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5-10-30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6月
12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25】2280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申
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
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
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与产品部
收件人:寇静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162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网络投票形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
行投票。
投票二维码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 8808588
(免长途话费)或+86 21 9622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
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3日,即2025年11月3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如委托人既进
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
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表决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
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400-880-8588)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
年12月9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三)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
12月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准确填写姓
名、预留手机号码及开户证件号码等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
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
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
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
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
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
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
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5、网络表决效力的认定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
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
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
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
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
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可能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一:《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此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资产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变更注册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及实际操作需要等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议案及《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对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进行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正式实施日期的相关安排等事项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名称
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
执照注册号)
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
栏 签章栏
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
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消费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
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作出授
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
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此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
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需经
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
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次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
(一)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地方政府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同时删除权证,明确本基金
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修改后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调整后的投资比
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
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
产的50%;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实际操作需要对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
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在组合构建上,本基金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
股,构建组合,同时根据行业与公司的变化、市场估值变化及流动性状况对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
行业分类。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含境内上市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目前具有
134个子行业。
按照狭义的消费范畴定义,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是指生产消费品的行业。
所谓消费品,亦称"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
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按消费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消费,即以商
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服装、医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另一类是劳务
消费,即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景点、酒店、旅游等行业。这些
生产消费品的行业,都是满足于个人的消费需求、比较纯粹的消费品行业,自然
归属于消费范畴,其在申万二级行业134个子行业中占据77个。
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数量及为投资者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本基金把
狭义的消费范畴扩展成泛消费范畴。由于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生产资料或原
材料的行业与消费的相关性最强,且增长具有一定同步性,因此,本基金除消费
品外,把直接受益于消费增长、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简称为“间接消费”)提
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也归属于消费范畴。例如饲料业(提供牲畜养殖所
需的食物)、化纤、纺织制造行业(服装业的上游,为服装业提供原材料)、电
网设备、其他电源设备、光伏设备等(主要为电力的生产与传送提供生产资料)。
因此,本基金把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中的134个子行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
为消费范畴行业,包括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业;另一类为非消费范畴行业,指除
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业外的所有行业。
另外,对于某些行业诸如航空运输、银行等,航空运输既提供个人客运与货
运,又给企业提供货运。银行既给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也给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这些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考虑到这些行业内的公司,
都具有同样的性质,而且在对企业与个人业务上的统计在年报中有时候并没有区
分。因此,对于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本基金也将其划
归为消费品行业,纳入消费范畴行业。
按照本基金对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在申万二级行业
分类中134个子行业中占据101个行业,具体为:医疗服务、个护用品、化妆品、
医疗美容、电力、燃气、航空机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服务、多元金融、国有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其他银行、证券、保险、一般零售、
专业连锁、互联网电商、旅游零售、酒店餐饮、教育、体育、本地生活服务、旅
游及景区、专业服务、农产品加工、渔业、种植业、养殖业、动物保健、汽车服
务、摩托车及其他、汽车零部件、乘用车、商用车、计算机设备、黑色家电、白
色家电、小家电、厨卫电器、照明设备、家电零部件、其他家电、食品加工、白
酒、非白酒、饮料乳品、调味发酵品、休闲食品、服装家纺、饰品、文娱用品、
家居用品、化学制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中药、通信服务、林业、农业综合、
饲料、化学纤维、化学原料、农化制品、化学制品、非金属材料、塑料、橡胶、
纺织制造、造纸、医疗器械、半导体、其他电子、元件、光学光电子、电子化学
品、消费电子、通信设备、水泥、玻璃玻纤、装修建材、房屋建设、装修装饰、
工程咨询服务、基础建设、专业工程、电机、电网设备、光伏设备、风电设备、
其他电源设备、电池、游戏、广告营销、影视院线、数字媒体、社交、出版、电
视广播。其他33个子行业为非消费范畴,具体为:煤炭开采、焦炭、油气开采、
油服工程、炼化及贸易、冶钢原料、普钢、特钢、工业金属、贵金属、能源金属、
小金属、金属新材料、通用设备、工程机械、自动化设备、轨交设备、专用设备、
航天装备、航空装备、地面兵装、航海装备、军工电子、包装印刷、环境治理、
环保设备、铁路公路、航运港口、物流、贸易、IT服务、软件开发、综合。
由于本基金是基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对
消费范畴行业进行的界定,因此,若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对行业或者行业内公司进
行了调整,本基金将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增加了子
行业,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本基金对消费范畴行业与非消费范畴行业的定
义对该子行业进行界定,以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依据。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是本基金投资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根据资产
组合的基本原理,股票类资产与债券类资产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两类资产未来的风
险和收益。预期股票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比大于债券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比,相应
增加股票类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察当前估值、未来增长、宏观经济政策等判断未来
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得到中长期的相对估值,再根据资金市值比等中短期指标
确定资产小幅调整比例,制定资产组合调整方案,模拟不同方案的风险收益,最
终得到合适的资产组合调整方案。
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并与债券收益率比较;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
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分三种情
况确定资产组合配置:1)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相对于债券收益率偏低,且公
司未来盈利增长高于一般水平,则调高股票资产配置;2)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相对于债券收益率偏高,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低于一般水平,则调低股票资产
配置;3)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基本与债券收益率相当,则根据预期公司未来
盈利增长水平,小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4、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后,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
确定调整方案;
5、模拟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最终确定调整方案。
(三)行业选择策略
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后,本基金依循“自上而下”的投资思路,通过
行业选择策略对具体行业进行筛选。本基金行业选择策略的核心是基于深度研究
的行业比较策略,通过对行业景气度的综合判断与行业估值水平的比较研究,甄
选出增长超过平均水平、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作为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标的行
业。在此基础上,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
置方案。
本基金的行业比较策略,与行业界定一样,都是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为基准。行业比较策略具体分成两个模块,行业景气
度研究模块和行业估值比较模块。在行业比较的过程中,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度
研究模块对行业的景气度进行研究,界定出各行业的景气度,从行业的景气度出
发寻找到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同时,通过行业估值比较模块对行业的估值
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甄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最后,综合行业景气度研
究与估值比较分析的结果,根据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方案。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
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若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消费范畴类行
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
以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的稳定性且与
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
超过20%。
(四)个股精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研究市场流动性趋势,判
断市场风险特征,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
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资源
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
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能
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
润(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主要
投资于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股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
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
比例。在具体策略上,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通
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
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期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期规避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
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
分析,由此形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
投资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力求取得较
高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
回时,通过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
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
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
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十一)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
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
定相应投资策略。”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限制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投资限制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
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
产的5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
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
收益率×20%”变更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
题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六)调整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条款
将“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调整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
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2、调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相关条款
删除以下条款:“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调整后条款如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A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以下 0.75%
30日(含)-180日以下 0.50%
180日(含)以上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
征、实际操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
本说明之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
表》。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型而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募
集,并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成立之日起,基金已顺利运作至今。
2、修订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申
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本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
本次变更注册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
项。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
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变更注册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
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变更注册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防范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如有必
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变更注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
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部分
前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依据和原则
范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合同”或“《基金合同》”)。 人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承担义务。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应的义务。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
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金没有风险。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人的最低收益。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除外。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规的规定为准。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险。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
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八、若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市场联动风险(港股市场
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
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
度相关性)、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业务
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等
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若投资可能面临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
风险和国债期货交割风险等特有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在投
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行权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时间价值风险
等特有风险。
十、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
人的违约或 交收违约、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
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进行
提前偿付而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
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十一、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第二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部分
释义 售管理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作管理办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 申万菱信消费
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证券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 招募说明书 《申
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及其更新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 请文件,及其更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银行监管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
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管理总局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售与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 机构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理非交易过户等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 其他组织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合格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
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之期间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
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务的申请日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间开始办理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基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间开始办理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市场
推广、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
费用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
过程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
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
性的金融工具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披露网站)等媒介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部分
基金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
的基 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 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
本情
况 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 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
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 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
行投资,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 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
方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 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 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 前提下,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
长期投资收益。 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
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 二、 发售对象 二、 发售对象
部分
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
份额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的发
售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结果为准。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部分
基金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部分
基金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份额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的申
购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赎回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站公示。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及时间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规
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告。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 易所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 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
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告。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
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 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规定;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或无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 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资人自行承担。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
认结果为准。 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 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 的有关条款处理。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处理。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募说明书》;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在规定媒介公告。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参见《招募说明书》;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告。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 算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形及处理方式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购申请: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汇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
交易,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投资人的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上述(1)、(2)、(3)、(4)、
(5)、(6)、(10)、(11)项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处理方式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
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算;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3)、(4)、(5)、(6)、(10) 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关公告中明确。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9)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款项: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基金
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4)款以外的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资产净值;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公告。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公告。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以支付。 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登暂停赎回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网站上公告。 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式 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
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 公告。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处理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及基金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管理人网站公告。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 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并提前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十四、转托管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
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值。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和经
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规则。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中确定。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 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部分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义务
当事
人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权利 括但不限于: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依法募集资金;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额持有人大会;
监督和处理;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赎回和登记事宜;
记事宜;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低期限;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大会的决定; 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大街55号 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5799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 传真:(010)66105798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联系人:郭明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万元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发[1983]146号)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括但不限于: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定的其他权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括但不限于: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理清算、交割事宜;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以上;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15)按照《基金法》、《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份额持有人大会;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追偿;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人大会的决定;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条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利包括但不限于: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大会;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额持有人大会;
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定的其他权利。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1) 遵守《基金合同》;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件;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的费用;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大会的决定;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
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八 一、 召开事由 一、 召开事由
部分
基金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份额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人大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会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除外); 率;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或策略;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持有人大会: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和销售服务费;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回费率;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率;
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及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的计票结果。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的方式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确定。
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进行表决。 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的方式视为有效: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公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
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备案。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
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议
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 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力。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 表决
六、 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效。 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金份额总数。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七、 计票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现场开会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力。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八、 生效与公告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会核准或者备案。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名等一同公告。
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
人均有约束力。 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
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不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部分
基金 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人、
基金 形 的情形
托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人的
更换 责终止: 人职责终止:
条件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程
序 其他情形。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的情形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 人职责终止:
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的更换程序 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生效;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媒介公告;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指定媒介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净值;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产中列支;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持有人提名;
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生效;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媒介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总值;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产中列支。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同时更换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部
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基金 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份额
的注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册登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记、清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发
等。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一、 投资目标 一、 投资目标
二部
分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
基金 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 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
的投
资 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 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
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 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
投资,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 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
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 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
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 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长 前提下,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
期投资收益。 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
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范围。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消费范畴行业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存 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托凭证资产的8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的0%—35%; 相关规定)。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
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0%—35%;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现金保证金后,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发掘为内核
的投资理念,强调安全边际,谨守
研究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稳健投
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三、 投资理念 增值。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发掘为内核的投
资理念,强调安全边际,谨守研究创造
价值的原则,坚持稳健投资,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十 四、 投资策略 四、 投资策略
二部
分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基金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
的投
资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级行业分类。申万二级行业分类,目前 申万二级行业分类。申万二级行业
具有134个子行业。 分类(含境内上市股票和港股通标
的股票),目前具有134个子行业。
(三)行业选择策略
(三)行业选择策略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 投资于消费范畴的基金,本基金将
于消费范畴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重点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
于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若 上市公司。若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
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消费范畴 显示,非消费范畴类行业的上市公
类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 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投资者
会,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
本基金可以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 以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机会纳
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 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的
的稳定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费 稳定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
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占基金股票 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占非现
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金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四)个股精选策略
(四)股票选择策略及组合构建流程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
在确定行业配置方案后,本基金将 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研究市场流动
在行业配置方案所确定的行业中,精选 性趋势,判断市场风险特征,将定
个股,构建组合。本基金的核心选股思 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对上市公司
维可以集中概括为:财务稳健是基础, 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优
安全边际是关键,核心价值是首选。在 质个股。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始终体现着上 1、定性分析
述核心选股思维,具体分成四个层次,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
详细阐述如下: 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
首先,通过对消费范畴的界定对公 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
司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所覆盖的所有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
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筛选,筛选出可供 限于:资源禀赋与资源储备增长潜
本基金投资的初始标的。按照本基金对 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
消费范畴的界定规则,研究员将在公司 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
股票池的基础上,把归属于消费范畴的 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
行业与公司筛选出来,作为消费增长基 结构、发展战略等。
金构建股票池的基础。 2、定量分析
在此基础上,利用财务评价系统,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对初始股票标的进行财务评价,只有财 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
务状况良好或财务好转的公司,才允许 标、营运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
进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A。财务评价 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
是实践安全边际的第一环。在财务评价 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中,基金管理人着重从四个能力的角度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
来进行评价,即,企业变现能力、营运 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能力、长期债务偿付能力、盈利能力。 等;
这四个方面基本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
质量有了一个较全面的反映。 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其次,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 C、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
池A中的股票,进行核心价值评估,把 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具有核心价值的股票甄选出来,构成股 等;
票备选池B。核心价值理论是实践安全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
边际的主要环节。核心价值是指在激烈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竞争中保障企业在竞争中持续胜出的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
特质。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个企业的 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
核心价值主要由垄断壁垒、品牌优势、 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
资源优势、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政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策优势、行业优势等因子构成。具有核 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EV/EBITDA)
心价值的公司,是本基金构建组合的首 等。
选标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然后,是最为重要的估值模块。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池A与备选 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股票池B中的股票进行综合估值,以确 市场,主要投资于符合上述选股标
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域。若股票的市场 准的股票。
价格处于低估或者处于股票估值区域
的下方,则该股票入选核心股票池,作
为构建股票组合的核心股票。在构建核
心股票池时,我们不仅仅从备选股票池
B中选择,也从备选股票池A中选择。其
原因在于备选股票池B中的股票,都是
具有一定核心价值的公司。在估值上,
这些公司可能会被市场高估,若其市场
价格高于公司投研人员的估值,将不能
作为本基金的构建组合的标的,毕竟,
好公司也必须要有好价格,才是实践安
全边际的关键。因此,具有核心价值且
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在某些时间段上
标的可能会不足够。所以,我们也会从
备选股票池A中选择财务稳健且具有估
值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作为核心价值
股的补充。因此,在核心股票池的构建
上,我们遵从两条路径原则:从备选股
票池A与B中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
进入核心股票池;在实际构建组合时,
把从备选股票池B中进入核心股票池的
具有核心价值的公司作为构建组合的
首选。
公司估值的逻辑是“价值决定价
格”。对上市公司估值方法通常分为两
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方法(如市盈率估
值法、市净率估值法、EV/EBITDA估值
法等);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方法(如股
利折现模型估值、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估值等)。这两种估值法,都纳入本
基金的估值体系。
最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配置
方案中各行业的配置权重及核心股票
池中所属各行业内公司的市值及流动
性状况,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在股
票的具体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将把在
核心股票池中具有核心价值的股票作
为首选,具有核心价值的公司具有持续
成长的潜质,也是本基金资产增长的源 (五)债券投资策略
泉。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
(五)债券投资策略 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 投资风险。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
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 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
险。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 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市场
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 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
据。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 提高可转债、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
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企业债与 比例。在具体策略上,本基金的债
金融债投资比例。在具体策略上,本基 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
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 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
券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 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
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段对 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
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
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 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期较多
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 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以期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在
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 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
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
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 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
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 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
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 分析,由此形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
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 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
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 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债、
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 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
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 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
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 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
高收益。 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力求取得
(六)权证投资策略 较高收益。
权证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主要利
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
目的。 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
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在基金
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回时,通过
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
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
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
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
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
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
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
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
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
进行投资。
(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
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
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
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
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
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
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
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
资。
(十一)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
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
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
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
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
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
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
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
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
定相应投资策略。
第十 五、 投资决策依据
二部
分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
基金 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投
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
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
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消费范畴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未来
走势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和当前市场价
格;
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
下做出投资决策。
股市变化趋势以及基于股票组
合风险监控下利用衍生工具的系统性
风险对冲。
六、 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流程基本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
策、构建备选股票池、构建核心股票池、
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
个步骤。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
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表所
示:
第十 七、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部
分 (一)禁止行为 (一)禁止行为
基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的投
资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外;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券;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行为。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限制: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二)投资组合限制 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
制: 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债券资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
3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股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
金资产净值的40%;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限制;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现金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收申购款等;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10、11项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
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
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
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
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
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 八、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二部
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基金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的投
资 指数(全价)收益率×20% *70%+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
沪深300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
公司编制并发布,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
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中证800指数
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股票组成样本股,以反映沪深A股消
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 费主题类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现。
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 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从
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 港股通范围内选取50只大消费领域
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 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
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 映港股通范围内大消费主题上市公
合实际。 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 限公司编制,是由在沪深证券交易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个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 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较基准。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
会。 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九、风险收益特征 金,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 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将表现为中高风险中高 金。本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收益。 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三部
分 其构成主要有: 其构成主要有:
基金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的财
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立。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不得被处分。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得相互抵消。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 一、估值目的
四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
基金 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资产
估值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
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日。 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固定收益
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品种、衍生品种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债。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四、估值程序 三、估值原则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关规定。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行。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
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五、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四部
分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
基金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资产
估值 值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债、中央银行债、地方政府债、政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企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投资品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种。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益品种的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价,确定公允价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品种的估值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估值。 约定;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分如下情况处理: 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价)估值;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定公允价值。 化以及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价格的重大事件,实行全价交易的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值。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确定公允价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品种的估值
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人另行协商约定。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定。
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外予以公布。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发行价格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已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
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
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进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
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
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第十 五、估值程序
四部
分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基金 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
资产
估值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
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四部
分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基金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资产
估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下约定处理:
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1、估值错误类型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照以下约定处理: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1、差错类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承担赔偿责任。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
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照下述规定执行。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差错处理原则 到更正。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责。
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责。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 形的方式。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序如下: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进行确认。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的方法如下: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 大。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用和遭受的损失。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理差错。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3、差错处理程序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定差错的责任方;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进行赔偿:
估;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赔偿损失;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业时;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造成的影响。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部
分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基金
费用 的信息披露费用;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
与税
收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本基金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
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 除。
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付日期顺延。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3、销售服务费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
四、费用调整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基金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五、基金税收
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站上公告。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五、基金税收 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执行。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第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六部
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基金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的收
益与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分配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告与实施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在指定媒介公告。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务规则》执行。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七部
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基金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且符合
的会
计与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审计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行审计。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公告。 告。
第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八部
分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信
息披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师事务所审计。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事务所审计。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风险。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七)临时报告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2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件: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行估值; 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国证监会。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议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
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
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文件
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十)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报刊上。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部
分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基金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合同
的变 过,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更、 规定的除外:
终止
与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金财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产的
清算 率;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或策略;
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证监会备案: 告: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回费率; 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务关系发生变化;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生效后方可执行,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应自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应当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要的工作人员。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管基金;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配。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四、 清算费用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中支付。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于法定最低期限。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达成决议。
第二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十部
分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违约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责任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十二
部分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基金 系的法律文件。 件。
合同
的效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力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 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正本为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