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F类份额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11-02
景顺稳定收益债券C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F类份额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 2610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1月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1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4日 下属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景益债顺券长城A类稳定收益景债顺券长城C类稳定收景益债顺券长城F类稳定收 下属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261001 261101 022534 该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是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A类、C类和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针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针对 F 类基金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C类份额和F类份额三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和F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10%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或F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自2012年7月3日起,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001)(前端收费模式),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101)(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32% 100万≤M<500万 0.16% 500万≤M<1000万 0.04% M≥1000万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其中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4.日常赎回业务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A 类、C 类及F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以上(含)-30天以 0.30% 25% 内 30天以上 (含) 0 - F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以上 (含)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5.日常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5.1转换费率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类、C类和F类基金份额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高于本公司最低转换限额的,从其规定),最低转入金额不限。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申请方式 a、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b、已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申购渠道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具体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具体以直销或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a、投资者应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b、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c、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交易确认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份额的计算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a、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b、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c、“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7.本基金F类份额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F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自2024年11月4日起,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基金转换业务补充说明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同一销售机构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方的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适用于该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二、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F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