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增强:关于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08-03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A
关于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19 年 8 月 8 日 起对本公司旗下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费率优惠活动延续适用。A 类和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310318)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0.48% 100 万(含)-300 万 0.80%0.16% 300 万(含)‐500 万 0.50%0.05%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400 元/笔 (2)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6 个月以下 0.50% 6 个月(含)‐‐1 年以下 0.25% 1 年(含)以上 0.00% 注:月按 30 日计算,年按 365 日计算。 (3)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7804) (1)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我司届时将发布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请参见附件 附件 1: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2: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 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 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 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录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3 日 附件 1: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 分 释义 无 4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 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 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规则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规则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附件 2: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三、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七、交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25%;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5%;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十一、基 金费用 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刊 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