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019-05-0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1]70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除了证
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由于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及其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
和市场规则并不同于内地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境
外市场投资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
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风险揭示...........................................................................................................................................9
四、基金的投资.....................................................................................................................................14
五、基金的业绩.....................................................................................................................................33
六、基金管理人.....................................................................................................................................35
七、境外投资顾问.................................................................................................................................47
八、基金的募集.....................................................................................................................................48
九、基金合同生效.................................................................................................................................5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2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70
十二、基金的财产.................................................................................................................................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十八、基金托管人.................................................................................................................................94
十九、境外托管人...............................................................................................................................10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2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17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76
二十六、备查文件...............................................................................................................................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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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大中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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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大中
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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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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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
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交易日香港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中任一交易日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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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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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因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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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三大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
和其他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增长的成果。
由于大中华区域的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该区域
的对外贸易和产业结构中,出口占比较高,因而较容易受到外围经济波动的影响。同时,叠
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
具有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点。
2、当地投资限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的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 QDII 资金进入台湾股市投资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
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
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此外,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
门申请直接投资台湾市场的额度。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可能和届时两岸的
政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关,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批之前,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票 ADR 和其他市场上市的台湾 ETF
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的风险
1.汇率风险
QDII 基金产品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
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QDII 基金产品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
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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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
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此外,相对于内地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
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成熟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成熟市场进行投资。成熟市场虽然制度较为健全,流动性较好,
但近期由于受到次贷余波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波动性风险有放大趋势,加大了成熟
市场的投资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新兴市场进行投资。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
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
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
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5.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
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
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
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政治风险
所投资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QDII 基金产品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
动,都可能对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
到一定影响。
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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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
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
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
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0.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
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
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三)一般投资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基金组合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
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部分品种因客观原因流动性下降导致不能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引发变现资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3.管理人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投资品种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4.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失。
5.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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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
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9.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10.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
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1.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2.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13.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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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4.大额赎回风险
如果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5.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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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业,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
先股、公募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企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所谓“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
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
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其中投资于除
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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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并非完全效率,因此带来股票被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本基金严格遵循以公司
盈利和估值为主要关注点的纪律化的流程,发现基本面的变化,从而寻求利用市场上的低
效率。在基于多因素分析的投资决策过程中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严谨性是本基金投资理念的
重要特点。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选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参见
图 1),在实际投资组合的构建上更偏重“自下而上”的部分,重点投资于处于合理价位
的成长型股票(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GARP)以及受惠于盈利周期加速且估值便
宜的品质型股票(value + catalyst)。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
纪律性的
自上而下的展望
多因素分析
组合构建
基金 风险监控
GARP/价值+催化剂风格
选股 严谨的多因素股票回顾
(一)地区配置策略
投资团队定期深入讨论影响大中华地区证劵市场的 Alpha 因素,会议之前,资产配置
专家会按要求执行“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并为基本面因素(包括 GDP 增长、通胀、经
常帐、利率)、增长因素(EPS 增长率)、估值因素(PE、PEG、盈利预测上调/下调)和品质因
素(穆迪和标普信用评级)进行评分。上述因素均取预估值。通过每个季度对这些因素进行
评分,形成对各国家(地区)的排名,从而进一步确定在该国家(地区)是增加配置、减少
配置或保持中性。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选择流程
本基金采用一个透明的和严格的选股程序,其简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流程图:
图2 股票选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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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
物色股份 首次筛选 公司拜访 详尽分析 编制报告 同业检讨
分析
Portfolio
股票选择的起点是系统地扫描投资领域,以便发现值得深入研究的公司。本基金采用一
个使用定量扫描的折衷方法(例如 I/B/E/S 每股盈利修订和市值),以将名单缩窄至约
500 家积极监察的公司。市场专家将深入研究并密切监控选入「监察名单」的股票。如果股票
被纳入基金,将为监察名单上的股票设定目标价格。本基金根据估值方法和深入研究的多项
标准设定目标价格。这些目标价格提供有关进入/撤出水平的指引。
图3 股票筛选流程
本基金的基础股票池范围为大中华地区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及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
中华企业。首先会通过量化筛选将待研究证券数量缩减至有限范围,形成监控名单,具体指
标包括:
在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
市值超过 3 亿美元
股票日均成交额超过人民币 7 百万
财务稳健
具备竞争力的商业模式以及市场领导地位(具吸引力的 ROE 以及可持续的盈利成长
率和息税前利润率)
满足上述标准的股票将进入监控名单,其中计划被纳入基金的股票将被设定目标价位,
目标价位的设定是基于多种估值方法和深入研究包括公司拜访、财务比率分析和多因素评价,
其中重点关注:
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 P/E(预期)、P/B、PCF、PFCF、相对于 NAV 的溢/折价 、
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品质。资产负债表质量、管理质量、产品质量。
成长性。特别是 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来源。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种估值参数、增长参数、资产负债表参数、管理、产品质量和流通性对
每家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
研究的焦点是根据每家公司的盈利和估值周期,发现那些股价尚未充分反映基本面改变
的股票。本基金的目标是购买和持有良好价值和良好增长象限(如图 4 所示)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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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股票买/卖原则
以合理价格增长的准则 价值 + 动力准则
“增长”
每股盈利动力 盈利预测稳定
核心持股 高
动力买盘 盈利预测向下调整
增长优秀 增长逊色 盈利低于市场预期
盈利预测向上调整
价值吸引 价值欠吸引
盈利高于市场预期 “弃之可惜”
低
盈利预测调整 可予不理
逆市投资者
“价值”
增长优秀 – 企业的盈利动力利好和盈利预测向上 增长逊色 – 企业的盈利动力利淡和盈利预测向下
调整。估值合理 调整。估值偏高
价值吸引 – 企业的估值便宜,且受惠于盈利周期上升 价值欠吸引– 估值并不便宜,且盈利持续令人失望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主要是以现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
的,并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其投资范围是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如美国、
欧洲和日本等成熟市场)。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
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结合宏观经济
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
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
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可转债;e、收
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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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
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
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
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
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
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①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
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③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
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
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本基金依据自建资产配置(AA)模型同时参考投资顾问建议进行基金的区域配置,运
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等分析系统作为个股选择的依据,同时依据景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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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国际投资部是负责管理 QDII 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
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
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国
际投资部主要负责全球和地区宏观经济研究、全球和地区行业景气研究、投资品种研究;负
责建立与维护境外投资研究管理平台,编制、维护股票库、观察名单和买进名单等投资证券
备选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
据。国际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境外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
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境外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
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
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或投资顾问建
议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境外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
责;与研究员保持良好沟通,以促进研究成果与基金业绩的良好互动。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
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
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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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
该阶段主要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每季度
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管理人与投资顾问每季度召开资产配置讨论会议,重点讨论各国经济周期定
位及其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2)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国家/资产配置建议;
(3)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国家/资产配置决策。
2、组合构建
该阶段主要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内、
外部研究咨讯完成基金组合的构建,其具体步骤如下:
(1)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模型投资组合;
(2)基金经理参考模型投资组合,结合内、外部研究成果,在投资授权额度范围内提
出基金投资组合构建/调整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构建/调整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
负责具体执行。
3、交易执行
该阶段主要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交易指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4、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
该阶段主要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顾问每月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召开联席会议,对组合表现进行回顾与检讨。
(2)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对于基金出现的超比例投资问题,
及时通知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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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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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四)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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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五)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金龙净总收益指数( 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它是由 MSCI Barra 推出的一支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指数,用以衡量
大中华地区的股票业绩表现。此摩根斯坦利金龙指数包括 MSCI 旗下著名的三大市场指数:
MSCI 中国指数、MSCI 香港指数、与 MSCI 台湾指数。成分股的选择范围则来自于境内 B 股、H
股、红筹股、P 股、港股、和台股。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终止发布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测度基
金业绩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并及时公告。
虽然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例如美国和新加坡等境外市场,而
业绩比较基准并未涵盖这些市场,但目前尚未有能够涵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念股票的
公开知名指数。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大中华基金已广泛使用摩根斯坦利金龙指数当
作业绩指标,显示海外投资者已认同此指数作为业绩衡量的标准。另外本业绩比较基准易于
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数据了解基准指数的变动情况,可保证基金业绩评价的
透明性。最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编制商必须独立及公正。MSCI Barra 的指数不仅独
立运作,并于 2,5,8,和 11 月定期检视与更新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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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合考虑 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知名度、独立和
公正性等因素,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市场是海外市
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不同地区以及国别风险等海
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类
我们将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为投资组合风险、个股风险及作业执行风险三大层次,
共七大项目。
表 1 股票投资风险分类
投资组合风险 个股风险 作业执行风险
跟踪误差 财务风险 违规风险
★ 国家风险 价格风险 作业风险
★ 货币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
★ 行业风险
★ 风格风险
★证券选择
风险
(二)投资风险的衡量与防范
1、投资组合风险
本公司引进了景顺集团全球良好运作的摩根斯坦利 Barra 风险管理系统,对基金投资
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投资组合风险控制遵循以风险预算为核心的投资授权制度,具体包括跟踪误差控制
(Tracking Error Control)和偏离度控制(Deviation Control)两个方面。
1)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控制
跟踪误差是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差值的标准差,定义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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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Di 表示 i 日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差,i=1,2,…,N。
当跟踪误差控制(TE)>100%跟踪误差控制目标,警示,须于每月绩效及风险管理会
议上说明,并由投资总监同意;TE>115~130%跟踪误差控制目标,则同时须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并同意。
2)偏离度控制
(1)总偏离度控制。在兼顾基金风险与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设定总偏离度控制目标范围,
即设定投资组合中有多少的比重来源于业绩基准,有多少来源于证券选择。
(2)个股偏离度控制。个股的偏离度控制可确保不因为偏离度集中于某些个股造成的极端
风险,即确保基金经理在授权下的投资具有分散性。
(3)其它偏离度控制(资产类别、国家配置、产业配置)建议采取计算出来后,若有极端集中
状况,须基金经理说明,并经投资总监同意后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每月投资决策委员会上将对跟踪误差控制目标和偏离度控制目标进行回顾和讨论,并
决定是否需要调整风险预算值。
2、个股风险
(1)财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以基本面为基础,个股的挑选不仅注重盈利的成长动能以及价值评估,还
重视个股的财务风险。通过系统的财务分析,详尽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业绩的合理
性做出判断,有效规避可能的财务风险。
(2)价格风险
通过 Bloomberg 等信息系统实时监视股价,建立并执行实时价格异常监控机制。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资者随时赎回或申购的可能性,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尤其重
要。流动性风险衡量的具体指标是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和流动性比率。
3、作业执行风险
严格遵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的有关规定。由法律和监察稽核部负
责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检查。
另外,本公司信息系统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之外,并定有灾难回复计划(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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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very Plan),确保公司操作系统可以在重大灾难发生后,迅速回复运作,以确保客户
权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1、公司代表基金行使投票权力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
(2)集体决策;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文档保管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
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
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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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
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
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批
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任
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3、公司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代理投票权力,须持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4、公司授权代表须按集体讨论决议的投票内容行使投票权力。
5、与行使代理投票权力有关的文书档案包括股东大会通知、决策记录、委托书等应当作
为历史记录保存不少于 5 年。
十二、证券交易
1、交易券商的选择
交易券商的选择基于最佳执行、研究报告质量、财务健全度、交易执行速度、费用、信赖度
及负责任的回报等因素。选择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不少于 8%的巴赛尔协定准则中所规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比例。
(2)如果交易券商有评级机构给予评级,其评级应在穆迪(Moody’s) A1 或其他评级
机构同等评级以上。
(3)交易券商必需是主要海外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4)具有优越的研究能力和执行能力,且其作业程序需尽责完善。
国际投资部有责任维持一定数量的交易券商以确保基金投资研究和交易的有效运作。
2、券商评价及交易量分配
公司每季度组织对券商资格及能力进行评价。参评部门包括国际投资部和中央交易室,
法律监察稽核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基金会计每季向国际投资部提供基金的券商交易量汇总表。投资交易人员根据季度评价
结果,结合基金投资计划和当年累计交易量及佣金情况提出后三个月的交易量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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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交易室在分发、执行投资指令时,以最佳交易执行为前提,根据该交易量计划表选
择交易券商进行交易操作。
对于选定的交易券商,若券商的评级被下调至穆迪 (Moody’s) A1 或其他评级机构同
等评级以下,公司将暂停在该券商进行交易。
3、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考虑了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
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罚则、
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103,550,482.42 60.14
其中:普通股 83,424,152.88 48.4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20,126,329.54 11.69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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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68,512,741.37 39.79
合计
8 其他资产 114,246.53 0.07
9 合计 172,177,470.32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4,899,053.25 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为 2.86%。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66,491,444.64 38.80
美国 20,126,329.54 11.74
中国台湾 16,932,708.24 9.88
合计 103,550,482.42 60.4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周期性消费品 10,181,954.00 5.94
非周期性消费品 6,371,288.30 3.72
综合经营 - -
能源 - -
金融 13,842,448.56 8.08
医疗 - -
工业 6,898,112.31 4.03
信息科技 21,299,128.75 12.43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15,767,560.72 9.20
通讯 29,189,989.78 17.03
合计 103,550,482.42 60.42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 公司名称 公司名 证券代 所在证券 所属国家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英文) 称 码 市场 (地区) (股) (人民币元) 比例(%)
(中文)
1 TAIWAN SEMICONDUCTOR 台积电 2330 台湾证券 中国台湾 230,000 11,649,807.49 6.80
MANUFAC TT 交易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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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LIBABA GROUP 阿里巴 BABA 纽约证券 美国 11,137 10,477,008.28 6.11
HOLDING-SP ADR 巴集团 US 交易所
控股有
限公司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700 HK 香港联合 香港 36,700 10,097,153.56 5.89
股 交易所
4 POWER ASSETS 电能实 6 HK 香港联合 香港 207,500 9,908,726.75 5.78
HOLDINGS LTD 业 交易所
5 BILIBILI INC- 哔哩哔 BILI 纳斯达克 美国 96,364 9,649,321.26 5.63
SPONSORED ADR 哩 US 证券交易
所
6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 941 HK 香港联合 香港 130,500 8,615,827.94 5.03
动 交易所
7 PICC PROPERTY & 中国财 2328 香港联合 香港 990,000 6,948,178.38 4.05
CASUALTY-H 险 HK 交易所
8 ZHUZHOU CSR TIMES 中车时 3898 香港联合 香港 181,400 6,898,112.31 4.03
ELECTRIC-H 代电气 HK 交易所
9 CHINA RESOURCES 华润电 836 HK 香港联合 香港 444,000 5,858,833.97 3.42
POWER HOLDIN 力 交易所
10 SHENZHOU 申洲国 2313 香港联合 香港 63,000 4,899,053.25 2.86
INTERNATIONAL GROUP 际 HK 交易所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彭博代码即 BB Ticker。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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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7,159.27
4 应收利息 5,573.96
5 应收申购款 71,513.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246.5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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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长率标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② 准差④
2011 年 9 月 22 日 -4.60% 0.99% -2.54% 2.06% -2.06% -1.07%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8.87% 0.87% 22.19% 1.02% -3.32% -0.15%
2013 年 16.53% 0.78% 6.89% 0.96% 9.64% -0.18%
2014 年 0.08% 0.65% 7.72% 0.79% -7.64% -0.14%
2015 年 -10.83% 1.11% -7.43% 1.33% -3.40% -0.22%
2016 年 7.01% 0.85% 5.40% 1.08% 1.61% -0.23%
2017 年 30.14% 0.80% 43.79% 0.69% -13.65% 0.11%
2018 年 -8.14% 1.34% -15.29% 1.32% 7.15% 0.02%
2011 年 9 月 22 日 50.85% 0.94% 62.95% 1.11% -12.10% -0.17%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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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其中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业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1 年 9 月 22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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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华能国际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长,证券融资部副经
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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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
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
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
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
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
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
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
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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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
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
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 9 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
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
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
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
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
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
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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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周寒颖女士,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招商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国际业务部高
级研究员等职务。2015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
国际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无。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谢天翎女士 2011 年 9 月 22 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黎海威先生 2016 年 6 月 3 日-2017 年 7 月 6 日
周寒颖女士 2016 年 6 月 3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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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销售基金份额;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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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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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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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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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
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
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
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
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
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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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
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
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
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组织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
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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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
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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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花旗银行大厦四十一楼
成立时间:1972 年 10 月 17 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号 AAJ770
最近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106 亿美元
联系人:罗德城
电话:(852) 3128-6677
传真:(852) 3128-6638
电子邮件:Andrew_Lo@hkg.invesco.com
公司网址:www.invesco.com,hk
二、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模拟投资组合;
3、提供绩效与风险分析方面的必要协助;
4、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交易、绩效与风险分析方面的必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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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1]70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具体
时间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 8 亿美元(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设定为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
告)公开发售。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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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
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认购份额 =(9,852.22 + 10)/ 1.00 = 9,862.22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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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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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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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
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
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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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遇基金
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或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或
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
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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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
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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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1.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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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1+1.6%)=4,921.26 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 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62.8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 元
净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
到 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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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逢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例如可能受限于台
湾的投资限额),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部或部分相应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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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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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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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并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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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
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2 年 2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方式办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众
禄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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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金华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浙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和讯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天天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同花
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银
财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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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宜
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财
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京
银行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视
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路
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天
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元基
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金
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第一
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
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
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
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基
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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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财
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证
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
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耕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
斧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
观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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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
盛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
股王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前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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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云湾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秋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
河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
智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东莞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喜鹊财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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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华福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民商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财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中金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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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腾安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百度百盈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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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
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
用;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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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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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6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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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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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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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
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受托的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
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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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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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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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以双方确认的传输方式传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双方确认的传输方式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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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
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
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
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
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
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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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
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一个或多个市场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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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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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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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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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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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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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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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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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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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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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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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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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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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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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
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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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
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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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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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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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管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资料,保存时间应不
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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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
资产;
(2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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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秀梅女士( Ms. May Tan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在香港本地注册的手
续。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官 塘 道 388 号 渣 打 中 心 十 五 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渣打银行在 1853 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至今已有超过 160 年的历史。渣打
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拥有超过 1,100 个经营网点(包括子公司、关联公司
和合资公司),涉及亚太地区、南亚、中东、非洲、英国和美国等 66 个国家。渣打银行现有超
过 84,000 名雇员,来自 135 个国家。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维持在 3,535
亿美元以上。
附件:银行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合会计服
务,机构客户群广泛分布在北美,欧洲及亚洲。渣打银行在香港有超过五十年的证券托管经
验,是亚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证券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
之一,该部门也是债打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部门。渣打银行集团董事会对证券托管业务提供
了巨大支持,为证券托管业务发展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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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支持该行在美洲、欧洲、
澳洲、非洲、中东和亚洲的托管业务。渣打银行也在亚洲,非洲和中东 40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
本地分行提供托管服务。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计算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基金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https://www.sc.com/global/av/hk-e-scb-interim-report2016-with-signatur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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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
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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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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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
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5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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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6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
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1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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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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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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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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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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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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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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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5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
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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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szq.com
5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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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csc.com
6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6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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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6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
观 A 座 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6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
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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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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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
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
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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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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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8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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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
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
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9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号 2 号
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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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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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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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9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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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
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
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0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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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0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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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1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15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1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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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1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9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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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
金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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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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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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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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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
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
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联系人:付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传真:0371-61777560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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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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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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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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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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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2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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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30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
银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联系人:张秋林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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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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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
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
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3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3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
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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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13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37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
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3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3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
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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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140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4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4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
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 转 1 转 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4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
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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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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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梁丽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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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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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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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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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管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资料,保存时间应不
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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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
资产;
(2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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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或依法自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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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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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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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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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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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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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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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
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二)基金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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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
先股、公募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企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所谓“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
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
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其中投资于除
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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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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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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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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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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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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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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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公募
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
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企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所谓“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
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
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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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i)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ii)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iii)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iv)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v)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vi)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
(vii)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viii)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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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ix)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x)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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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基金托管人加盖基金托管人业务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同时加盖公章与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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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
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
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
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投资的合规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
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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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
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
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
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
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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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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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
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
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
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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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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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
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
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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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
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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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
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
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
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
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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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
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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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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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
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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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
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
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
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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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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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
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
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
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
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
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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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
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
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
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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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安排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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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明书》及《摘要》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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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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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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