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6-26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2
五、基金备案....................................................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十一、基金的托管................................................42
十二、基金的销售................................................4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十四、基金的投资................................................45
十五、基金的财产................................................5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54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59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6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二、违约责任................................................7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73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4
一、前言
(一)订立《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信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
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
(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公告或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 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5)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2、如召集人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将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在
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
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可分离
性债券、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
势、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的动态分析,通 过召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并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
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组合构建
(1)债券投资策略(可转债除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
优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
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
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
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
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
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
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
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
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 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
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
略。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
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
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
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
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
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
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
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
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
合。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
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
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的可转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
策略。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对应的相对价
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在进行
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
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
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
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
资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①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泰信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
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
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 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
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②权证投资策略: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
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
权证。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
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
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
组合资产配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上证企业债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上证企业债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
原因如下:
1、上证企业债指数,是按照科学客观的方法,从国内交易所上市企业债中
挑选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样本,按照债券发行量加权计算
的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
2、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
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3、上证企业债指数与上证国债指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状
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从上交所行情、中国货币网等
处获得。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低收益品种,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
资部、研究部以及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 进行拟
合,并对各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
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
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 意见;研
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
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
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
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
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
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
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
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
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以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
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力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5)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2、如召集人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将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在
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
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
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
资部、研究部以及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 进行拟
合,并对各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
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
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 意见;研
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
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
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
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
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
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