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中证200:泰信中证2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3-13
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4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0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5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6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66
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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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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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并 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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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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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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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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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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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
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追踪。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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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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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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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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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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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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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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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
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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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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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及(8)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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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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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
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
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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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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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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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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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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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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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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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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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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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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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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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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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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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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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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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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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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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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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
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为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而指数化投资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而获取市场的长期平均回报。
中证 2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并兼具成长性和流动性。本基金以复制
和跟踪中证 200 指数为原则,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化投资策略,为投资者提
供一个低成本的投资工具,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中长期收益。
(四)中证 200 指数及其编制方法
1、指数简介
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构建了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大中小盘
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 为市场提供丰富的分析工具和业绩基准,为指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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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品和其他指数的研究开发奠定基础。
其 中 , 反 映 中 盘 特 征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中 盘 200 指 数 ( CSI Midcap 200
index),简称中证200(CSI 200),上海行情代码为 000904,深圳行情代码
为 399904。指数基期为 2004 年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
2、指数编制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非中证 100 指数样本股的 200 家公司股票构成中
证 200 指数样本股。其选样空间为:
(1)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的日均 A 股总
市值在全部沪深 A 股中排在前 30 位;
(2)非 ST、*ST、非暂停上市股票;
(3)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
问题;
(4)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5)剔除其它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中证 200 指数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
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当沪深 300、中证 100、中证
500 指数调整样本股时,中证200 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和跟踪中证 200 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6 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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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采用两层次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资产
与固定收益及现金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再按照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的权重确定个
股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
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
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
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
以适当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
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
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
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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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
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中证 200 指数委员会每隔半年召开审核会议,使用过去 12 个月的数据,
根据指数编制方法,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本基金将
根据基准指数的调整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
行调整。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
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2)临时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
基金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C.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
产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D.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跟踪标的指数。
E.如果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
况,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
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综合考虑基准指数成份股和替代股票主营业务的相似性、
规模相似性以及历史收益率的相关性。
F.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
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综合运用利率预测模型和收益率曲线模型等工
具,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主要选取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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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指数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
现金流预测、现金持有比例管理以及现金资产收益管理。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进行研 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来估计权证价值,主
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中证 200 指数,且本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之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
×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
和跟踪误差的风险。由于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在投资管理上将最大限度地分散掉非系
统性风险。对于跟踪误差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在限定范围内。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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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2)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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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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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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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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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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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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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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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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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开户费用;
8、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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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
式。指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
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
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
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
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需要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率或费率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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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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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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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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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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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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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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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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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以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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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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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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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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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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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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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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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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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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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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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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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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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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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72
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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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
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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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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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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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开户费用;
(8)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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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
式。指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
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
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
下:
H=E×I÷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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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
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
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需要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率或费率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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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手段,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②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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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⑤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⑥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⑦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⑥、⑧、⑨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财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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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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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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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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