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现代服务业:关于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关于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 旗下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现代 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 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1 年 0.50% 1 年(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部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前言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第二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部分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释义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部分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份额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的申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购与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费。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除此以 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3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取 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第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部分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基金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万众 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人及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权利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 万元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 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固 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固定收益 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部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为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分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投资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为 金的 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投资于 投资 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4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3)、(13)、(18)、(19)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第十 它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四部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分基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资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产估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分基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金的 度报告 度报告 信息 …… …… 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5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七)临时报告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无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6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法定代表人:万众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 传真: 021-20899060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传真: 021-20899008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一、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0 基金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万元 托管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协议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当事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人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受 托 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 管理 服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务……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账 户 管理 服 务……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二、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托管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协议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的依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据、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和原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则 容与格式》、《泰信现代服务业混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7 规定。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 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于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 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 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三、 80%。 投资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公司的 基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托管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人对 循以下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基金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管理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循以下投资限制: 人的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业务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监督 的 20%;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和核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查 g.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8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期限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的投资;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2)的第 f、i、m、n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基金 它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资产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净值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计算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和会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计核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算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十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一、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基金 理人。 理人。 费用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人。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