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蓝筹精选:关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
关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蓝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下 1.5% 7 天(含 7 天)-1 年 0.5% 1 年(含1年)-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一)订立《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 (一)订立《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 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义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六、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 份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额 的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赎 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2 与 转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换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 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 回费率。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其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申请: 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不利影响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3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 告。……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除第(5)、(6)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 合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同 当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 事 人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及 其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权 利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万众 义务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拾伍元整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十四、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基 金 …… …… 的 投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 资 于股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 于股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 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 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 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1 4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如法 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净值的 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 产净值 5%以上; 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10)、(11)项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5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 金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资 产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估值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二 十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一、基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金 的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信 息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无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6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托管 人”) 人”) 协议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当事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人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整 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现;……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 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他业务。 日)。 二、 (一)依据 (一)依据 托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协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的依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目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原则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解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蓝筹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释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7 基金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托管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人对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基金 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管理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 人的 无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业务 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和核 金、应收申购款等; 查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失。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