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增强收益:关于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A 类/C 类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7 天以下 1.50%
7 天(含)~365 天 0.10%
365 天(含)~730 天 0.05%
730 天(含)以上 0.0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一)订立《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一)订立《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义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份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额的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与转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换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实际执行的赎回费 定的比例下限。实际执行的赎回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认定的其他情形。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3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 形时;
以公告。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无 影响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同当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事人 号中银大厦 42 F 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及其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法定代表人:万众
权利 总经理:高清海 总经理:葛航
义务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
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 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4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准的其他业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十四、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 …… ……
的投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
资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于基金资产 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第(2)、(11)、(12)项外,由
其规定。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资产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估值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二十、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6
基金 3、…… 3、……
的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息披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露 无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协议当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事人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法定代表人:万众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 拾壹元整
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7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 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
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务。 2018 年 8 月 20 日)。
二、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依据
托管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议的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据、目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解释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增强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增强收
订立。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
立。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托管人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管理人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的业务 以下方面: 以下方面:
监督、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8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
下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
致的风险或损失。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