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优势: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9-2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swsmu.com)发布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竞争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
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1004 室
联系人:钟晨
电话: 021-23261146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 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即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
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万菱信基
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万菱信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1004 室
联系人:钟晨
电话: 021-23261146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构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弃权表决票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
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
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中心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会务常设联系人:赵兵、钟晨
联系电话:021-23261131,021-23261146
网址:www.swsmu.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公证员:林奇
电话: 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九、重要提示
1、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予
以关注;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获表决通过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咨询;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申万菱
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形式发生变更或本人/本单
位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2018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
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终止合同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
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规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终止基金合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为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方案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
依据。
(二)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
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二)预防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终止
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如果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方案
的议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