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08-12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释义........................................................................................................................1
二、前言........................................................................................................................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
五、基金的成立............................................................................................................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32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33
十三、基金的投资......................................................................................................34
十四、基金的财产......................................................................................................3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40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4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50
二十、差错处理..........................................................................................................5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二十二、违约责任......................................................................................................59
二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6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61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62
一、释义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先行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对国际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在中国市场的改良应用,在投资操作中注意运用股价波动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存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
二、前言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9号文批准设立。根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原《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将其名称修改为《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合同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全部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运用多层次先行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财产,追求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提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成长股票,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取超额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不设最低募集份额目标;
(六)基金份额每份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认购费用: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公告。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基金份额发售期限
1、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2004年5月24日到2004年6月24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通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及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他限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公告。
本基金每笔认购最低投资额500元。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三)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财产归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五、基金的成立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9号文批准,募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成立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于2004年7月7日开始办理申购。
4、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于2004年8月6日开始办理赎回。
5、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不超过T+5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财产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财产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支付基金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2%。其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费率调整,并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按规定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具体内容以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为准。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财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5)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基金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违反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违反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2)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更换基金托管人;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事项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地点。
(3)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大会的情形
a、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b、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c、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方式和通讯等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表决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证明文件。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方式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c、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d、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讨论“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任何事项。
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讨论;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表决。
(2)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b、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
额;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a、现场开会
i.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ii.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ii.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被解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被解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财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6、“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7、“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8、“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9、“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0、“司法执行”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1、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运用多层次先行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资产,追求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提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成长股票,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灵活配置各类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股票市场的波动风险;现阶段中国股票市场是弱有效的,提前发现价值是可行的。
(四)投资风格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灵活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30%-95%,债券资产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股票投资的重点为由本基金先行策略选股系统挑选出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5%*新华富时A600指数+3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五)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区别于其他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先行策略的运用。先行策略,是对国际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在中国市场的改良应用,在投资操作中注意运用股价波动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存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
先行策略的主要目标是那些相对于近两、三年价格高点,股价处于相对低位的股票。通过对其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寻找价值未能被市场充分认识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以先行策略为核心,实行自上而下三个层次的资产配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执行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利用宏观策略分析系统和市场价值中枢评估系统,灵活选择在各类别资产上的进出时机和配置比例。
①宏观策略分析系统包括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经济政策调整的前瞻性分析,以及各类别资产的政策效应研究。
②市场价值中枢评估系统,通过对移动平均市盈率(PE动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中枢。根据市场即时市盈率与市场价值中枢的偏离程度,灵活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处于价值中枢下方时,逐步提高股票投资比例;反之,逐步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行业价值评估系统包括对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市场表现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是本基金实施行业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重点投资处于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行业,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减持处于景气高峰、供给趋于过剩的行业,或进入萧条期的行业。
(3)股票选择标准
根据先行策略选股系统,选择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①盈利指标和理论增长率达到价值成长股的基本标准(剔除预计当年亏损以及近三年理论增长率为负的股票)。
②过去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股价相对涨幅不大。
③综合动态市盈率(PEG)、市净率(B/M)、每股经营现金流/每股价格(C/P)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的价值成长评级处于A股公司前列;其中
B/M、C/P为价值因子,SG为成长因子,PEG是兼顾价值和成长的因子。价值成
长评级由四个指标值排序结果(其中PEG采取升序排列,SG、C/P和B/M采取降
序排列)的加权相加值来决定,每个指标的权重根据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度来确
定。
④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已进入景气复苏期、稳定增长期(传统行业)或成熟早期(新兴行业),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⑤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无风险套利和融资杠杆等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国债及信用评级BBB以上的债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流动性较好;
(2)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同类债券较高;
(3)发行人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
(4)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的要求。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5)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和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金融工程部借助于外部专业机构建立个股、债券历史数据库,并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股票/债券,构建“证券备选库”;
(3)研究部与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6)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7)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8)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9)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基金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上述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8、9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八)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承销证券;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进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12、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以其固有的财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20%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的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的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支付现金;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登记注册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将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估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注册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赔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个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作相应修改;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出现下列情形,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比例范围以外变更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7)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基金财产的分配;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
(一)与基金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需书面告知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20899008
收件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010) 63639132
收件人: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