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周期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
2016-09-20
泰信周期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739 号)和 2010 年 12 月 24 日《关于同意泰信周期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10]791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2 月 9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
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9 日。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1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49
八、基金的投资 .................................................................... 58
九、基金的业绩.....................................................................48
十、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3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9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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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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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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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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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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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斌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
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
南三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
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2016年7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111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16年8月9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
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400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
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共18只开放式基金及泰信乐利5
号、泰信鲁信1号、泰信磐晟稳健1号、泰信磐晟定增1号、泰信价值1号、泰信添盈债券分级1
号、泰信中行新时代6号、泰信财达添利一号、泰信-合信1号、泰信融昇1号保本、泰信融昇2
号保本、泰信财达添利二号、泰信融昇3号保本、泰信融昇4号保本、泰信融嘉1号保本、泰信融
嘉2号保本、泰信中融景诚景旭一期、泰信洛肯1号、泰信洛肯2号、泰信合信3号、泰信易享一
号、泰信添盈债券分级2号共22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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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拟任),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徐宏强,副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项目经理,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科长,江苏省国际集
团综合计划部科长、副总经理,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国信集团发展规划部副
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青岛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校长助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青岛国信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
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
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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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
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项目经理、部门
主管,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行业务负责人,淡马锡
投资控股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
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董事
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
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
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
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 年 1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董山青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务经理;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泰信鑫选混合基金经理。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
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
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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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理(拟任),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
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经历
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经历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
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工商管理硕士,2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
金交易员、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
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起担任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
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担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刘兴旺 2011 年 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5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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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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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
恪宁诚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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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
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
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
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
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
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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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
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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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
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
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
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
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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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
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
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
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
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
责。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5.54 万亿元
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
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
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
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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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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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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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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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网
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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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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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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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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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会
持续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后续若有更
新,请以公示信息为准。
(2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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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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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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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全国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第 26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第 27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qlzq.com.cn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第 28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第 29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第 30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第 31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第 32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第 33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1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第 34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网址:licaike.hexun.com
(5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 35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第 36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第 37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第 38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7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第 39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第 40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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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9 日正式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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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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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8%
100 万(含)-300 万 0.5%
300 万(含)-500 万 0.3%
500 万(含)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1%
1 年(含1年)- 2 年 0.0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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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
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20=10,620 元
赎回费用=10,620×0.1%=10.62 元
净赎回金额=10,620-10.62=10,609.3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6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9.38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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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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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3、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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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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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截至2016年8月9日,泰信周期回报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开通可转换业务情况:
1、 直销渠道:
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E 类 002235)、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
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C 类 002583)、泰信现代服务业
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
放期,详情请见相关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C 类 00258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在内的基金,直销客户均可申
请办理转换业务。
2、销售渠道:银行渠道
(1)光大银行
对于光大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
码:A 类 290012)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中信银行
对于中信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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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交通银行
对于交通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中国银行
对于中国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5)金华银行
对于金华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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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代销渠道:证券公司
(1)上海证券
对于上海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类290001、B类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
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类290007、C类291007)泰信发展主题
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290010)、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类290012)、泰信国策驱动
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类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中信建投证券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
币(代码:A类290001、B类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类290007、C类291007)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
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类290012)、泰
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类000212、C类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
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长城证券
对于长城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代码:A类290001、B类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类290007、C类291007)泰信发展
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290010)、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华安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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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对于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华安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A类290001、B类002234)、泰信
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
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
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类290007、C类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
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
290011)、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类001970)、泰信互联
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5)江海证券
对于江海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6)东方证券
对于东方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7)国信证券、中泰证券
对于国信证券、中泰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
收益货币(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
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
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
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
混合(代码:A 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
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
第 52 页 (共 123 页)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的相互转换业务。
(8)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
对于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
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
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
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
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
(代码:001978)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9)财富证券
对于财富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
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
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10)德邦证券
对于德邦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
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11)广州证券
对于广州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第 53 页 (共 1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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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
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12)东海证券
对于东海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
码:290002)、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
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
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
码: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销售渠道:第三方销售机构
(1)诺亚正行
对于诺亚正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嘉实财富、
对于嘉实财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
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第 54 页 (共 1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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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数米基金、天天基金、联泰资产、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金融、恒天明泽
对于数米基金、天天基金、联泰资产、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金融、恒天明泽代销渠
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
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
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 类 290007、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
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A 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
290014)、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
联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和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金石、虹点基金、增财基金、钱景财富、鑫鼎盛、新兰德、
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
对于和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金石、虹点基金、增财基金、钱景财富、鑫鼎盛、新兰德、
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
天收益货币(代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
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
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
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
混合(代码:A 类 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
码:001569)、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 001970)、泰信互联网+混合(代码:001978)之间
的相互转换业务。
注:
1、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290001、002234、002235)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
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000212、000213)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现处于封闭期,具体开放申购赎回时间以本公司发布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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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为准。
3、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290012、002583)之间暂未开通转换。
4、泰信鑫选混合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001970、002580)之间暂未开通转换。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截至 2016 年 8 月 9 日,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光大银行 300
2 中信银行 300
3 金华银行 100
4 泰信网上直销 100
5 中信建投 100
6 国信证券 100
7 海通证券 100
8 平安证券 100
9 华安证券 100
10 江海证券 100
11 长城证券 100
12 华宝证券 100
13 信达证券 100
14 众禄金融 100
15 长量基金 100
16 数米基金 100
17 诺亚正行 100
18 天天基金 100
19 和讯信息 100
20 工商银行 200
21 中山证券 100
22 中泰证券 500
23 银河证券 100
24 利得基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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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25 好买基金 200
26 交通银行 100
27 恒天明泽 100
28 中国银行 100
29 富济财富 100
30 虹点基金 100
31 兴业证券 100
32 增财基金 200
33 广州证券 200
34 德邦证券 300
35 钱景财富 100
36 鑫鼎盛 100
37 新兰德 100
38 陆金所资管 100
39 泰诚财富 100
40 晟视天下 100
41 伯嘉基金 100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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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银行存
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也可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
但不从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和可转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获得、持有的
股票、权证、可转债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
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
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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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确定固定收益率类资产
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构建最佳长期资产组合结构,同时运用基本面研究择机参与新股
申购,以提高组合收益。
(2)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
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动态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战术性配置资产,进行投资
时机选择和仓位控制,获取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图 美林投资时钟示意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在投资时机选择上,我们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参考“美林投资时钟”,进行择时;投
资时钟是一种将债券收益率曲线、经济周期四个阶段联系起来分析的方法,是一个非常实用的
指导投资周期的工具。借助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可以帮助识别经济周期的重要转折点,进而
指导资产配置。下图是基于投资时钟对中国经济周期与债券市场走势的分析,实证和模拟显示,
运用周期理念指导债券投资能够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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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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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图 中国的经济周期与债券指数走势
16.00 60.00%
滞涨
衰退
14.00 过热 滞涨
衰退 50.00%
复苏
复苏 滞涨 过热 复苏
12.00
过热 滞涨
过热 滞涨 衰退
40.00%
10.00
8.00
30.00%
6.00
20.00%
4.00
2.00
10.00%
0.00
1999-12
2000-03
2000-06
2000-09
2000-12
2001-03
2001-06
2001-09
2001-12
2002-03
2002-06
2002-09
2002-12
2003-03
2003-06
2003-09
2003-12
2004-03
2004-06
2004-09
2004-12
2005-03
2005-06
2005-09
2005-12
2006-03
2006-06
2006-09
2006-12
2007-03
2007-06
2007-09
2007-12
2008-03
2008-06
2008-09
2008-12
2009-03
2009-06
2009-09
2009-12
2010-03
0.00%
-2.00
-4.00 -10.00%
GDP:累计同比 CPI:当月同比 中信标普国债(右) 中信标普企业债(右)
资料来源:Wind,泰信基金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下,根据各类债券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
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地方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各类
别资产及其个券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同时运用基本面研究择机参与新股申购。
2、构建投资组合
(1)债券资产总体配置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势,采取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进行债券
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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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
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
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益。债券收益率
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
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
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
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
券种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
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差异而产
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
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
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在此基础上,积极
寻求高投资收益率和可接受信用风险的优化组合,在具体实施上,有以下几个策略:
①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对应该信用债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
面的因素,我们综合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基于信用债券信用变化的策略及互换
策略等投资分析策略。
②息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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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按照现行规定,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
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权与债权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首先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备
选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
超额收益。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
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
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6)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 IPO 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
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并结合
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策
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资决策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
及风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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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准备程序
(1)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初选出符合本
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建立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收益率水平、风险特征、流动性、久期、
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员通
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战
术性资产配置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根据战略性资产、战术性资产、类别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组合计划,将选择的个
券通过交易室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
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
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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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获得、持有的
股票、权证、可转债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可转债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可转债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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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复
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0,059,448.50 97.73
其中:债券 160,059,448.50 97.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68,538.90 0.90
8 其他资产 2,248,110.66 1.37
9 合计 163,776,098.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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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208,000.00 13.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208,000.00 13.88
4 企业债券 22,092,013.30 15.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82,000.00 27.54
6 中期票据 77,092,200.00 52.9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85,235.20 0.4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059,448.50 109.9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01651005 16 中石油 MTN001 140,000 14,030,800.00 9.64
2 101552037 15 中油股 MTN002 120,000 12,333,600.00 8.47
3 122762 11 吴江债 100,000 10,617,000.00 7.29
4 101553006 15 铁道 MTN001 100,000 10,598,000.00 7.28
5 150203 15 国开 03 100,000 10,225,000.00 7.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8.2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21.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42,289.55
5 应收申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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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8,110.66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8.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
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2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60101-20160630 2.00% 0.07% 1.62% 0.06% 0.38% 0.01%
20150101-20151231 11.00% 0.08% 8.74% 0.08% 2.26% 0.00%
20140101-20141231 9.39% 0.12% 10.82% 0.09% -1.43% 0.03%
20130101-20131231 3.26% 0.09% -1.07% 0.10% 4.33% -0.01%
20120101-20121231 11.91% 0.11% 3.52% 0.07% 8.39% 0.04%
20110209-20111231 0.70% 0.20% 5.86% 0.13% -5.16% 0.07%
20110209-20160630 44.13% 0.12% 32.76% 0.10% 11.37%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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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11 年 2 月 9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2 月 9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
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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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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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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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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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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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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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若会计年度期间进行收益分配的,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指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该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开
放期间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即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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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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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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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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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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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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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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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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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
的投资。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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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
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根据主题投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在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或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在流通受限期间无法交易,导致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4、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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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 90%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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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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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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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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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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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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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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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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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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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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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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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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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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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开
放期间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
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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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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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发挥本公司投研团队在固定收益、权益及金融衍生产品等方
面的综合研究实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银行存
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也可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
但不从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和可转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获得、持有的
股票、权证、可转债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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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获得、持有的
股票、权证、可转债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可转债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可转债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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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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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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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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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佰玖拾亿叁仟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556899,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朱义明、方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银行存
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也可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
但不从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和可转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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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因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
开增发的股票、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其股票派发,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含可转债、可分离债券)或公开增发、债转股等原因获得、持有的
股票、权证、可转债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可转债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可转债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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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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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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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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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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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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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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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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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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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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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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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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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基金的顺利推出,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
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以方便直销投资者。直销柜台和代销机构将为投资者提供
柜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
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
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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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司简介 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简介 公司信息
基金费率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分红 政策法规
销售机构热线 每日NAV公告
基金经理信息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投诉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
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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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代销投资者
基金帐户开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客户服务中心
户确认书 代销投资者
交易对帐单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 客户服务中心
直销投资者 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代销投资者
《 泰 信 通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部分
讯》及其他
直销投资者
投资理财咨
代销投资者
询材料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
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
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
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
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
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
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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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代销机构
电话、email、书面 email
客服中心
投诉(T 日) 客服专员 经整理的投诉
客户 相关部门
回复(T+3 日内) 回复(T+3 日内)
客服中心
电话、email、书面 客服专员 email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超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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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在财富证券开通转换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 2016-3-1
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广州证券、德邦证券开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投转换费率优惠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2016-3-1
在东海证券开通转换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 2016-3-10
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提醒投资者更新身份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 2016-3-24
息公告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 工商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2016-3-28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3-30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新增北京钱景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 2016-4-12
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惠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 参加陆金所费率优惠 2016-4-15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 2016 年 1 季度报告 2016-4-21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 中信建投费率优惠 2016-5-4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参见民生银行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 2016-5-13
业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新增鑫鼎盛为销售机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 2016-5-24
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新增深圳新兰德为销售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 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费 2016-6-7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率优惠
陆金所开通定投及费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 2016-6-8
优惠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新增泰诚财富为销售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5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 2016-6-7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优惠
在陆金所开通申购定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6 2016-6-24
费率优惠业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在交通银行开通网上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7 2016-6-27
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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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2 号)
惠业务
参加鑫鼎盛申购定定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8 2016-7-6
费率优惠业务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新增北京晟视天下为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9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2016-7-12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业务
新增武汉市伯嘉销售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2016-7-16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通定投转换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1 16 年 2 季度报告 2016-7-19
及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法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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