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优质生活:关于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关于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优质生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期<7 天 1.50% 7 天≤持有期< 365 天 0.50% 赎回费率 365 天≤持有期< 730 天 0.25% 持有期≥730 天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 (一)订立《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一、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前言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二、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释义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购、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赎回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2 与转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登记费、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不低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市场推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 广等相关费用。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取消 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 申 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 请: 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 额 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潜在 不 利影 响 3 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 ……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办理并予以公告。 将 退 回投 资 者账 户。 发 生 上述 第 (1)、(2)、(3)、(4)、(7)、 (8)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八、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基金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合同 法定代表人:万众 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人及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权利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伍元整 壹元整 4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 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的范围为: 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的范围为: 股 票 资 产 60-95%, , 债 券 资 产 股票资产 60-95%,债券资产 0%-35%, 0%-3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 于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1)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四、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基金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的投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资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5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1)、(8)、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十七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基金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资产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估值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3、…… 3、……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二十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一、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的信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披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无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五、 之日起至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之日起至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 合同 分第二条所述情形之日止。 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形之日止。 的效 力 6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人”) 一、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协议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当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人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伍元整 整 (一)依据 (一)依据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托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协议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的依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据、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目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优质生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原则 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和解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 律法规与《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 释 立。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金 托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管 人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对 基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金 管 以下方面: 以下方面: 理 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的 业 无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 务 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督 和 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 核查 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7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 由 于不 一 致所 导致的 风 险或 损 失。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