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宝: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
2018-03-21
申万菱信收益宝(A级)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或转让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 8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10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会议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数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11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 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代表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选举 的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时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13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计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 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会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收益参与下一工作日收益分配,每月集 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 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余额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本基金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每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 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B 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17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8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债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19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管 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7)、(17)项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21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计价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2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365 7 Ri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7 -1}×100%;其 i 1 10000 中,Ri 为最近第 i 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23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25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其 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