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蓝筹: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2020-03-13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9】103 号文
核准日期: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3 号)和 2009 年 2 月 16 日《关于同意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5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22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我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将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2 日。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57
八、基金的投资 .................................................................... 62
九、基金的业绩 .................................................................... 70
十、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六、风险揭示 .................................................................... 8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蓝筹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2 日。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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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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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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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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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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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
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
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截至 2019 年 10 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 96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
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 200 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
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
优选混合共 21 只开放式基金及 13 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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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
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创
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
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青岛久
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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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青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总经理,深圳
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
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度员、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兼任集团安全总监、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南京水门
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办事员。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 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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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
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
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
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小组简介
董山青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工商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 15 年。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曾就职于中国银行;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研究总监
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09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泰信优势增长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 日担任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4 日
起至今担任由泰信保本基金转型后的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8 日开始担
任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车广路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柳菁 2009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
车广路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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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鑫利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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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守诚
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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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
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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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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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QDII 基
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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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98 号卓越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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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tfund.com
2、代销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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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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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传真:021-68476497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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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网点接
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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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 24 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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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务: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96528
网址:www.jhccb.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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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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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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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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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3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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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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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27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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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第 28 页(共 120 页)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4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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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4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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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sd.citics.com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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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第 32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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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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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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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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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95368、400-468-8888(全国)
网址:www.hlzqgs.com
(6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 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第 36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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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37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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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1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第 38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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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第 39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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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7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第 40 页(共 120 页)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95-9220
网址:www.dtfunds.com
(8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41 页(共 120 页)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第 42 页(共 120 页)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第 43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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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第 44 页(共 120 页)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fund.jd.com
(9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第 45 页(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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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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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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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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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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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4)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 266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0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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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021-511503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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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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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实际于2009年5月4日正式开
始接受并办理申购业务。
(2)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实际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开始接
受并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2 日(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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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出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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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3%
1000 万元(含)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 100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1 年 0.5%
1 年(含1年)-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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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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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3、发生上述(1)到(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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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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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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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
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
行、金华银行、工商银行、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海通证券、渤海证券、
华安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证
券、华福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航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
安信证券、爱建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证券、江海证券、财富证券、东
海证券、德邦证券、广州证券、广发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上海华信证券、世纪证券、国联证券、
诺亚正行、蚂蚁基金、天天基金、联泰基金、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基金、恒天明泽、嘉实财
富、和讯信息、富济基金、虹点基金、金石基金、钱景基金、鑫鼎盛、新兰德、泰诚财富、晟视天
下、伯嘉基金、万得基金、苏宁基金、增财基金、肯特瑞基金、万家财富、盈米基金、利得基金、
基煜基金、济安财富、国美基金、麟龙投顾、中正达广、中信期货、阳光人寿。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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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行 100
2 中国银行 100
3 交通银行 100
4 农业银行 200
5 光大银行 300
普通定投 300
6 招商银行
聪明定投 30
7 上海银行 500
8 浦发银行 300
9 中信银行 300
10 华夏银行 200
11 北京银行 200
12 民生银行 300
13 平安银行 100
14 宁波银行 200
15 南京银行 100
16 金华银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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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泰信网上直销 100
18 中信建投证券 100
19 国信证券 100
20 中信证券 500
21 银河证券 100
22 海通证券 100
23 安信证券 300
24 华泰证券 100
25 平安证券 100
26 华安证券 100
27 中泰证券 100
28 中信证券(山东) 500
29 江海证券 100
30 长城证券 100
31 爱建证券 200
32 华宝证券 100
33 华福证券 100
34 信达证券 100
35 华龙证券 100
36 招商证券 100
37 长量基金 100
38 众禄基金 100
39 蚂蚁基金 100
40 诺亚正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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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和讯信息 100
42 天天基金 100
43 中山证券 100
44 利得基金 100
45 中信期货 500
46 好买基金 200
47 恒天明泽 100
48 富济基金 100
49 虹点基金 100
50 兴业证券 100
51 增财基金 200
52 德邦证券 300
53 广州证券 200
54 钱景基金 100
55 鑫鼎盛 100
56 新兰德 100
57 陆基金 100
58 泰诚财富 100
59 晟视天下 100
60 伯嘉基金 200
61 万得基金 100
62 上海华信证券 100
63 中银国际证券 100
64 肯特瑞基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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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 号)
65 金石基金 100
66 盈米基金 100
67 世纪证券 100
68 基煜基金 100
69 济安财富 100
70 国金证券 100
71 国联证券 100
72 苏宁基金 100
73 麟龙投顾 100
74 中金公司 100
75 东海证券 500
76 中正达广 100
77 中金财富 100
78 阳光人寿 100
79 新时代证券 100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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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
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
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的重点投资对象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
的优质蓝筹公司。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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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 + 25%*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以沪深两市的 A 股股票中流通市值大、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为选股基础构建,大约
覆盖市场 65%的流通市值,行业覆盖均衡,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指数通过
沪深两个交易所发布,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投资者能方便获得。
上证国债指数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债券市
场的情况。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为优质蓝筹公司,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
准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运作的绩效。为了全面衡量本基金的运作水平,本基金
同时采用上证国债指数,以复合指数形式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适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个
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证券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充分
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投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持
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长。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泰信多因素资产配置系统,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
因素,制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投资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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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参考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公司盈利、市场估值、资金供
需状况等四大方面的影响因素,具体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及其
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市场合理预期估值水平等指标。
2.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泰信股票蓝筹精选分析系统、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和尽职调研评估系统,结合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稳定增长、分红稳
定的优质蓝筹公司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包括行业地位、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增长潜力、分红能力和市场估值六个方面,
具体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分红稳定率等
指标。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
的最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券组
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追求低风险前提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生工具
提高收益、控制风险。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以权证对应标的股票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
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运用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
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投资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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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投资操
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具体程序为:
(1)金融工程人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经投资
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
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7)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
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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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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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 截止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7,450,777.38 91.02
其中:股票 77,450,777.38 91.02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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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4,700,912.00 5.52
其中:债券 4,700,912.00 5.5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61,434.06 2.78
8 其他资产 578,853.25 0.68
9 合计 85,091,976.69 100.00
2、 截止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820,000.00 3.37
B 采矿业 3,389.00 0.00
C 制造业 30,777,576.38 36.7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42.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33,060.00 6.25
J 金融业 35,723,660.00 42.6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89,150.00 3.45
S 综合 - -
合计 77,450,777.38 92.46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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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止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200,000 4,496,000.00 5.37
2 002157 正邦科技 297,000 4,487,670.00 5.36
3 601688 华泰证券 234,000 4,467,060.00 5.33
4 600085 同仁堂 165,000 4,438,500.00 5.30
5 601211 国泰君安 246,000 4,322,220.00 5.16
6 300078 思创医惠 366,000 4,311,480.00 5.15
7 600837 海通证券 296,000 4,232,800.00 5.05
8 603363 傲农生物 200,000 3,610,000.00 4.31
9 600977 中国电影 187,000 2,889,150.00 3.45
10 002371 北方华创 44,000 2,885,520.00 3.44
5、截止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55,312.00 1.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45,600.00 4.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45,600.00 4.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00,912.00 5.61
6、截止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1 018007 国开 1801 38,000 3,845,600.00 4.59
2 020292 19 贴债 15 8,650 855,312.00 1.02
7、截止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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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截止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159.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6,958.0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18.86
5 应收申购款 25,116.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8,853.25
(4)截止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
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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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4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20190101-20190930
23.17% 1.68% 20.80% 1.03% 2.37% 0.65%
20190101-20190630 20.71% 1.90% 20.61% 1.16% 0.10% 0.74%
20180101-20181231 -32.15% 1.59% -18.21% 1.00% -13.94% 0.59%
20170101-20171231 -9.34% 1.18% 16.22% 0.48% -25.56% 0.70%
20160101-20161231 -25.33% 1.86% -7.40% 1.05% -17.93% 0.81%
20150101-20151231 39.08% 3.00% 7.23% 1.86% 31.85% 1.14%
20140101-20141231 42.17% 1.32% 38.62% 0.91% 3.55% 0.41%
20130101-20131231 8.69% 1.42% -4.73% 1.04% 13.42% 0.38%
20120101-20121231 16.56% 1.15% 6.88% 0.96% 9.68% 0.19%
20110101-20111231 -34.93% 1.34% -18.30% 0.97% -16.63% 0.37%
20100101-20101231 21.30% 1.42% -8.29% 1.19% 29.59% 0.23%
20090422-20091231 24.06% 1.54% 25.48% 1.48% -1.42% 0.06%
20090422-20190930
38.79% 1.67% 51.34% 1.13% -12.55%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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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09 年 4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注:1、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7 日
起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
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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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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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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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
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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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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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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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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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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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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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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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以人民币元为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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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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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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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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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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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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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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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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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
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
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成长的蓝筹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模型风险。本基金使用“泰信股票价值评估模型”进行选股,模型中的指标、权重、计算
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投资模型的研究与改进。
2、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
指标,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
绩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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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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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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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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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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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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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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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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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必须
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
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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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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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持续宣布会议议事议程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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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个工作日,在大会所聘请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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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中应承担监票职责的一方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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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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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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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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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
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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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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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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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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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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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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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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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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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建立
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
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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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司简介 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简介 公司信息
基金费率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分红 政策法规
销售机构热线 每日NAV公告
基金经理信息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投诉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
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净值公告、基金学院
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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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代销投资者
基金帐户开户确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客户服务中心
认书
代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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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帐单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 客户服务中心
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泰信通讯季 部分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刊》及其他投资
直销投资者
理财咨询材料
代销投资者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
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电话
代销机构
电话、email、书面 email
客服中心
投诉(T 日) 客服专员 经整理的投诉
客户 相关部门
回复(T+3 日内) 回复(T+3 日内)
客服中心
电话、email、书面 客服专员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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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98 号卓越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号
1 提示投资者更新身份信息公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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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站(http:/www.ftfund.com)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2 2019-5-17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业务 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阳光人寿保险为销售机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3 构并开通转换定投费率优惠 2019-6-11
站(http:/www.ftfund.com)
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4 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公告 2019-6-22
站(http:/www.ftfund.com)
停牌股票估值调整(中科曙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5 2019-6-26
光)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6 参加中国银行定投费率优惠 2019-6-27
站(http:/www.ftfund.com)
在德邦证券开通转换定投费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7 2019-7-13
率优惠业务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8 19 年 2 季度报告 2019-7-16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9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费率优惠 2019-7-18
站(http:/www.ftfund.com)
业务
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10 2019-7-19
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11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8-8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12 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2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13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8-30
站(http:/www.ftfund.com)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14 19 年 3 季度报告 2019-10-25
站(http:/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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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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