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现代: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5-08-07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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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60
联系人:李其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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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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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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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各类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投资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现代服务业股票库
清单,并在每次更新清单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提供给托管人。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其中投资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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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c.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l.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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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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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
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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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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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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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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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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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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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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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
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
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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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当有效
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
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变更
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在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情形,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5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
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
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各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其确定的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
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
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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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
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
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
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
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
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
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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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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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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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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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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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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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
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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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
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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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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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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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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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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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合同指引中将该部分分成公告和交接两部分,我行原版本中也分成了两个版本,
但协议更为详尽合为一个部分)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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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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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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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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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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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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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
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
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
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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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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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
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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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
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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