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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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 款。现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对《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 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对《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十五、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对《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对《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修改 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 基金的投资”“(八)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 改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