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优质: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1-22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6】229 号文
核准日期: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06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2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15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
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
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将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其余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5 日。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6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 ........................................................................................................................................ 66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其余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5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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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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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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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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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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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获
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
华南三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
金投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
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 99 人,多
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
行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
合、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 200 指数、泰信
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共 21 只开放式基金及 13 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目前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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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
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
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青岛久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
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
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
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现任 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总经
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方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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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
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集团安全总监、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
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
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南
京水门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办事员。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
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
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 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
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
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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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
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
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简介
刘杰先生,研究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0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7 月加入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专户投资部投资
顾问。2015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戴宇虹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
刘毅 201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
刘强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朱志权 200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崔海鸿 2007 年 7 月 1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8 日
林少立 200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7 年 5 月 10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泰信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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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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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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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
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
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
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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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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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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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98 号卓越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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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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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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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
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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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 24 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翁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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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jcb.com.cn
(1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0579-96528、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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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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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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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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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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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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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26 页(共 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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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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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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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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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第 30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4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5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第 31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第 32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5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第 33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5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 34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客服电话: 95368、400-468-8888(全国)
网址:www.hlzqgs.com
(6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第 35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3C幢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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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第 37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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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7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7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第 39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95-9220
网址:www.dtfunds.com
(8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第 40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 41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第 42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9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第 43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fund.jd.com
(9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第 44 页(共 107`页)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石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石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 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10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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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2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0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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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联系人: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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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者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申购业务。
(2)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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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
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5 万,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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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
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8%
申购费率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1.2%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
7 天≤持有期<365 天 0.5%
365 天≤持有期<730 天 0.25%
持有期≥730 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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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7、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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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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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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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
规定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截止 2019 年 12 月 15 日,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
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
银行、金华银行、工商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华安
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
东)、中航证券、江海证券、爱建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中银国际证
券、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山证券、中
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福证券、华泰证券、财富证券、德邦证券、广州证券、东
海证券、上海华信证券、世纪证券、国联证券、诺亚正行、和讯信息、富济基金、金石基金、
虹点基金、钱景基金、鑫鼎盛、新兰德、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万得基金、苏宁
基金、嘉实财富、蚂蚁基金、天天基金、联泰基金、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基金、恒天
明泽、增财基金、肯特瑞基金、万家财富、盈米基金、利得基金、基煜基金、济安财富、国
美基金、麟龙投顾、中正达广、中信期货、阳光人寿。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截止 2019 年 12 月 15 日,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行 100
2 中国银行 100
3 交通银行 100
4 农业银行 200
5 光大银行 300
普通定投 300
6 招商银行
聪明定投 30
7 浦发银行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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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信银行 300
9 华夏银行 200
10 北京银行 200
11 民生银行 300
12 平安银行 100
13 宁波银行 200
14 南京银行 100
15 金华银行 100
16 泰信网上直销 100
17 国泰君安证券 100
18 中信建投证券 100
19 国信证券 100
20 招商证券 100
21 银河证券 100
22 中信证券 500
23 安信证券 300
24 海通证券 100
25 万联证券 100
26 华泰证券 100
27 华安证券 100
28 平安证券 100
29 中泰证券 100
30 恒泰证券 300
31 中信证券(山东) 500
32 江海证券 100
33 爱建证券 200
34 长城证券 100
35 华福证券 100
36 华宝证券 100
37 信达证券 100
38 华龙证券 100
39 长量基金 100
40 蚂蚁基金 100
41 诺亚正行 100
42 天天基金 100
43 和讯信息 100
44 中山证券 100
45 利得基金 100
46 中信期货 500
47 好买基金 200
48 众禄基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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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恒天明泽 100
50 富济基金 100
51 虹点基金 100
52 兴业证券 100
53 增财基金 200
54 广州证券 200
55 德邦证券 300
56 钱景基金 100
57 鑫鼎盛 100
58 新兰德 100
59 陆基金 100
60 泰诚财富 100
61 晟视天下 100
62 伯嘉基金 200
63 万得基金 100
64 上海华信证券 100
65 中银国际证券 100
66 肯特瑞基金 100
67 金石基金 100
68 盈米基金 100
69 世纪证券 100
70 基煜基金 100
71 济安财富 100
72 国金证券 100
73 国联证券 100
74 苏宁基金 100
75 麟龙投顾 100
76 中金公司 100
77 东海证券 500
78 中正达广 100
79 中金财富 100
80 阳光人寿 100
81 财达证券 100
82 新时代证券 10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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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件。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
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
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那些最能够满足人们优质生活需求的上市公司的长期
稳定增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
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的范围为:股票资
产 60-95%,,债券资产 0%-3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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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富时中国 A600 指数 + 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的 A 股股票为选股基础,依据流动性、可投资性、
以及特殊因素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合格样本股集合。在合格样本股集合上,按照总市值由大
到小排序,选取总市值前 600 家公司形成最终指数样本股集合并按照可投资股本进行加权形
成最终指数。富时中国 A600 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国内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中
国证券市场中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的国
债,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国债市场的情况。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行业覆盖了所有与人们优
质生活有关的行业,涉及面广,没有单一的行业指数可以作为参考,因此选择全市场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适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
本长期增值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大消费类生产、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
长期持有消费类行业中的持续成长型公司,同时注重挖掘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优
质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持续
成长型的大消费类生产和服务类公司,同时在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非消费类行业
中选择价值低估、经营稳健、稳定增长的优质公司。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以核心-卫星策略为基础的优质生活行业配
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层面,本基金首先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及货
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各类政策的实际效应作深度和前瞻性的分析,以确定大
类资产的配置基础。其次,本基金根据证券市场政策、环境、资金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等
因素,决定大类资产的投资时机和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进行行业配置。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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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能够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这部分被称之为核心行业配置,投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也配置于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行
业,这部分被称之为卫星行业配置,投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的核心和卫星
行业的划分按照申万行业划分法,把食品饮料、餐饮旅游、公用事业、医药生物、纺织服装、
农林牧渔、化工、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
贸易、信息服务、轻工制造、交运设备称之为核心行业;把采掘、建筑建材、有色金属、黑
色金属、信息设备、综合类称之为卫星行业。
本基金在具体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通过优质生活行业评估系统,考察宏观经济的整体运
行态势、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的位置和变化趋势,对处于稳定增长阶
段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同时把握阶段性的热点变化,择机投资于周期性的行业。
3、股票精选策略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首先根据行业地位评估系统和优质股票评估系统建立股票备选
库。其次通过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和尽职调研评估系统建立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行业地位评估系统,一方面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占整个行业的比例、
市场占有率等量化指标来鉴别各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考虑资源垄断、产业整合、
市场定价、政策支持、品牌优势等方面的因素。
本基金的优质股票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量化指标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寻找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
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分析,挑选出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市公司在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争力、诚信守法、意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
虽然上述因素都是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但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
问”方法,对股票组合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竞争力、意外风险等四大方面进行综合打
分,以选出优质的令人放心的持续成长性公司,尽最大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财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
最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
券组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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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
生工具提高收益、控制风险。
5、权证对冲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权证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认购权证,也包括第三方发行的为股权
分置改革及其他目的服务的备兑权证。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基本面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具有持续发展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其权证。依据本基金的“权证评估系统”,本基金将采用
持有权证或股票加权证等多种手段,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多的价
值。
本基金的“权证评估系统”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 Black-Scholes
模型对权证价值进行评估。在权证估值时,考虑的因素有正股的价格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正
股的波动性、权证的剩余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可能采用卖出股票结
合买入认购权证、低价买入认购权证、买入股票结合买入认沽权证、同时买入认购认沽权证、
债券结合权证、股票债券权证组合等多样化的手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风险管
理和对冲套利调整。
在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杠杆风险、时间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
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
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
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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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
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
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使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获取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的前提是充分保障基金资产的
稳妥和流动性,本基金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数量化分析工具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若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应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有
关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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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1)、(8)、(9)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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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恪尽职守、
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任何
不当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复核了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
1、 截至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9,709,929.44 86.02
其中:股票 279,709,929.44 86.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143,244.08 13.88
8 其他资产 312,554.96 0.10
9 合计 325,165,728.48 100.00
2、 截至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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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14,805,000.00 4.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5,822,400.00 45.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456,045.00 2.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012,930.76 2.82
J 金融业 22,194,400.00 6.94
K 房地产业 52,431,109.68 16.4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988,044.00 8.4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9,709,929.44 87.49
3、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1 300012 华测检测 1,360,000 17,163,200.00 5.37
2 002430 杭氧股份 1,210,000 15,258,100.00 4.77
3 002714 牧原股份 210,000 14,805,000.00 4.63
4 600030 中信证券 610,000 13,712,800.00 4.29
5 600276 恒瑞医药 168,000 13,554,240.00 4.24
6 300326 凯利泰 820,000 12,136,000.00 3.80
7 600809 山西汾酒 130,000 10,050,300.00 3.14
8 603259 药明康德 113,320 9,824,844.00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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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858 五粮液 72,920 9,465,016.00 2.96
10 600887 伊利股份 330,000 9,411,600.00 2.94
4、 截至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5、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6、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831.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9,491.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69.44
5 应收申购款 2,462.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554.96
(4)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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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2 月 1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01-01至2019-09-30 27.02% 1.15% 19.55% 1.02% 7.47% 0.13%
2019-01-01至2019-06-30 22.31% 1.24% 19.60% 1.15% 2.71% 0.09%
2018-01-01至2018-12-31 -29.86% 1.18% -20.32% 1.01% -9.54% 0.17%
2017-01-01至2017-12-31 -16.64% 1.01% 11.71% 0.48% -28.35% 0.53%
2016-01-01至2016-12-31 -28.58% 1.67% -11.67% 1.10% -16.91% 0.57%
2015-01-01至2015-12-31 49.81% 2.80% 10.71% 1.85% 39.10% 0.95%
2014-01-01至2014-12-31 24.93% 1.32% 33.68% 0.87% -8.75% 0.45%
2013-01-01至2013-12-31 16.79% 1.40% -3.77% 1.02% 20.56% 0.38%
2012-01-01至2012-12-31 -3.30% 1.35% 4.99% 0.98% -8.29% 0.37%
2011-01-01至2011-12-31 -34.09% 1.43% -20.58% 0.99% -13.51% 0.44%
2010-01-01至2010-12-31 0.54% 1.89% -5.17% 1.17% 5.71% 0.72%
2009-01-01至2009-12-31 65.11% 2.07% 66.03% 1.53% -0.92% 0.54%
2008-01-01至2008-12-31 -55.01% 2.22% -52.90% 2.28% -2.11% -0.06%
2007-01-01至2007-12-31 111.00% 2.30% 102.36% 1.72% 8.64% 0.58%
2006-12-15至2006-12-31 8.28% 1.18% 7.77% 1.01% 0.51% 0.17%
2006-12-15至2019-09-30 26.11% 1.77% 80.50% 1.33% -54.39%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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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0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注:1、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股
票资产 60%-95%,,债券资产 0%-3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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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
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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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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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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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2008 年 9 月 16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 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参考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指数选用沪深交易所行业指
数。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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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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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到(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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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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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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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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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最大
限度地预防和降低基金在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方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基金的风险管理主
要针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隐含的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以严谨的管理制度、科学
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减少
基金投资的风险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核心建立了一套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的
管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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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揭示风险所在,识别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潜在的内部控制风险,辨
别市场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外部不确定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
(2)风险分析: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测量:针对各个风险因素,通过定量方法给出风险程度的大小、发生风险的
概率和风险因子间的相关程度等。
(4)风险处理和控制:将风险水平与事前控制标准对比,确定可承担的风险,并实施
监控;对后果严重的风险,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事后化解。
(5)评估与报告:检查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评价其管理绩效,生成风险报告,为风
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奠定基础。
本基金是以消费类行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股票型基金,所特有的投资风险主要与股票投
资有关。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会密
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及时
应对因政策的变化导致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的周期性运行特点会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
平。本基金以消费类行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
门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消费类行业的发展趋势作深入分析,寻找具有抗经济周期特点的细分
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影响利率波动的各种宏观因素的变化,加
强对债券组合久期的控制,减少利率风险对公司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收益的影响。
(四)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管理、技术、市场竞争、财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任一环节的失误都
可能导致公司盈利状况的恶化。对上市公司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是本基金管理人防范公司经营
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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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风险
公司的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此外,上
市公司由于治理不善、违法经营、对股东恶意隐瞒信息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属于公司信
用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以国债、金融债和 AAA 级企业债券为主,一般不会出现发行人
违约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行人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深入细致地尽责调查,防止此类风险的发
生。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
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 VaR 技术来控制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对于可能因巨额赎回而
发生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充分研究投资者的个人需求和行为模式,合理配置各类不同期限
的资产。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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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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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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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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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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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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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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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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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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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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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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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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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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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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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
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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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一般采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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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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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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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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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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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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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基金的正常
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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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可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
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
席服务及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咨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司简介 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简介 公司信息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费率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基金分红 政策法规
基金经理信息 每日NAV公告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帐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问题咨询与投诉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
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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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净值公告、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电话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对
交易对帐单 客户服务中心
代销投资者 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泰信通讯》
部分
及其他投资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理财咨询材
代销投资者
料
5、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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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
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
值服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
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负责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为了
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
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
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电话
代销机构
电话、email、书面 email
客服中心
投诉(T 日) 客服专员 经整理的投诉
客户 相关部门
回复(T+3 日内) 回复(T+3 日内)
客服中心
电话、email、书面 客服专员 email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厦银行大厦36、37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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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608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1 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公告 2019-6-22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参加中国银行定投费率优惠 2019-6-27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3 在财达证券开通定投业务 2019-6-27
(www.ftfund.com)
在德邦证券开通转换定投费率优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4 2019-7-13
惠业务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5 19 年 2 季度报告 2019-7-16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6 残疾北京恒天明泽费率优惠业务 2019-7-18
(www.ftfund.com)
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7 2019-7-19
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8 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4
(www.ftfund.com)
《 证 券 日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9 19 年 3 季度报告 2019-10-25
(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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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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