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巴优势: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8-03-24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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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三十年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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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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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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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
(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
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以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
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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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
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
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c)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 7、8、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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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
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进行银行存款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慎重选择存款银行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存单对存款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因存款银行违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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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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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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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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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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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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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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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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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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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的该等故意或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向基金托管人指出,基金托管
人应与基金管理人一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
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后应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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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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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或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或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席位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或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
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4:00 时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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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
券帐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帐簿中的记录一致。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
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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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促使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履行上述事宜。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
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应除与投资指令相同
外,指令的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
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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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
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归销售机构部分)于 T+3 日上午 11 点前
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
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
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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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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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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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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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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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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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表和定期报告的复核。月度报表在收到
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复核完毕,季度报告在收到以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复核完毕,
半年度报告在收到以后 15 个工作日以内复核完毕,年度报告在收到以后 15 个
工作日以内复核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
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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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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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
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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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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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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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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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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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资料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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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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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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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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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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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
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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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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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券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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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
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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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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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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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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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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