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关于2013年开始停止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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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于2013年1月4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基金业务。为避免影响您正常的基金业务办理,提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办理身份证更新手续。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