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12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A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 2007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更新,以免影响交易。 投资者可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988(免长途费)、021-38784566 或登陆我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