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5-09-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
款。现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对《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
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对《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十五、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对《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对《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修改
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
基金的投资”“(八)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
改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