 1,883,440 25,388,771.20 3.34 7 601088 中国神华 822,725 24,796,931.50 3.27 8 600030 中信证券 1,736,644 22,715,303.52 2.99 9 000002 万 科A 2,414,526 20,402,744.70 2.69 10 600837 海通证券 2,052,008 18,509,112.16 2.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5-5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259.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88,891.50 4 应收利息 7,766.43 5 应收申购款 170,658.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3,576.26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业 绩 比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较 基 准 准收益率标 率① 率标准差 收 益 率 准差④ 5-5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② ③ 2010 年 2 月 11 日至 2010 年 -16.40% 1.52% -12.50% 1.56% -3.90% -0.04%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1.67% 1.17% 0.89% 1.18% 0.78% -0.01%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1 -15.00% 1.41% -11.72% 1.43% -3.28% -0.02% 年 6 月 30 日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 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 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巴黎沪深 30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2 月 1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5-5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2)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价值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沪深 300 价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达到 上述比例限制。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时,本基金已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5-5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5-5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5-5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5-5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5-5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5-6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6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5-6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在认购时收取 并由投资者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 100 万(含)~500 万 0.6% 500 万(含)~1000 万 0.2%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在申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按申购金 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0.8% 500 万(含)~1000 万 0.2%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3、赎回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5-6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 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6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6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本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5-6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7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7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5-7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5-7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指数投资相关风险、信用风 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 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 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 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 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 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 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 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 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5-7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场情绪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 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 成的风险。 (七)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 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 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5-7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八)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九)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7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变 更后的《基金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5-7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5-7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7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5-8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5-8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 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份额的投资者; 5-8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5-8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财 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5-8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8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8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8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5-8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5-8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5-9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9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5-9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变更后 的《基金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5-9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5-9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5-9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三十年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王菲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5-9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 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原则上将不低 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价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 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 5-9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3)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5-9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5-9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5-10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基金托管人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账面价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基金财产遭受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5-10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5-10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5-103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5-104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会计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5-105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5-106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5-107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存储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注册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3、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4、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线服务。 5、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享受费率优惠。基金间转 换服务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5-10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网站:www.swsmu.com 3、其他,如邮寄等 5-109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5-110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1 年 3 月 1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2011 年 3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2011 年 3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网上直销交易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3、2011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次更 新(摘要)。 4、2011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5、201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变更直销中心银行账户信息的公告。 6、201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1 年 4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名称、基金名称变更公告。 8、2011 年 4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参加“华夏银行盈基金 2011”网上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1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基金名称变更公告的内容更正公告。 10、2011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关于免去申万菱信沪 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11、2011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 告。 12、2011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3、2011 年 5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由姜国芳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5-111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011 年 5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1 年 5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16、2011 年 6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延续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直销交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1 年 6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2011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 公告。 18、2011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1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011 年 7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21、2011 年 7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个人网银、移动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2、2011 年 7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基金 2011 年第二季度报 告。 5-112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