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强债: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3-13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C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1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和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协议。 (四)订立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3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 融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债券、企业(公司)债、金融债、次级债、可分离 性债券、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等固定收益品种和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流通受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 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5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7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8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9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10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 “指令发送人 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 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 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11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 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 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 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 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 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 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 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 12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 送交基金托管人。 13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 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 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 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 1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要 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 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 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 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15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资金 交收时间为:申购款 T+2 日,赎回款 T+2 日,基金转换转入和转出款 T+2 日,基金分红款T +2 日。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 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 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16:00 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16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17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18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19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 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 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 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 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 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 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 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 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 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20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 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 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 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21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进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 用),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 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22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0.2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 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23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四)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 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 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 基金财产中列支。 2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 予补偿。 25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 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26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保管基金财产,并 收取相应的托管费。原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7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28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9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 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 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 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 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 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1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 32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