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关于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美元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0-12-08
景顺大中华(QDII)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设美元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对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美元基金份额,自该日起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并存。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 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 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 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 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某一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新增份额类别后,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无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美元初始份额净值为人民币份额净值在美元份额增设日(2020年12月8日)按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262001。另增设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 010671。 2.申购、赎回费率及限制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变,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申购费率 M<100万1.6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美元分档,与上述人民币基金份额不同: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申购费率 M<20万1.60% 20万≤M<100万1.00% M≥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仍保持不变: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1.5% 100% 7日(含)-1年以内0.5% 25% 1年以上(含)-2年0.25% 25% 2年以上(含) 0- 注:每1年指365天。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10000美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本基金目前暂不受理美元现钞直接购买本基金份额。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人民币 基金份额和每一份美元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美元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柜台目前仅开通机构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 业务)。 关于本基金新增的销售机构等信息,请留意后续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美元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未对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 自2020年12月8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美元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也可 以通 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1、前言和释义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元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2、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申 购、赎 回所使 用货币 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 并 进 行 申 购、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称 为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以 美 元 计 价 并 进 行 申 购、赎 回 的 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对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和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分 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 金份额 合并投 资运 作,共同 承担投 资换 汇 产 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 金份额 时可自 行选 择基金 份额类 别,并 交 付 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可以 增加本 基金 新的基 金份额 类 别、调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的 费率水 平、或 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设立 以 其 它 币 种 计 价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赎 回、或 终 止 某 一 币 种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4、基金备案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需 按 计 算 日 汇 率 折 算 为 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连续2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 间(开 放 时 间详 见《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 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但 是对 于投资 者在 非 开 放 时 间 提 出的申 购、赎 回申请,其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间(开放 时 间 详见《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可 与销售 机构 约定,在 开 放日 的其 他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 请,但 是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时 间提出 的申 购、赎回 申请,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对 应份 额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 格。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5、“分 币 种 申 购、赎 回”原 则,即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获得人 民币基 金份 额,赎回 人民币 基金 份 额获 得人民 币,以 美元现 汇申购 获得 美元基 金份额,赎回 美元基 金份额 获得 美元现 汇, 其他外币份额依此类推;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 费 率最高不超过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5%。美 元申 购费率 应 参 照 人 民 币申购费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场情 况对 美元申 购进行 费率 优惠,并 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 购 份 额=净 申 购 金 额/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人 民 币 基 金 份额,以 美元 现汇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确认 为 美元基金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人民币 基金 份额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应 当 在 估 值 日 后2个 工 作 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人民币基金 份额 净值=T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按人民币口径计算)/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美元基金份 额净 值=T日人 民币基 金份 额净值/T日中国 人民 银行最 新公 布 的 人 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若 将 来 出 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停 止 发 布 人 民 币 对 美元汇 率中 间价等 情况,则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 美元折 算汇率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定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额;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外,延 迟 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 个 开放日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并 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 上的 部 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 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 个账户 非 延 期 赎 回 申 请量 占非延 期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 期 赎 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 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顺 延 赎 回: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以 办理。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 对应类 别的基 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 权,并 以 此 类 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 形下,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对 于 当 日 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非延 期赎回 申请 量占非 延期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丁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李进 6、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确保基 金份额 净值 按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复 核、审 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格; 6、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3、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 出现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的 错误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估 值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 基 金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 值 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 益分配 币种 与其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申购币种相同。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 红 与 红利 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人民 币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 人民币 基金 份额面 值;对 于 外 币 份 额,由 于 汇 率 因 素 影 响,存 在 收 益 分 配 后 外 币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 伯 数 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并 披 露净 值及 相关信 息;美元 基金 份额以 美元计 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 明外,人 民币基 金份 额的货 币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美元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通 过 指 定 网 站、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 后的第 二个 工作日,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通 过 指 定 网 站、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后 的第 二个工 作日,在 指定 网站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7、基金的信息披露(七)临时报告(七)临时报告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 金 定 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 金清算 报告 等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基 金 定 期 报 告、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基 金 产 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 告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 查,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