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六次)
2016-08-1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第十六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 2008 年 04 月 18 日证监基金字【2008】569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4 日,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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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7
七、基金的投资 .................................................... 57
八、基金财产 ...................................................... 72
九、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基金收益分配 .................................................. 7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5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四、风险揭示 .................................................... 92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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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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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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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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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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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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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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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
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上海申银证券
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先后任职
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南京东南大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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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副教授,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科
长、次长、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
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COIN)
创始人兼 CEO。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崎
县立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
2001 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学信托与信
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
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
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师、
项目经理、团队经理,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总监、执行董事,
高盛集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业务总
监、高级业务总监、负责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申万宏源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杉崎干雄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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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
财产企划部副部长。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现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
核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代总经理)。
王伟先生,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法学硕士。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经济学学士。2004 年开始从事证券相关工作,曾先后任职于浙江中都控
股集团、任职于中信金通证券研究所,2009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
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鹏先生,2009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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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
总监、研究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投资管
理总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监、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委
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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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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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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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
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
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
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和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
对本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本公司所
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
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
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
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
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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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
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
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
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
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
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
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 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
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
事项,定期向总经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
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
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
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
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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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
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
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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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
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
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
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
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
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
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
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
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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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
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
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
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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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
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
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
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
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
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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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
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
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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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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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申浩波 李濮君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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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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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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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李晨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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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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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www.gf.com.cn
(1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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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唐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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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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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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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390669.8839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邮编:200040
(3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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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gzs.com.cn
(3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3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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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35)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6)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7)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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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9)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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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4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42)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43)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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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hzq.com
(4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4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网址:www.zts.com.cn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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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8)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9)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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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8.jrj.com.cn
(5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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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5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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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5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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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60)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2)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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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3)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6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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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6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8)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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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70)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www.dtfunds.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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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陈玲、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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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7 月 4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
告。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
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
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swsmu.com)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
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份额已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8 月 7 月 28 日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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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
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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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
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0.6%
100 万(含)-500 万 1.0% 0.2%
500 万(含)-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500 元/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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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2 年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0.0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
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
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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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150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10,150 - 10,000 = 15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1.00 = 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 元,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1.00 = 9,999,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0 = 10,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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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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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办理。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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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
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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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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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转托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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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系统的宏观分析、行业(板块)比较分析和公司的基本面与竞争优势的
综合比较分析,主要投资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高成长性和合理估值的行业板块和上市公
司股票,为投资者获得短中期局部最优收益和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通过采
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
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
不低于 5%。本基金以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系统的宏观分析、行业(板块)比较分析和公司的基本面与竞争优势的综合比
较分析,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产业链扩张与延伸背景下优势行业和优势上市公司的
真正内在价值,投资于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估值的行业板块和上市公
司股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成果,为投资者获得短中期局部最优收益和较稳定的
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1)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体现为国民经济持续
稳定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转变;(2)在中
国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大环境下,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将表现出各行业或产业的相对优势
会交替轮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产业链的扩张、延伸和持续发展将对处于产
业链上、中或下游不同位置的企业有较大不同的影响;(3)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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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方面:即上游企业的资源占有优势,中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率优势,下
游企业的市场占有优势,以及支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技术优势和
企业的综合治理与运营管理优势;(4)投资优势行业和优势行业中的综合优势强的
企业能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持续成长和增长转型下的成果,根据经济周期变化动态
地调整行业的投资权重,以适时地提高投资于优势行业和具有综合竞争优势企业的
投资比例能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
行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及行业投资比例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
股。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给条件等数据信息,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进
行一级资产配置,适时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组合投资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行业(或产业)优势比较以
及行业配置;(2)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以及初选股票池中按行业(或板块)的五
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分析。
本基金的行业优势比较以及行业配置采用自主开发的“主动行业矩阵选择模型”
(Active Industry Matrix, AIM)进行行业选择与配置,从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到行业之
间的比较,最后确认行业间资产配置权重。
主动行业矩阵选择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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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系统,通过价值分析和实地调研,以主营
业务收入增幅、净利润增幅、净资产收益率 RO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每股
经营现金流、市盈率 PE、市净率 PB、 股息率 PD、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等指标筛选的
内在价值、相对价值,选择有高成长性又具备适当合理价值性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系统包括上游企业的资源占有优势,中游企业的生
产成本和生产效率优势,下游企业的市场占有优势,以及支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自主
创新能力与技术优势和企业的综合治理与运营管理优势这五个部分。
在‘五大竞争优势评估体系’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各行业板块在产业链位置
和特点的不同对上市企业做出分类,对其在资源占有、成本与生产效率以及市场占有三
方面的优势评价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之后兼顾技术创新和综合治理方面的指标对企业
的竞争优势进行全面的评价。
考虑到判断和评价企业在上述五大方面的竞争优势既要用到客观量化指标也需分析
师根据其通过公司调研等途径掌握的信息而做出的主观判断,为了尽可能使此项综合评
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对“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在 5 大方面的具体体现进行更
进一步的细分。请参见下表。
表: 五大竞争优势指标细分因素表
竞争优势 细分指标
一、资源占有优势 1、行业地位,2、资源储备量,3、收益率水平,4、产业链延伸程度,
5、资源价格变动趋势
二、生产成本与效 1、基本价值,2、生产能力利用效率,3、全要素生产能力,4、运营
率优势 杠杆,5、设备折旧率,6、劳动力生产效率
三、市场需求与占 1、需求总量,2、产品需求弹性,3、市场占有率,4、市场定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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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优势 品牌价值,6、销售渠道与网络规模
四、自主创新与核 1、技术创新资源,2、创新产出能力,3、技术创新环境,4、核心技
心技术优势 术专利,5、技术转化能力,6、技术壁垒
五、综合治理优势 1、企业股本结构,2、企业组织结构,3、信息披露,4、财务稳健
通过基本面筛选再进入“五大竞争优势评估体系”的评分后,按得分从高至低
排序,取相对排名前一定比例并且得分(绝对值)不低于一定分值的股票进入备选
股票池。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在进入股票组合之前进行技术分析,主要考察:股票的
流动性、股价变动相对大盘的表现以及当前股票价格是否被高或低估。通过技术分
析后筛选出本基金的投资备选股票池,基金经理从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基本面与市场因素相结合的权证投资策略,对权证正股、
权证折/溢价率、以及创设存量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严密监控权证的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行权风险等各项风险指标。以实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
化股票资产配置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本基金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以及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将使
用利率预期策略对债券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使用利率免疫策略以应对利率变动风
险,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个券的选择;对企业债的投资注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
用风险的分析。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选择过程分四个层次:
(1)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大类资产配置是关键,主要决定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包括各
种存款)和现金管理类(如逆回购)的投资比例。
(2)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二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二级资产配置,就目前市场情况下为:在银行间市场与交
易所市场及其它类属券种的投资比例分配、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债券的比例确定;配置时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表
现、证券市场的状况、资金状况(比如申购和赎回)。
(3) 个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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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的选择基于:(1)个券的收益性,这由个券的票面利率、当期和到期收益率表现
来确定;(2)流动性,市场差异和各个券的独有特点也会对流动性产生影响;(3)信用风险,
度量和评估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4)市场资金状况;(5)非市
场因素的影响。
(4) 组合管理
组合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时,对不含权债券采用久期管理技术,对含权类债券采用 VaR
管理技术;基于给定组合的综合 VaR 或久期,从上面三步所确定的备选固定收益证券池
中选择个券进行匹配。
(五)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经济产业链的发展趋势及行业(或产业)的处境;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及其综合竞争优势的变化趋势(即五大竞争优势比较);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
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等七个步骤。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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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称 主 要 内 容 负责人/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
投资总监提交的股票市场变化预期(季度、半
投资决策委员
1 年度或年度)、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 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决策
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监
组织执行。
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及金融工程师
的研究结果和建议,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
提示的资产配置方案,拟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
2 投资总监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负责贯彻执行已经形 投资总监
成决议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行业优势比较分
析和行业资产配置,同时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
决定资产配置的调整。
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据)的分析进行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与价值性分析,建立初选股
票池,再通过上市公司‘五大竞争优势’的综
构建备选股票 合评估后得到备选股票池。分析师负责‘五大 分析师
3
池 竞争优势’的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评价,金融工 金融工程师
程师负责定性指标的量化和模型选股系统的运
行,与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讨论后确认备选股
票池。
分析师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
究工作。股票分析师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
行深入的跟踪研究,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
进一步跟踪研
4 模型及撰写投资报告等;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宏 分析师
究个股
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
益证券的投资报告。根据投资报告经投资会议
讨论后形成具体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一级资产配置和 基金经理
5 建立投资组合 行业配置方案和投资会议形成的具体投资方案 金融工程师
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 分析师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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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需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
要求,并综合考虑流动性等风险管理的要求与
限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执
风险管理委员会
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风险评
6 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
估结果建议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以达到兼顾
风险管理部
投资报酬及承受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基金经理与分析师根据系统的公司调研、产业
分析及宏观政策分析和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的 基金经理
7 信息反馈 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合 分析师
的及时调整,并向投资总监提交一级资产配置 风险管理部
和行业配置的调整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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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股票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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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沪深 300 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
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
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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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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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217,996.48 53.44
其中:股票 29,217,996.48 53.4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68,242.43 20.25
7 其他资产 14,384,074.87 26.31
8 合计 54,670,313.78 100.00
注:本基金未开通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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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999,222.00 1.85
B 采矿业 1,003,128.07 1.85
C 制造业 24,971,726.41 46.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920.00 0.0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72,000.00 1.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1,640.00 1.3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9,360.00 1.48
S 综合 - -
合计 29,217,996.48 53.9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582 好想你 71,000.00 2,805,920.00 5.18
2 603338 浙江鼎力 45,000.00 2,074,500.00 3.83
3 002355 兴民钢圈 93,900.00 1,980,351.00 3.66
4 000418 小天鹅A 56,800.00 1,852,816.00 3.42
5 600519 贵州茅台 5,900.00 1,722,328.00 3.18
6 601012 隆基股份 122,400.00 1,597,320.00 2.95
7 002035 华帝股份 58,700.00 1,436,976.00 2.65
8 600651 飞乐音响 107,611.00 1,362,355.26 2.52
9 601689 拓普集团 41,000.00 1,350,950.00 2.50
10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0.00 1,186,000.00 2.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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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055.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89.27
5 应收申购款 14,311,429.84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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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384,074.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值(元) 例(%) 明
1 002355 兴民钢圈 1,980,351.00 3.66 重大事项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 基 金 份 业绩比较 业 绩 比 ①-③ ②-④
额净值 额 净 值 基准收益 较 基 准
增长率 增 长 率 率③ 收 益 率
① 标 准 差 标 准 差
② ④
2008 年 7 月 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0.68% 0.45% -26.79% 2.39% 27.47% -1.94%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度 70.51% 1.83% 73.63% 1.64% -3.12% 0.19%
2010 年度 3.70% 1.65% -9.20% 1.26% 12.9% 0.39%
2011 年度 -26.84% 1.43% -19.61% 1.04% -7.23% 0.39%
2012 年度 10.05% 1.57% 7.02% 1.02% 3.03% 0.55%
2013 年度 9.89% 1.84% -5.63% 1.12% 15.52% 0.72%
2014 年度 30.84% 1.44% 41.57% 0.97% -10.73% 0.47%
2015 年度 26.17% 2.87% 6.51% 1.99% 19.66% 0.8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2.38% -12.36% 1.48% -7.59% 0.90%
2016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108.14% 1.84% 23.84% 1.44% 84.3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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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
较。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8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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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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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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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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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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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
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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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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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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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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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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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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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在认
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0.8%
500 万(含)-1,000 万 0.3%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
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 1.5%,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0.6%
100 万(含)-500 万 1.0% 0.2%
500 万(含)-1000 万 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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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500 元/笔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 0.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2 年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
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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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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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
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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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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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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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代
销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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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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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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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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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
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
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
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
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
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
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
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
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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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
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
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
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
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
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
响。
(八)其他风险
1、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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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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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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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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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依法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
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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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价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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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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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c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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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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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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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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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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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召集人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召集人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b.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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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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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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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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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可以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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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督计票人员。
8、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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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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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30 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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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
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
产不低于 5%。本基金以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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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进行银行存
款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
控制,慎重选择存款银行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存单对存款合同履约情
况进行监督。因存款银行违约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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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1、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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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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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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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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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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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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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MAIL、短信、
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指定期间的纸
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公司将
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微信(SW_SMU)、申万
菱信申级宝(SW_SMUZX)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
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申万菱信申级宝(SW_SMUZX)
4、其他:如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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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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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4 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2016 年 1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触发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2016 年 1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新增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6 年 1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4、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新增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2016 年 1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6、2016 年 2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五次更新);
7、2016 年 3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新增大泰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6 年 3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新增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0、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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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6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申万菱信竞争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2、2016 年 5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6 年 5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新增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及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6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直销
柜台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6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6 年 6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7、2016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6 年 7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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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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